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允许采用水作灭火剂的场所均可设置自喷系统。
常温场所,即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一般选用湿式系统。
据国外资料介绍,闭式喷头能够及时动作并有效覆盖起火范围的室内净空高度,一般为8~25 ft(2.4~7.5 m)。为此,我国《自喷系统设计规范》将预期功能界定为“控火”的湿式系统,规定为适用于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 m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以及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9 m的仓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湿式系统,根据国外标准的规定,可实现“抑火”功能,适用于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 m(个别情况可达13.5 m)的仓库。
在非仓库类高大空间场所中设置湿式系统,曾经因为科研基础和实践经验相对薄弱,导致预期功能和设计方法不够明确。国内外针对上述现实情况,进行了湿式系统的全比例模拟灭火试验。我国《自喷系统设计规范》在总结科研成果、借鉴国外应用技术的基础上,明确了在非仓库类高大空间场所中采用湿式系统的最大净空高度以及预期功能,并制定了相应的设计规则。
湿式系统应用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如表26所列。
表26 湿式系统应用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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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重要并且体量达到一定规模,或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内部容纳物品的价值高”,是我国标准界定工业与民用建筑是否设置自喷系统的基本原则。对于初建时没有设置湿式系统但投入使用后在局部区域设有娱乐场所的建筑,应在娱乐场所追加设置用于强化建筑物局部区域防火能力的局部湿式系统。
环境温度低于4℃和高于70℃的场所,可采用干式系统或单连锁预作用系统。凡是可以采用湿式系统但又不允许因管道漏水或系统误喷而造成水渍损失的场所,可采用单连锁预作用系统。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适用于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以减少不必要水渍损失的场所。
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的雨淋系统,适用于内部容纳物品燃烧时火焰的水平传播速度快、闭式喷头开启后不能确保喷水面积覆盖燃烧面积的场所。
通常情况下存在一定数量的可燃液体,火灾时可能显现可燃液体火灾特点的场所,例如公共停车库和具有上述特点的生产车间、库房等,当采用自喷系统时,可采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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