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学位有三种等级,分别是:
(一)博士,称为,简写为;
(二)硕士,称为,简写为;
(三)学士,称为,简写为。
第六十四条 大学有权颁发学位证书、专科学历证书或大学教学部门的证书,包括颁发学位证书、专科学历证书,教育管理部门与高等院校、其他国内机构或国际机构联合颁发的证书。
对于任何专业的学位证书、专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历证书,以及使用该专业的简称等,都应遵照大学章程和政府颁布的文件执行。
第六十五条 大学委员会可依据大学章程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一等荣誉学士学位或二等荣誉学士学位。
第六十六条 大学委员会可依据大学章程规定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专科学历证书和其他任何专业等级证书,如下:
(一)博士学位证书,颁发给圆满学完任一(博士)专业课程后获博士学位的学生或同等学力者。
(二)硕士学位证书,颁发给圆满学完任一(硕士)专业课程后获硕士学位的学生或同等学力者。(www.xing528.com)
(三)学士学位证书,颁发给圆满学完任一(本科)专业课程后获学士学位的学生或同等学力者。
(四)专科学历证书,颁发给圆满学完任一(专科)专业课程升为本科之前的学生。
(五)其他学历证书,颁发给在特定学术领域取得研究成果之人。
第六十七条 大学有权为大学委员会认可的德才兼备、品行兼优之人颁发名誉学位,但此类学位不得颁发给大学职工、担任大学各类职务者、大学委员会主席及兼任其他职务的大学委员会委员。
第六十八条 大学有权为取得硕士、学士、专科和其他学历证书者指定相应的学位服和徽章,也有权为大学委员会主席、委员、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指定工作制服。
学位服的款式、种类,以及服装配饰、学位徽章和工作制服一律依据学校公告和政府公报来选定。
学位服、学位徽章和工作制服在何种场合穿戴,以及穿戴的条件要求均依据大学章程执行。
第六十九条 大学有权在遵行大学章程和政府公文的前提下设计自己的公章、校徽或者大学特有标志。公章、校徽或大学特有标志的商务使用或不是为大学利益和事务的使用(如公益性使用),都需要获得大学的书面批准。
第七十条 大学有权在遵行大学章程和政府公文的前提下拥有自己的学生校服、大学教职工工作制服以及大学雇员服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