各类自喷系统均应设置报警阀组,并应设在有利于系统启动、便于安装检修并配有排水设施的地点。
湿式阀的安装位置应由工程设计确定,并应符合设定的开阀条件:系统稳压时,湿式阀入口压力应符合设定值并应与设定的开阀流量相匹配;最不利点喷头的静水压力应符合设定值,应能使闭式喷头开启后形成的系统流量符合设定的开阀流量。
K=80喷头湿式系统中湿式阀的设置地点如下:
(1)当最不利点喷头的应用压力采用0.05 MPa时,湿式阀的开阀流量应优先按60 L/min设定,最不利点喷头的工作压力也应按流量不小于60 L/min设定,湿式阀的设置地点应按湿式阀入口压力接近但不大于0.14 MPa确定。
(2)当最不利点喷头的应用压力采用0.10 MPa时,湿式阀的开阀流量应按80 L/min设定,最不利点喷头的工作压力应按流量不小于80 L/min设定,湿式阀的设置地点应按湿式阀入口压力接近但不大于0.70 MPa确定。
(3)当湿式阀设置在入口压力大于0.14 MPa但不超过0.70 MPa的地点时,湿式阀的开阀流量介于60 L/min与80 L/min之间,最不利点喷头的应用压力若采用0.05 MPa,则开启湿式阀的不利条件应按开启2只闭式喷头设定。
(4)当湿式阀设置在入口压力介于0.70 MPa与湿式阀额定工作压力之间的地点时,湿式阀的选型应符合额定工作压力的要求,湿式阀的开阀流量介于80 L/min与170 L/min之间,最不利点喷头的应用压力应按不小于0.05 MPa但不超过0.10 MPa确定,并应依据稳压状态下的湿式阀入口压力,确定开启湿式阀所需同时启用的闭式喷头数量。
开启湿式阀的入口压力PR与出口压力PC的关系应符合式(52):

湿式阀出口压力(PC)=最不利点喷头在设定开阀流量下的工作压力(Pg)+自湿式阀出口输送设定开阀流量至最不利点喷头的水头损失(I1)+最不利点喷头与湿式阀出口之间的高程差(H)。其中,最不利点喷头低于湿式阀出口时H应取负值。
湿式阀入口压力(PR)=稳压状态下湿式阀入口静水压力(PR)-自供水点输送设定开阀流量至湿式阀入口的水头损失(I2)。
稳压设施应保证闭式喷头开启后的工作压力。为开启湿式阀设定的同时启用喷头的数量少,不仅可及时开启湿式阀,而且可减轻稳压设施的负担;为开启湿式阀设定的同时启用喷头的数量多,不仅会推迟开启湿式阀的时间,而且加重稳压设施的负担,但可以不轻易启动消防供水泵。
开启2只工作压力为0.05 MPa的K=80喷头或者开启1只工作压力为0.10 MPa的K=115喷头后的系统流量约为120 L/min,开启2只工作压力为0.10 MPa的K=80喷头或者开启1只工作压力为0.10 MPa的K=155喷头后的系统流量约为160 L/min,如果根据湿式阀产品标准按上述数据对湿式阀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数据绘制湿式阀报警流量与开阀压力关系曲线,可确定系统报警流量120 L/min和160 L/min所对应的湿式阀入口压力,为工程应用提供依据。
一个报警阀所连接喷头的保护区域构成该报警阀的管辖区域。一个报警阀连接、管辖的喷头数量越多,报警阀组例行维护或发生故障时需要关闭的系统范围就越大。限定每个报警阀连接喷头的数量,实际上是为了限制报警阀管辖区域的面积,是一项保障系统可靠性的措施,使报警阀组在例行维护或发生故障时,可以在只关停系统保护范围内一个报警阀管辖区域的条件下进行作业。
当配水支管的上下两侧,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下方空间与上方空间的闭式喷头时,可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喷头,计入辖区报警阀管辖的喷头数量之内。
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喷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连接的喷头数量应计入辖区湿式阀管辖的喷头数量。
《自喷系统设计规范》规定,一个湿式阀连接的K=80闭式喷头数量不宜超过800只。按照此项规定,采用K=80喷头的中Ⅰ级湿式系统,一个湿式阀管辖区域的面积最大可达10 000 m2。(https://www.xing528.com)
自动灭火系统是利用其自身具备的灭火能力,自动扑救初期火灾的主动消防设施。防火分区则是利用防火墙、楼板等防火分隔设施阻挡火灾和烟气在建筑物内蔓延的被动防火设施。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自动灭火系统应是担当限制火灾范围、降低火灾危害职责的第一道防线,防火分区则应是发挥协助自动灭火系统限制火灾范围、降低火灾危害辅助作用的第二道防线。
基于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后可明显提高建筑物防火能力的原则,原《建规》和原《高规》均有“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的规定。现行的《建规》对民用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规定见表29。
表29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表中数据为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规定值。当建筑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1.0倍;建筑物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区域面积的1.0倍计算。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按上述规定,符合上表规定条件的高层民用建筑,当设置自喷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可由1 500 m2增加至3 000 m2;符合上表规定条件的单、多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面积最大可增加至5 000 m2。
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大至5 000 m2的建筑,面积达到10 000 m2的场所可划分成两个增大面积的防火分区,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应做防火分隔,并应在防火设计中妥善处理下列情况:
(1)此类防火分区内的可燃物数量,有可能因防火分区面积的增大而增加,甚至增加一倍,种类也可能更加繁杂,从而使火灾危险性明显增大,因此应根据增大面积防火分区的具体情况,评估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及自喷系统的灭火能力。
(2)如果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替代防火墙或防火卷帘分隔两个同属开敞空间的防火分区,当防火分隔水幕系统发生故障或维修时,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将失去防火分隔物,为此,《自喷系统设计规范》不推荐采用防火分隔水幕分隔开敞空间的设计方法。
民用建筑中两个增大一倍面积的防火分区,如果总面积不超过10 000 m2或者K=80喷头的数量不超过800只,则仍然同属于一个湿式阀管辖区域。当湿式系统因发生故障或维修而关闭湿式阀时,两个防火分区将同时失去湿式系统的保护。
每个湿式阀管辖区域的构成,在控制辖区内喷头总数的同时,还应控制同一辖区内同一建筑层面、同一分隔间内喷头的数量,以及辖区内高、低位置喷头的高程差:
(1)采用K=80喷头的中危险级湿式系统,每个湿式阀管辖区域内喷头的总数不应超过800只,相当于每个控制K=80喷头的湿式阀,其管辖区域的总面积不得超过10 000 m2。
(2)在同一湿式阀管辖区域中,还应限制其中处于同一建筑层面、同一分隔间内K=80喷头的数量不宜超过400只,相当于在K=80喷头湿式系统中,每个湿式阀管辖区域控制的同一建筑层面、同一分隔间的面积不宜超过5 000 m2。也就是说,当建筑物内同一建筑层面、同一分隔间布置的K=80喷头数量超过400只或由K=80喷头保护的同一建筑层面、同一分隔间的面积超过5 000 m2时,应划分为由两个湿式阀分别管辖的区域。
(3)在每个湿式阀管辖区域内,最高位与最低位喷头之间的高程差不得超过50 m。此举是为了防止同一湿式阀管辖区域内布置在不同建筑层面上喷头的工作压力相差过大。
例如:属于此种情况的某单层公共建筑,火灾危险等级确定为中Ⅱ级,开敞区域的面积接近10 000 m2,被划分为两个防火分区,工程设计拟采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防火分区。防火分隔水幕拟分段设置,水幕厚度按6 m、每段水幕的长度按15 m确定。防火分隔水幕的设计流量按水幕厚度与水幕长度确定,估算值约为35 L/s,中Ⅱ危险级湿式系统的设计流量,估算值约为25 L/s,合计约为60 L/s。
如果改变设计思路,将用于防火分隔水幕系统的防火水量转换为湿式系统的灭火水量,且湿式系统的设计流量按60 L/s、设计喷水强度按8~10 L/(min·m2)确定,湿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可达390~315 m2,作用面积的长边可达24~20 m。按此种方法设计的湿式系统,可明显增强湿式系统的灭火能力,因此优于设置防火分隔水幕的设计方法。为了保障系统的可靠性,按此种方法设计的湿式系统应按照“一运一备”的方式设置备用湿式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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