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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法政大学章程及管理制度:独立法人,受政府监管

时间:2023-10-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术政策委员会”是指法政大学学术政策委员会。第五条原遵照1988年法政大学章程执行一切事务的法政大学,现作为独立法人,按现行章程执行一切事务。依据国家行政管理法律条例、教育部行政管理法律条例和部、司、厅级机关改革法规规定,法政大学是受政府监管的单位,而不是政府机关单位。

泰国法政大学章程及管理制度:独立法人,受政府监管

本章程于2015年7月16日即普密蓬·阿杜德国王在位七十周年颁布实施

普密蓬·阿杜德国王圣谕:

修订有关泰国法政大学的章程,正式核准生效。

因此在国家立法议会的提议和许可下,特颁布本章程如下:

第一条 本章程为2015年《法政大学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自政府公报公布之日起满三十天后生效。

第三条 撤销:

(一)1988年《法政大学章程》;

(二)1998年《法政大学章程》(第二版)。

第四条 在本章程中:

“大学”是指法政大学。

“大学委员会”是指法政大学委员会。(www.xing528.com)

“大学执行委员会”是指法政大学执行委员会。

“大学学术委员会”是指法政大学学术委员会。

“学术政策委员会”是指法政大学学术政策委员会。

“教师评议会”是指法政大学教师评议会。

“大学教职工委员会”是指法政大学教职工委员会。

“大学教职工”是指法政大学教职工。

“在大学的工作人员”是指大学教职工、公务员以及政府雇员。

“部长”是指负责本章程的部长。

第五条 原遵照1988年法政大学章程执行一切事务的法政大学,现作为独立法人,按现行章程执行一切事务。

依据国家行政管理法律条例、教育部行政管理法律条例和部、司、厅级机关改革法规规定,法政大学是受政府监管的单位,而不是政府机关单位。根据预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法政大学也不属于国有企业。

第六条 本章程由教育部部长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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