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置湿式系统的建筑物内,对于具有发生液体火灾潜在危险的场所,例如地下停车场等存在较多数量可燃液体的场所,可以在建筑物的局部设置附属于湿式系统的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喷洒泡沫混合液时具有强化灭火能力的作用,喷水时可发挥控制火势或防护冷却的作用。
自喷系统采用的洒水喷头,属于非吸气型喷头,没有吸气孔和发泡网,因此不能创造使泡沫混合液与空气充分混合的条件,以致喷洒泡沫混合液的状态与喷水相类似。虽然此类系统不能使喷洒的泡沫混合液形成具有一定发泡倍数的泡沫,但喷洒的泡沫混合液具有类似于泡沫的灭火能力,可以扑灭液体火灾。
存在一定数量可燃液体的场所,包括停车场及其他性质类似的场所,火灾的状态可能显现可燃液体火灾的特点,采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可使自喷系统的应用范围得以扩展。
存在一定数量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的场所,当采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时,如采取前期喷洒泡沫混合液灭火、后期喷水防护冷却的操作模式,则既可降低灭火操作时的运行成本,又可有效降低火灾复燃的风险。
存在一定数量工业酒精等水溶性可燃液体的场所,喷水具有稀释水溶性可燃液体、降低火灾燃烧速度的作用。采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时,宜选用抗溶性水成膜泡沫灭火剂,并且可以采取前期喷水、后期喷洒泡沫混合液的操作模式。(www.xing528.com)
系统中泡沫灭火剂的选型、储存及比例混合器等相关设备的选型与配置,执行《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规定。
泡沫喷淋系统是一种可用于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厂房和仓库的固定灭火系统。泡沫喷淋系统与“雨淋-泡沫联用系统”的组成很相似,不同之处是泡沫喷淋系统采用“吸气型泡沫喷头”,由吸气型泡沫喷头释放低倍数泡沫或中倍数泡沫。
吸气型泡沫喷头的结构与开式洒水喷头、水雾喷头不同,主要由喷嘴、吸气孔和发泡网等构成。系统启动后,由喷嘴喷出的泡沫混合液与吸气孔吸入的空气混合并穿越发泡网后,形成具有一定发泡倍数的泡沫。
泡沫的流动性可使泡沫覆盖燃烧物,并利用泡沫对燃烧的窒息作用和泡沫析出水对燃烧的冷却作用灭火。由于发泡网对水具有阻挡作用,致使吸气型泡沫喷头不能像洒水喷头那样均匀布水。
自喷系统的工程设计,执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以下简称《自喷系统设计规范》)。自喷系统的施工及验收,执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以下简称《自喷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采购的系统组件应具有由国家授权机构检验合格的检验证书和出厂检验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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