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建规》规定: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压和水量,可不设消防水箱。
原《高规》规定: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
《上海规程》规定:采用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市政给水最低压力可到达屋顶最高部位的建筑以及设有稳高压给水系统的多层建筑,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
高压给水系统在稳压和供水状态下,能够始终保持为灭火系统输送设计流量的供水能力,不存在滞后供水现象和欠压供水现象,因此不需要设置消防供水泵,也不需要设置稳压设施和水泵接合器。
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值(峰值)时的最低(低谷)压力,仍然能够为灭火系统供应设定流量的市政给水,应视为可用于消防供水的自动供水设施,并有以下分类:①具备高压供水能力的应视为高压供水设施;②具备应急供水能力的可作为应急供水设施;③具备初期供水能力的可作为初期供水设施;④对建筑物局部具备初期供水能力的只能视为局部欠压初期供水设施。
市政给水的消防供水压力,应按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峰值时的低谷压力确定,并应不低于为灭火系统输送设定流量所需要的压力。低谷压力条件下不具备消防供水能力的市政给水,只能视为单纯稳压设施,应只允许仅设室内消火栓的民用建筑使用。视为单纯稳压设施的市政给水,不适用于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包括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www.xing528.com)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规范》将建筑物划分为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和应设高位消防水箱两种类型。
对于应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该规范有如下规定:
(1)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泵。
(2)当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在满足生产生活最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初期火灾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压力时,市政直接供水可替代高位消防水箱。
该规范在提出“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规定时,应同时提出“安全可靠消防给水形式”的概念以及相应的界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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