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太阳能供热水采暖系统的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太阳能供热水系统,供热水温度tr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tr应大于等于45℃且小于等于60℃。
②太阳能供采暖系统,室内温度tn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第1章“通风与空气处理”中“1.1室内环境温、湿度”的“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
③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f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表3-18的规定(GB/T50801—201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表4.1.1-1)。
表3-18 不同地区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f(%)
注:太阳能资源区划按年日照时数和水平面上年太阳辐照量进行划分,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
④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表3-19的规定(GB/T50801—201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表4.1.1-2)。
表3-19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效率η(%)
⑤太阳能集热系统的贮热水箱热损因数USL不应大于30W/(m3·℃)。
⑥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Qtr和费效比CBRr应符合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应在评价报告中给出。
⑦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静态投资回收期Nh应符合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太阳能供热水系统的增量成本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应大于5年,太阳能采暖系统的增量成本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应大于10年。
⑧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二氧化硫减排量及粉尘减排量应符合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应在评价报告中给出。
⑨太阳能供热水采暖系统的单项评价指标应全部符合①~⑧条的规定,方可判定合格,有1个单项评价指标不符合规定,则判定为性能不合格。(www.xing528.com)
(2)太阳能供热水采暖系统按照(1)要求判定合格后,可进行性能分级评价。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则。
①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f应分为3级,1级最高。太阳能保证率应按表3-20、表3-21的规定进行划分(GB/T50801—201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表4.4.3-1~表4.4.3-2)。
表3-20 不同地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f(%)级别划分
注:太阳能资源区划应按年日照时数和水平面上年太阳辐照量进行划分,划分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
表3-21 不同地区太阳能采暖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f(%)级别划分
(续表)
注:太阳能资源区划应按年日照时数和水平面上年太阳辐照量进行划分,划分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
②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η应分为3级,1级最高。集热系统效率应按表3-22的规定进行划分(GB/T50801—201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表4.4.4)。
表3-2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效率η(%)级别划分
③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性能分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太阳能保证率和集热系统效率级别相同时,性能级别应与此级别相同;太阳能保证率和集热系统效率级别不同时,性能级别应与其中较低级别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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