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定义
(一)印度尼西亚大学是国有法人实体;
(二)印度尼西亚大学董事会是一个机构,其职能是代表政府、社会和印度尼西亚大学的利益;
(三)大学学术委员院是由大学学院组成的印度尼西亚大学学术界最高规格的机构;
(四)学院学术委员院是该领域学院的最高学术机关;
(五)大学校长由一名校长组成,由几位副校长协助;
(六)学院领导由院长和最多两名副院长组成;
(七)印度尼西亚大学研究政策是研究开发和实施的一项规定;
(九)研究活动是与研究有关的活动,包括设计、方法、过程、评估、报告、记录和公布研究成果;
(十)印度尼西亚大学特色研究是一项研究活动,涵盖基础、应用和发展研究,符合大学发展总体政策在研究领域的优先事项;
(十一)研究质量指标是用于监测和评估研究质量的参数;
(十二)研究伦理学是一种适用于每项研究活动的道德准则,包括研究人员的行为和参与或代表大学的研究活动的各方;
(十三)依据法律,版权是创作者或接收者有权宣布或复制其创作结果或授予其许可而不减少限制的权利;
(十四)知识产权是由大脑思想结果产生的权利,对人类有用的产品或过程,以及经济上享受其结果的权利;
(十五)大学的年度预算是用于组织大学的预算;
(十六)学术自由是在大学环境中以负责任和独立的方式开展学术活动的权利;
(十七)学术活动是包括教育、研究和服务社会的活动;
(十八)大学的学术共同体由大学学术人员和大学生组成;
(十九)学术工作者是大学任命的员工,他们在其活动中开展教育、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二十)教育参与者是列入并遵循大学教育计划的人;
(二十一)技术是科学应用于满足人类需求和解决人类福祉的各种问题;
(二十二)教师研究力量是教师或研究员;
(二十三)学生研究力量是在研究主管的监督下进行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
(二十四)客座研究人员是从内部招募或邀请的研究人员或在国外的客座研究人员,在合作或其他利益的框架内在大学进行一段时间的研究;
(二十五)研究支持者是员工或管理人员,包括技术人员,从事研究管理和研究活动;
(二十六)研究顾问是研究人员,他们是各自领域的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专家,指导其他研究人员开展符合规范的研究;
(二十七)研究组是一个非结构化的研究小组,由一个或多个学科的研究人员组成,对于感兴趣的领域联合开展研究活动;
(二十八)研究中心是一个结构化的研究组织,负责进行知识的开发/应用,或以专业研究为基本方式给公众和企业提供服务;
(二十九)研究团队是一个结构化的研究小组,旨在设计和开展活动,生产具有科学贡献的产品研究报告,获得专利或受版权保护;
(三十)基于研究的社会服务是社会服务活动的结果,对社会有益;
(三十一)研究专家委员会是由学院领导或大学任命的团队,评估建立研究中心的建议;
(三十二)研究伦理委员会是来自不同科学领域和印度尼西亚大学各机构的专家团队,在研究中进行道德监督,其成员由校长决定;
(三十三)不当行为是指由一个人或一组研究人员出现专业偏差的行为;
(三十四)监督是专家研究人员开展的指导和监督活动;
(三十五)监督员是负责研究活动的研究专家,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研究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研究范围和目标
(一)研究目的是追求所有现象的真相,以发展人类的知识和福祉;
(二)研究重点旨在根据“大学发展方向总政策”开发研究领域。
第三条 研究活动
(一)基础研究是一门与理论发展密切相关的基础科学研究活动,是科学进步的基础;
(二)应用研究是一项研究活动,应用基础知识来生产技术产品的原型,以及解决有益于人们福利的社会文化问题的模型;
(三)技术和社会文化发展研究,即应用研究的持续发展活动,响应社会需求和市场需求。
第四条 产品研究
(一)大学产品研究包括:
1.与理论和科学发展有关的产品;
2.与教育活动有关的产品;
3.与服务和社会服务有关的产品。
(二)第(一)项所述的产品,是按照研究型大学规范的程序生产的。
(三)每个产品研究都旨在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的福利和繁荣,并在国际上得到尊重和认可。
第五条 研究伦理
(一)为了监督研究质量,印度尼西亚大学成立研究伦理委员会。
(二)第(一)项所述的印度尼西亚大学研究伦理委员会是一个来自不同科学领域的专家团队,是印度尼西亚大学的机构,他们在研究中进行道德监督,其成员由校长决定。
(三)印度尼西亚大学研究伦理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包括:
1.研究伦理准则的准备;
2.建议印度尼西亚大学校长对任何违反大学研究道德守则的行为实施制裁,其中可能包括谴责、终止研究活动或其他类型的制裁;
3.在保密和开放的基础上为需要的各方提供建议和指导。
第六条 研究者的行为标准
(一)了解研究的道德规范并遵守其所有规定;
(二)表现诚信和专业,遵守科学规则,维护大学良好声誉;
(三)优先考虑诚实、公平、不歧视,必要时提供援助;
(四)了解并解释所进行研究的益处和风险;
(五)尊重人作为研究主体的尊严,以获得隐私权、保密权、自主权、解释权以及在进行研究时给予知情同意的询问权;
(六)保证参与研究的各方的安全。
第七条 不良行为
(一)研究人员必须遵守伦理研究规范,避免不良研究行为,包括:
1.数据伪造或其他与科学界普遍做法相背离的行为;
2.剽窃,即盗用他人的文章、数据或想法的行为;
3.不遵守研究人员规范,或不遵守保护一般公众的立法规定。
(二)未能满足与研究相关的法律要求,并将非研究活动命名为研究活动。
(三)根据第(一)项所述的研究人员被视为具有严重的职业违规行为的,可能会受到大学相关适用法规的制裁。
第八条 研究过程
(一)研究必须按照可以考虑的研究方法进行;
(二)研究方法和结果应公开讨论,但根据法律或合同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九条 研究数据
(一)数据获取和使用必须注意道德规范,包括隐私保密和履行自愿原则;
(二)每位研究人员必须遵守大学发布的数据保护和保密指南;
(三)如有必要,研究人员可以保留一部分数据;
(四)研究人员或研究中心不得提出融资以获取已拥有的数据;
(五)研究人员的研究数据属于大学,而不属于研究人员,除非大学另有规定由第三方参与。
第十条 利益冲突
(一)研究人员必须避免因金融参与或赞助机构或经济援助提供者提供的设施而引起的利益冲突;
(二)如果存在利益冲突,研究人员必须尽快向印度尼西亚大学研究伦理委员会报告进一步处理。
第十一条 学术出版
(一)研究人员必须按照各自的科学领域在科学论坛上传播他们的研究成果或者在媒体出版物上发表,某些需要保密的研究除外;
(二)研究人员必须在第(一)项所述的出版物中标明合作信息和研究资金来源;
(三)使用大学经费或以大学为代表进行研究的人员必须报告研究,并提交给大学图书馆和大学指定的机构代表大学管理研究成果;
(四)研究人员必须按照大学颁布的立法和其他指导方针的规定保护知识产权各方的利益;
(五)关于研究所有权和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在单独的条款中规定。
第十二条 著作
(一)任何人如提供三种累积的实质作品,即可称为该刊物的作者,即:
1.概念和设计;
2.数据分析和解释;
3.写手稿。
(二)如果在一份出版物中有一位以上的作者,作者必须就作者署名达成书面协议。
(三)以提供研究经费或数据收集形式参与的各方无权被指定为作者。
(四)在感谢声明中可以提及为研究作出贡献但未成为作者的其他方。
第十三条 研究基金
(一)大学提供财政资源以执行和保证国际研究质量的过程,并建立所需的新研究设施;
(二)大学年度活动计划和研究预算必须根据大学预算的总体增长逐步增加,以建成研究型大学;
(三)大学计划并系统地扩展其网络,以从国内外各种来源获得研究资金;
(四)研究基金的接受和使用必须由大学的金融系统负责。
第十四条 研究设施
(一)大学必须提供必要的研究设施;
(二)大学优化内部研究设施的使用;
(三)大学必须逐步提高所有国际质量和研究设施标准,包括科学园区和每个工作单位的实验室,按照优越的研究政策关注优先事项;
(四)大学有义务对来自国内外的机构分阶段对研究设施进行认证和校准,包括但不限于每个工作单位的实验室,以履行其使用、安全性和质量保证的可行性规定;
(五)大学必须定期维护所有研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www.xing528.com)
第十五条 研究实施基准
(一)大学必须有大学研究的基准;
(二)第(一)项所提述的计量基准必须由校监清楚说明及订明;
(三)研究基准适用于大学、教师或其他研究中心的所有研究;
(四)研究的衡量标准必须包括研究的质量和数量、出版的程度、获得的研究补助金的数量,以及大学认为必要的其他基准。
第十六条 研究质量保证机关
为了保证研究质量,大学有义务规范和开展涉及执行环境中执行机构的研究协调活动,包括研究和社会服务局、学术质量保证局、合作伙伴和企业孵化局以及学术发展局。
第十七条 研究质量
(一)大学制定了实施计划、监督和监督研究的一般标准,并确定了大学的最高研究标准;
(二)大学评估内部研究的质量标准,并列出可作为标准的研究质量指标;
(三)大学和院系监督从规划、实施到研究成果的研究质量。
第十八条 研究人员
(一)印度尼西亚大学有义务按所需数量和资格聘用研究人员;
(二)大学必须在每个级别和每个教师中都有一个研究人员规划系统;
(三)大学必须在所有院系和其他单位拥有综合的研究信息系统,并具有各自的专业或兴趣领域;
(四)大学必须有一个薪酬体系,包括公平奖励和有吸引力的激励机制,以便大学研究人员进行研究;
(五)大学必须具备职业水平体系,并明确承认选择成为研究人员的学术人员。
第十九条 研究人员情况
(一)大学研究人员由教师研究人员、学生研究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组成;
(二)为协助第(一)项所述的研究人员,可根据他们的研究需要委任若干雇员。
第二十条 研究人员角色
(一)教师研究人员发挥的作用:
1.领导或成为研究单位/团队的成员;
2.规划和开发研究领域和单位;
3.提高研究的文化和质量,争取研究设施和资金;
4.开展活动并传播研究成果。
(二)学生研究人员在研究监督员的监督下开展研究,特别是完成学业。
(三)客座研究人员根据自己的能力,在大学环境中担任嘉宾,具有开展研究活动和其他与研究相关的活动的作用。
(四)研究支持者在协助实施行政和技术领域的研究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十一条 研究人员的资格
(一)教师研究人员必须至少拥有硕士学位,并具备特定研究领域的能力或专业知识;
(二)学生研究人员必须具有大学各级教育学生身份或与大学有合作关系的其他大学学生的身份;
(三)客座研究人员必须具有博士学位,除非校长评估相关人员具有特定研究领域的能力或专业知识;
(四)研究支持者至少受过大专教育或具有适合工作类型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研究人员的权力与责任
(一)研究人员开展第二十条所述的研究活动,并向领导层说明其活动;
(二)研究人员根据职责给予薪资,或津贴,或奖励,或酬金,以及根据规定适用的其他服务;
(三)根据双方协议,与大学合作开展研究任务的非大学研究人员有权获得大学保护。
第二十三条 招聘和任命研究人员
(一)根据校长制定的标准进行评估,以公开、独立和专业的方式招聘研究人员和研究支持者;
(二)根据院系和研究中心的提议,由校长决定所有研究人员的任命。
第二十四条 研究人员的发展
(一)大学负责按照适用规则发展所有研究人员;
(二)大学定期进行培训,以提高研究人员的能力和表现;
(三)大学根据研究人员履行职责的表现,准备公开和有竞争力的报酬;
(四)大学为研究人员和研究支持者的职业道路制定特殊规定。
第二十五条 研究职能均等化
研究人员与学术人员职能均等的程序将由校长单独规定。
第二十六条 研究人员的成功衡量标准
研究人员的成功衡量标准由校长决定,其中包括:研究成果的数量和质量;期刊上的科学出版物的数量;国家一级和各级的国际科学会议;获得的专利数量和获得的研究经费金额。
第二十七条 研究人员的过渡规则
(一)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六条所述的研究权力规定适用于在本规定制定后任命的研究人员;
(二)在本规定制定之前已任命的研究人员,按照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六条所述的研究人员的规定分阶段进行调整,并在不迟于2010年年底实施;
(三)在过渡期间,校长制定有关研究人员资格的规定、招聘和任命,以及研究人员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研究中心的地位和状况
(一)研究中心是在大学的科学、技术、文化和艺术领域开展优秀研究的组织,其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和开发;
(二)可以在大学或学院层面建立研究中心;
(三)在大学一级形成的研究中心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院系的学科的支持;
(四)由教师队伍组成的研究中心由两个或多个学科提供支持;
(五)开展机构活动的研究小组将受到单独条款的管制。
第二十九条 研究中心的作用
(一)研究中心的作用是培养教学人员从事研究活动的能力,可以作为提高学生完成学业能力的手段;
(二)研究中心开展公共服务,或与研究型企业合作,这些企业可以产生技术、文化和艺术领域的新发明或创新。
第三十条 建立研究中心
(一)在大学一级和学院一级建立一个研究中心,根据主席确定的程序向研究专家委员会提交提案;
(二)研究专家委员会根据校长规定组成;
(三)第(一)项所述的提案包括愿景和使命、路线图、跨学科/多学科方法、可行性研究、人力资源和设施的可用性、治理与合作网络、成本回收、捐赠、维持基金、年度最低资金和其他对支持研究中心计划可持续性至关重要的人;
(四)研究专家委员会建议该提案并提交给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大学学术委员会进行讨论;
(五)教师领导班子或大学决定建立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大学学术委员会批准的研究中心;
(六)支持大学研究中心的机构或组织不能以个人名义成立;
(七)在颁布本规定之前成立的研究中心将在2008年8月之前分阶段安排。
第三十一条 研究中心资金
(一)大学为大学和学院的研究中心提供优质的研究经费;
(二)在与大学以外的机构或国际机构合作的基础上提供资金,不得以牺牲所形成的研究中心的战略利益为代价;
(三)研究中心活动的每项收入和资金使用必须定期接受审计并向学院领导或大学报告。
第三十二条 研究中心绩效监测与评估
(一)大学和学院级别的研究中心必须制订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和年度报告;
(二)大学和学院领导通过质量保证机构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大学或学院级研究中心的绩效。
第三十三条 关闭研究中心的程序
大学或学院级别的研究中心的关闭由校长单独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合作网络研究
(一)大学通过与国内外各方建立研究合作网络,开发和传播研究成果;
(二)用于传播研究成果以改善社会福利的网络系统,可以通过研究和发展社会服务信息系统及校长的管理来建立。
第三十五条 研究合作
(一)与国内外其他机构的研究合作活动是为了努力培养研究文化;
(二)所有研究合作活动必须由研究中心负责人和研究人员向教师或大学报告。
第三十六条 版权和专利
大学学术研究的所有成果必须符合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02年关于版权的第19号规则,以及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专利的2001年第14号、2000年第152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第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和特许权使用费
(一)大学是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包括专利、版权和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可以是全部或部分;
(三)知识产权和特许权使用费的运营技术和管理由校长提到的另外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大学的承诺
(一)校长制定研究政策的实施指导和技术政策,并始终如一地实施;
(二)大学在实施良好的研究管理方面的承诺包括:规划、实施、监测和监督,以及系统的研究传播。这些研究实际上涉及以下方面:
1.足够的研究经费;
2.足够的研究设施/设备;
3.有能力的研究实施者;
4.出版方式;
5.充足的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6.明确研究基准。
第三十九条 结束语
(一)本规定的所有实施条款和技术规定必须由校长在印度尼西亚大学董事会确定后的六个月内制定和规定。
(二)随着本规定的制定,2005年关于印度尼西亚大学董事会研究政策的第003号法令,关于研究人力资源政策的第005号法令,2005年关于学术界的研究伦理,以及关于印度尼西亚大学研究中心政策的第002号法规,印度尼西亚大学董事会2006年关于研究中心政策的第002号文件无效。
(三)印度尼西亚大学董事会的决定自规定之日起生效,如果将来有错误,将予以相应更正。
(文献来源:https://www.ui.ac.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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