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若未经授权使用或仿造学位服、学位别针、学位徽章,学生校服、教职工工作制服,抑或未经授权对外表明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研究生学历证书、专科学历证书和未经授权私自设立大学教学职位的,将判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5万泰铢以下,情形严重者判刑兼罚款。
第七十二条 犯有以下规定者:
(一)无论使用何种颜色和方式进行伪造或仿造校牌、校徽、大学或教务处的印章、标志;
(二)使用伪造的校牌、校徽、大学及教务处的印章、标志;
(三)未经许可使用有违反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校牌、校徽、大学及教务处印章的物品或商品;
将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10万泰铢以下,情形严重者判刑兼罚款。
如若同时犯第(一)项、第(二)项,则按照犯第(二)项来进行判处惩罚。与第(三)项接近的错误视为可接受的错误。
临时条例
第七十三条 根据1987年版清迈大学章程,大学的一切事务、财产、债务、预算以及收入依法归大学所有。
第七十四条 根据1987年版清迈大学章程,公务员、政府雇员、隶属清迈大学的教职工在本章程生效时可继续担任公务员、政府雇员和教职工的职位,并且要依据本章程在大学履行职责,上述提到的履行职责是公务员履行职责、政府雇员履行职责、大学教职工履行职责。
为了便于公务员、政府雇员、教职工的人事管理,依据第一章,大学作为公务机构,由大学从预算资金中支出给公务员、政府雇员、教职工发放月薪、佣金及其他相关的开销,或视实际情况而定。
依据第一款,公务员或教职工有权利晋升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其他职位,但要按照高等教育院校公务人员规定和程序或者相关告示执行。
依据第一款,政府雇员和教职工有权调动自身岗位,但要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或者相关告示执行。
依据第一款,在公务员、政府雇员和教职工职位空缺的情况下,不论是在本章程生效之前或生效之后,应撤销这些空缺职位并计算这些职位的转移率和预算,包括用于支付月薪、公务员预算和其他相关的开销。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大学设立这些职位被认为是大学上述预算中的支出转移。
依据第一款,由校长、院长、办事处主任、系主任,或其职位等同者作为管理者,管理公务员、政府雇员和教职员工。依据高校公务员规章制度和其他法规,或依据相关的规定、程序和内阁的决议,给予校长、院长、办事处主任、系主任,或职位与院长、系主任相当的部门负责人权力。
在高等教育院校公务员规定或财政部关于政府雇员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情况下,或者可能存在部分不适用的情况下,依据大学章程执行。
第七十五条 根据1987年版清迈大学章程,在本章程生效时,校长、院长、办事处主任、系主任或其职位等同者将继续任职直至任期结束。但是依据本章程如果上述人员中有大学的公务员,则在本章程生效之日起一百二十个工作日之内提交其说明变更岗位为大学教职工的原因。到规定的一百二十个工作日之后还没有提交变更岗位为大学教职工的说明,上述职位就要被取消。
副校长、副院长、办事处副主任、系副主任或其职位等同者继续任职,直至校长、院长、办事处主任、系主任或其职位等同者离职而终止任期。
学术负责人继续任职直至任期结束。
学术副负责人继续任职,直至学术负责人离职而终止任期。
第七十六条 根据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务员或政府雇员自愿变更工作岗位为大学教职工,要在本章程生效后递交变更岗位说明书给校长,并且递交后不可撤回。
根据1987年版清迈大学章程,若上述人员没有按照第一款变更岗位,则视为该人员仍是公务员或政府雇员。
依据第一款,如果有人员在本章程生效之日起一年内递交变更岗位为大学教职工的说明,则给上述人员分配大学教职工岗位。
依据第一款,如果有人员打算在本章程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年的时间内将其岗位变更为大学教职工,则大学人事管理委员会根据大学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岗位调整。在本章程生效之日起三年后,如果有人自愿成为大学教职工,而且大学认为这些人员将有利于大学发展,大学将会按照大学的规章制度批准其进入大学教职工岗位。(www.xing528.com)
依据第七十五条规定变更岗位为大学教职工的准则和方式应遵照大学的规章制度。
从1987年版清迈大学章程生效之日起,大学下属职工变更岗位为大学教职工的,应按大学规定的准则和方式执行。
第七十七条 根据第七十五条和七十六条规定变更岗位为大学教职工的人员所获得的月薪、佣金、福利以及其他奖励应不少于其原工作岗位的收入。
第七十八条 根据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六条规定,从公务员到大学教职工的变更应被视为退出政府服务,因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公务员养老金或公务员养老基金法案终止或废除了该职位,使公务员成为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教职工。
公务员已经是政府养老基金的成员,即使他们已退出政府服务,也有权要求成为公务员,根据政府养老基金法案领取养老金。
政府雇员若想转岗成为大学教职工应按照本章程进行,因聘用期满、职位取消或未犯错而离职的人员可依据相关部门有关薪资待遇的规定依法享受其应得的薪资待遇,并依据本章程成为大学教职工。
第七十九条 根据1987年版清迈大学章程,本章程实行期间,大学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继续担任其职位直至新一届大学委员会成立,继续担任期限不得超过自本章程实行起一年。
王室敕令施行满一年半后,依据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首先采取抽签的方式罢免委员会中的半数委员,然后在余下的委员中选取一人负责组建新的、完整的委员会。
第八十条 在未组建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大学学术委员会期间,依据第七十九条,委托大学委员会代理执行大学学术委员会的职权,直到依本章程组成大学学术委员会为止,代理执行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实行后一百八十天。
在依据第二十九条的大学学术委员会管理章程尚未颁布之前,以大学委员会管理章程为执行标准,该管理章程需符合1987年版清迈大学章程,并在本章程实行期间推行使用。
第八十一条 在本章程实行期间,依据1987年版清迈大学章程选举的大学促进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继续担任原职,直至新一届大学促进委员会产生,继续担任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实施后一百八十天。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实行期间,依据1987年版清迈大学章程选举的教职工委员会主席和委员,以及依据大学公告所设的公务员和雇员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继续担任原职,直至按本章程产生新一届委员会,继续任职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实施后一百八十天。
第八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大学校长及第四十条规定的大学各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期限一律遵守1987年版清迈大学章程。
第八十四条 在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下,本章程实施前,依据1987年版清迈大学章程,常驻委员会团体、常驻委员会学士学院、常驻委员会研究院、办事处或具有同等权限的机构以及其他委员会可通过受聘或选举的方式产生,继续担任其相应职位直至第四十一条规定正式实施。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实行期间,依据1987年版清迈大学章程聘任的大学教授、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副教授、特聘副教授、助理教授、特聘助理教授、普通教师或特聘教师继续担任原职。
依据本章程,其他学术部门的任职人员可继续担任原职。
第八十六条 依据本章程,在由公职人员部门中具备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公务员和雇员来管理大学事务的情况下,上述公务员和雇员享受大学教职工同等资格,参与教职工委员会事务,且这类事务应按照大学章程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实行期间,仍然保留依据1987年版清迈大学章程设立的公务部门、大学其他单位,直到大学组建新的委员会分担其工作,并且要求新委员会在本章程实施的三年内组建完成。
第八十八条 依据本章程,大学的条例、公告、准则、规范和方法的颁布工作应在本章程实施的三年内完成。
在上述条例、公告、准则、规范和方法尚未颁布之前,依据国家法令、各部律令、各小部律令,大学部门公告、规章、条例、根据1987年版清迈大学章程颁发的公告以及其他在本章程执行期间实施的相关法令来执行工作,且不得违背本章程。
签署人:素拉育·朱拉暖上将
注:本章程的颁布使用是为了调整高等教育机构,使其适应当代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推动公立大学发展成为在国家统筹监管下的非公务单位。办高等教育机构应充分考虑学术自由和学术卓越,以促进高等教育机构发挥其高质量、高效率的独立自主、自我管理作用,为推进大学实施上述发展路线,制定本章程就显得十分必要。
(文献来源:https://council.cmu.ac.th/th/cmu-act-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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