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定义
国民教育制度2003年第20号法律规定:
(一)该大学是作为国有法人实体的印度尼西亚大学;
(二)学生是在印度尼西亚大学注册并参加教育课程的学生;
(四)职业教育是指主要针对某些技能的应用准备的教育;
(五)职业教育是一项高等教育课程,是一项学士学位课程,旨在帮助学生为有特殊技能要求的工作做好准备;
(六)在职学生是指已经支付全部学费的学生,学费是在职学生本学期需要承担的义务,通过分期付款、延期付款、赞助或其他获得大学批准的方式支付;
(七)非在职学生是指未履行本学期需要承担的义务,未支付教育费用的学生;
(八)休假的学生是指获得休假批准并允许至少一个学期不参加学术活动的学生;
(九)行政登记是一项行政活动,以便学生在所选择的学习计划中获得一个学期的学生身份;
(十)学术注册是一项行政活动,旨在获得参加该学期选定院系/学习课程学术活动的权利;
(十一)学生证是一张智能卡形式的学生证,由印度尼西亚大学发放;
(十二)学生自动取款机卡是由印度尼西亚大学(UI)与印度尼西亚国家银行(BNI)一起发放给学生的,作为学生身份,可在印度尼西亚国家银行轻松进行金融交易;
(十三)教育业务费用是学生每学期或每季度支付的费用,用于完成学习过程;
(十四)学生设施福利基金是印度尼西亚大学学生每学期支付的资金,用于支持印度尼西亚大学学生的福利和活动设施;
(十五)基础金是第一学期为普通学士学位课程的新生支付的费用,用于支持教育的实施;
(十六)发展基金是由学生的文凭教育,学士生、硕士生、博士生和专家用于开发物理设施和基础设施支付的资金,特别是用于实习和其他物理设施;
(十七)教育补充基金是新生上半年为支持完成学业而支付的资金;
(十八)学费是国际班和外国公民计划班的学生每学期支付的费用,用于开展教育学习;
(十九)入学费是第一学期由印度尼西亚大学的特殊国际课程新生和外国学生支付的费用,用于支持教育实施的完整性;
(二十)教育费用包括教育业务费用、学生设施和福利基金、基础金、发展基金、补充教育基金、学费和入学费。
第二条 教育计划
印度尼西亚大学的主要任务是在以下环境中开展科学、技术、文化和艺术学科的学术、职业或专业教育:
学术教育水平包括学士学位、教育硕士和博士教育学历;
职业教育由专科和本科教育课程组成;
专业教育水平包括一级专业教育、二级专业教育和三级专业教育。
第三条 注册时间
(一)第一学期的注册时间从8月中旬开始;
(二)第二学期的注册时间从1月中旬开始;
(三)第三学期的注册时间从5月中旬开始;
(四)第一学期的学术注册时间从8月中旬开始;
(五)第二学期的学术注册时间从1月中旬开始到1月底;
(六)第三学期的学术注册时间从5月第4周开始到6月第一周结束;
(七)在某些情况下,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述的学术注册时间会根据每个教师课程的时间表进行调整。
第四条 行政注册
(一)如果行政注册期间的最终余额充足,持有自动取款机卡的学生可以通过自动取款机直接向大学支付学费;
(二)为了按照第(一)项的规定付款,学生必须在行政注册期之前按照国家的规定,准备充足的储蓄余额以支付教育费用。
第五条 缴费证明
(一)非自动取款机卡持有人或持有学生证的学生,可通过说明学生姓名和学号在指定的印度尼西亚国家银行以现金方式支付学费;
(二)第(一)项所述的付款可以代办;(www.xing528.com)
(三)付款证明包括:
1.第一张表为存款人(学生)证明;
2.第二张表为学院证明;
3.第三张表为学习部门或项目;
4.第四张表为大学的证明;
5.第五张表为印度尼西亚国家银行的证明;
6.第二张表和第三张表用于进行学术注册。
第六条 缴费渠道
(一)学生证持有人使用“Host to Host”支付教育费用;
(二)通过与印度尼西亚大学合作的银行自动取款机或通过印度尼西亚大学指定的特定银行进行缴费。
第七条 付款说明
第四条和第五条中,学生可以通过转账清算的方式缴费,在印度尼西亚国家银行之间或通过其他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算,通过明确学生人数、学生姓名和印度尼西亚大学收款账户来支付教育费用。
第八条 学术注册
学术注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在线填写学习计划领域;
(二)填写项目a的,将由学术顾问批准;
(三)如果学生尚未成为在职学生,则不会被记录为该学科的学生;
(四)有关学术注册的进一步规定将另行通知。
第九条 制裁
(一)未进行行政注册的学生,将获得当前学期不在职的学生学习成绩;
(二)未进行学术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本学期的学术活动和研究期间的活动;
(三)本条第(一)项所述不在职的学生不收取教育费用;
(四)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行政注册和学术注册的学生,无须经大学通知,将视为自动退学;
(五)未按照协议完成付款的学生,直至期末都未按照协议完成付款的在职学生,将被处以未付金额25%的罚款;
(六)第(五)项所述的罚款的支付必须在下一个学期支付。
第十条 例外登记管理注册
如果第九条第(三)项所述的因各种原因未进行行政登记的学生,但又希望自己的学籍是在职学生的,则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行政登记:
(一)获得学院或研究生院的批准;
(二)学生到大学财务处,首先支付50%的学费(这是他们当前学期的义务)来获得支付学费的许可;
(三)由学生出示以人工方式支付学费的许可;
(四)学生向大学财务处提交收据复印件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学费退款
(一)如果学生在正式上课开始前休学或辍学,学校将退还90%的学期学费;
(二)课程开始后退学或辍学的学生将不退还学费;
(三)根据大学日历,在毕业截止日期后才通过毕业的学生不能要求退还学费。
第十二条 结束语
(一)本条例尚未规定的其他事项将进一步规范;
(二)随着本条例的通过,印度尼西亚大学校长405/SK/R/UI/2004号文件被宣布无效。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规定之日起生效,当本条例出现错误时,将予以相应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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