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的分类
(一)按合约形式分类:
1.教职工(或职工)是由学校根据职工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并支付工资的人员。
2.合约教职工是由学校根据2000年11月17日政府颁布的宪法第六十八条中劳动法的法律法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并支付工资的人员。
3.合作教职工(合作者)是与学校签订工作合同并完成具体某些工作获得薪酬的人员。合作者参与教学工作被称为客座教师,签订客座教学合同。优秀的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每年年末可以与学校签订助教合同,协助专业、系/学院开展部分教学工作。
(二)根据工作岗位分类:
1.教学职工(教师)是由学校根据《高等教育法》为学校各专业单位开展教学和研究工作而通过签订合同聘任的人员;
2.研究职工(研究员)是由学校为各专业单位开展研究工作而通过签订合同聘任的人员;
3.技术职工是由学校为各专业单位开展研究和教学、实践指导、实验指导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而通过签订合同聘任的人员;
4.行政管理职工是由学校为给教学研究活动提供专业行政管理服务而通过签订合同聘任的人员;
5.服务职工是由学校为给公众提供基础性服务而通过签订合同聘任的人员。
(三)根据职务分类:
1.学校领导包括理事会理事长、校长和多位副校长;
2.学校的党委、工会、青年团的领导人是党委执行委员会、工会执行委员会和青年团执行委员会的常务委员;
3.管理职员是由校长任命在一定时限内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负责执行、组织实施一项或多项学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完成好自己职务范围内的工作和被安排的工作,严格遵守法律、学校和单位的规定和条例。
(二)维护并发挥学校的核心价值,在工作中与各方良好合作、友好相处,积极参与公众活动,为单位和学校的发展作出有效贡献;不做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的事。
(三)按照学校对校内每个工作岗位的规定进行评估和分类,以促使教职工履行其职责。根据学校的具体规定和签订的合同,依法享有职工和劳动者权益;鼓励教职工和创造条件提高其专业和业务能力水平,以更好地满足工作岗位要求。
(四)教学职工和研究职工应被保证和鼓励学术自由,同时在高等教育环境中遵守学术准则和教学规范。
(五)职工根据职工法的规定完成工作并行使职权;合约教职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中详细条款规定,完成工作并行使权利;合作教职工根据客座教学合同和助教合同中详细条款等,完成工作并行使权利。
(六)教职工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完成工作并行使权利,规定如下:
1.参与教学课程、专业课程、教学过程和教学资料的开发;完成教学工作,指导和帮助学生;参与其他专业活动,保证教学过程质量。
2.加入校内外各单位研究小组和研究实验室;提出任务,进行实验并公布研究结果;开发科学应用并转让技术。
3.参与管理和监督单位和学校的运营工作;参与党、集体的工作等。
4.定期学习和提高政治理论、专业技能和教学水平。
5.保持教师的素质,维护教师声望和荣誉;尊重学生的个性,公平对待学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6.根据职工法规定,与学校的教学和研究基层单位签订合同,并开展科研合作。
7.教师被授予专业职称和科研职称,并被授予人民教师和优秀教师称号,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8.学校酌情按照职工法和有关规定为有教授、副教授职称和博士学位的教师在到退休年龄时办理延后退休。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的标准
(一)教职工的一般标准:具备专业、业务、外语能力和适应工作岗位的身体健康状况;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明确自己的身份,对学校和工作充满热情。
(二)教学职工至少拥有硕士学位及以上学历。学校优先聘用有博士学位的人担任学校的教师。
(三)除满足一般教职工标准外,技术职工、研究职工、行政管理职工还需要有符合自己工作岗位和工作要求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五条 壮大教职工队伍(www.xing528.com)
(一)壮大教职工队伍旨在保证数量和结构,提高教职工队伍能力,为教职工在学校运营中发挥最大作用和有效作出贡献创造条件。壮大教职工队伍包括聘任、培训和培养、调度和提拔教职工等。
(二)根据学校的工作需求、工作岗位、专业职称标准、工资基金等聘任教职工,确保透明、公平、客观和合法的工作原则,吸引和聘任满足工作岗位需求的人员。应遵守职工法和各项政府规定聘任教职工,并遵守劳动法签订合同。校长通过笔试和面试的形式,在招聘委员会的协助和参谋下,聘任教职工;各职能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提出需要招聘的职位并进行资格预审。
(三)根据专业职称标准、工作岗位能力要求和教职工评定结果来培训和培养、调度和提拔教职工;确保教职工使行权利和履行义务,为教职工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创造条件和动力。校长负责按照基本要求组织、培训和培养、调度和提拔教职工;各职能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根据各单位的专业和任务,提出计划并组织符合各自职能和任务的培训和培养。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管理
教职工管理工作旨在优化人力资源的使用,以开展学校的各项工作,同时遵守各项法律规定。教职工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签署和终止合同,安排和布置工作岗位;组织专业职称考试或考察;教职工的任用、再任用、免职、借调。
(二)教职工任用管理:分配任务,检查和评估教职工的工作绩效。
(三)实施竞争奖励制度和政策,解决辞职、退休、延后退休等问题。
(四)决定派遣教职工在国内外工作和出差。
(五)管理教职工的档案、统计和报告,处理教职工的投诉、申诉问题。
校长全面负责教职工管理工作。下属的部门和单位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任用教职工。《干部工作条例》里详细规定了教职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管理职务的任免
(一)根据学校的需求和管理职务的任职条件以及《干部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等任免担任管理职务的教职工。
(二)根据学校的具体条件,教职工担任管理职务是有期限的,任期不超过五年。在担任管理职务期间,教职工有权获得管理职务的津贴,并依据已获得专业职称参与专业活动。
(三)当教职工的管理职务任期结束时,应考虑继续担任管理职务或不再担任。在不继续担任管理职务的情况下,教职工应按照工作岗位需求被安排担任符合个人专业、业务的新职务。
(四)如果担任管理职务的教职工被安排到其他工作岗位或被安排新的管理职务,除了兼任的职务,该教职工正在担任的管理职务就理当免去。
(五)校内担任管理职务的教职工的任免属于校长的职权范围,并在《干部工作条例》中有详细说明。
第二十八条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是学校活动的主体,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包括:接受教育学习、锻炼、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权利;得到平等的尊重和对待的权利;为学校教学活动提出建议,参加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权利;获得个人在教育活动中的课程、规则规定、学费、学习成绩的完整信息的权利;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和其他的优惠政策和社会政策的权利。
(二)履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义务,包括:完成学校规定参加学习和锻炼的义务;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的义务;参加保护学校环境,维护社会安宁、秩序和预防社会犯罪活动的义务;履行其他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
(三)有责任维护和发挥学校的核心价值观,在教学环境中行为妥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为学校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遵守《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不做出任何违反学生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管理和帮助学生
(一)管理学生包括:收集和保存学生的详细资料信息;监督、考查和评价学生的思想、道德纪律;做好学生在竞优、表彰和纪律等方面的工作。
(二)帮助学生是为了帮助学生充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全力发挥出自己在学习研究、人格发展中的潜能。帮助学生包括:
1.学习咨询、简化行政流程:支持学生制订符合个人学习目标的学习计划和符合个人能力的学习方法;提供教学课程信息,指导学生获取学习资源(学术、财政、技术)以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研究效率,帮助学生简化学校内外的与学习和生活相关的行政程序。
2.职业指导和就业咨询:为学生参加学习科研活动、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和帮助;组织课外课程和专业技能学习、实践课程,参观能帮助学生提升技能并补充实用知识的生产活动。
3.心理咨询、健康保持:在遇到心理和社会问题时提供咨询,为学生提供及时的帮助;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学生在遇到影响身心的问题时,获得必需的帮助和支持;组织学生定期体检;组织学生遵守医疗健康法,为学生提供体检、治疗和急救服务。
4.课外活动、文化艺术、体育锻炼:组织课外活动、学生俱乐部,以提高学生的组织能力,练习有利于专业的技能;组织文化艺术、体育锻炼活动,创造健康、实用、有利的环境,为改善学生精神生活作出贡献。
5.财政、生活帮助:与各机构和个人协商设立、管理奖助学金;给优秀学生和家庭条件困难的学生发放奖助学金;根据国家规定办理助学贷款;依据国家财政政策为学生减免学费。
6.特别帮助:在校内开展服务工作,创造条件帮助国家政策扶持的家庭条件困难或有其他困难的学生;在学习、研究和文化交流过程中开展活动帮助国际学生。
7.组织和管理各项服务学生工作:在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原则上,为学生提供宿舍、互联网、餐厅、食堂、停车场、操场、安全等服务设施,有效利用学校设施和资源。
(三)校长制订计划并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帮助全校学生。各个学院制订计划并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帮助下属单位管理的学生;主动配合各机构、企业、个人赞助的学生活动。使用学校的公共设施必须有校长的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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