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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市国家大学人事组织及管理制度

时间:2023-10-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一条胡志明市国家大学科学与培训委员会是为校长的教育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咨询的组织。第十五条胡志明市国家大学在编人员按照政府总理和教育与培训部部长规定的国家标准评定级别、职称。胡志明市国家大学有责任每年向教育与培训部报告劳动薪资、编制计划,并接受政府组织部的领导。第十六条胡志明市国家大学的教学队伍包括国内外科学单位聘请的编制和兼职人员。

胡志明市国家大学人事组织及管理制度

第九条 胡志明市国家大学的组织机构包括以下单位:

(一)附属学校和研究院;

(二)科、教研室、中心、图书馆等;

(三)培训单位、研究中心、杂志、实验室、实习厂、印刷厂等;

(四)校务委员会、校长、校长办公室。

政府总理决定胡志明市国家大学成立或者解体附属学校、科学研究院。

胡志明市国家大学校长决定成立或者解体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中各单位。

第十条 校长是胡志明市国家大学的负责人。胡志明市国家大学校长由政府总理根据教育与培训部部长的提议任免。胡志明市国家大学校长对政府总理和教育与培训部部长规定的胡志明市国家大学的活动负责。校长任期为四年且不得连任超过两届。

协助校长的是按校长提议得到教育与培训部任免的副校长。副校长的任期与校长的任期相同。

第十一条 胡志明市国家大学科学与培训委员会是为校长的教育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咨询的组织。

胡志明市国家大学科学与培训委员会成员包括:

(一)校长和副校长;

(二)胡志明市国家大学附属学校校长;

(三)胡志明市国家大学附属研究院院长和研究中心主任;

(四)国内外的教学干部和科学家。

胡志明市国家大学科学与培训委员会的主席和成员由教育与培训部决定认可。委员会的任期是四年。委员会的活动章程由校长规定。

根据工作的需要,校长可以成立其他临时咨询委员会。

第十二条 胡志明市国家大学附属学校由校长负责。胡志明市国家大学附属研究院由院长负责。对于附属学校和研究院:

(一)校长、院长由教育与培训部部长按照胡志明市国家大学校长的提议提出任免决定。

(二)校长、院长承担领导和组织自己单位规定的一切任务的责任。

(三)校长、院长的任期为四年并且不能连任超过两届。

(四)协助校长、院长的是副校长、副院长。在任免副校长、副院长之前,胡志明市国家大学校长根据校长、院长的提议选出副校长、副院长,并向教育与培训部部长报告。副校长、副院长与校长、院长的工作任期相同。(www.xing528.com)

第十三条 附属学校校长和研究院院长对其单位内的各系主任、副主任、处长和副处长作出任免决定,并且向国家大学校长报告。

第十四条 胡志明市国家大学附属学校和研究院都有一个科学与培训委员会。科学与培训委员会任期为四年。

科学与培训委员会为校长和院长的培训和科研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一)附属学校的科学与培训委员会包括:

1.校长、副校长;

2.系主任;

3.中心主任;

4.国内外的科学家和教学干部。

(二)研究院的科学与培训委员会包括:

1.院长、副院长;

2.科学研究院院长;

3.校内外的科学家和教学干部。

附属学校的科学与培训委员会由校长任主席,研究院的科学与培训委员会由院长任主席。校长、院长决定任免副主席秘书和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五条 胡志明市国家大学在编人员按照政府总理和教育与培训部部长规定的国家标准评定级别、职称。

胡志明市国家大学有责任每年向教育与培训部报告劳动薪资、编制计划,并接受政府组织部的领导。胡志明市国家大学进行定期评价并重新安排管理干部队伍,管理干部的工作要符合国家相应级别的要求。

第十六条 胡志明市国家大学的教学队伍包括国内外科学单位聘请的编制和兼职人员。胡志明市国家大学教学人员和研究人员必须有好的品质,专业水平高,外语能力强。

胡志明市国家大学对所有附属学校和研究院的教学队伍和研究人员进行定期评价,在国家大学范围内重新安排工作。

胡志明市国家大学可以对本单位员工评定和认定讲师、正研究员、正研究员以下的职称。

第十七条 获教育与培训部部长批准后,胡志明市国家大学按照校长颁行的独立章程和流程招收学生。符合条件规定的越南人和外国人都可进入胡志明市国家大学学习

根据教育与培训部的规定,胡志明市国家大学提出合适的学习、检查和考试规定以保障教学质量。胡志明市国家大学的学生有责任完成各项任务,按规定保障学习和生活中的各项权益,最大限度发挥自己的才能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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