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任何人在无权使用学生和学校教职工的学士服、学术徽章、制服、标志的情况下使用或模仿上述物品,以表明自身学位、文凭或在学校担任何种职务,此举旨在让他人误以为拥有职权或学历的,将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50000泰铢的罚款,或者两者一并处罚。
第六十九条
(一)无论是以何种颜色或以何种方式伪造、模仿学校或学校办公部门的印章、标志、特征;
(二)使用伪造、变造学校或学校办公部门的印章、标志、特征;
(三)违反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使用学校各部门的印章、标志,或出现在物件或任何商品中;
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监禁或处以10万泰铢的罚款,或者两者一并处罚。
犯罪人员违反第(一)项意味着违反第(二)项,根据第(三)项有犯罪行为但较轻者将处以一年监禁。
过渡性条款
第七十条 根据1987年玛希隆大学章程和1998年玛希隆大学章程转让学校所有事务、财产、职权、债务、预算及收入。
第七十一条
(一)根据玛希隆大学1987年章程以薪酬雇用直属于玛希隆大学的公职人员。条款自生效之日起,用于约束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各办公部门或玛希隆大学的在职人员。这些在职人员根据章程在大学里任职,按具体情况分别隶属政府的公职人员和受雇于大学的雇员。
(二)上述公职人员与雇员在履行职责期间,有权晋升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使之与高等教育机构在职人员的规章相符。根据第(一)项,为了公职人员和雇员在人事管理上的利益,将玛希隆大学视为公办,大学用国家预算来支付工资和其他款项。根据情况以高等教育机构在职人员相关条例或财政局有关政府雇员的相关条例来约束上述公职人员和雇员。
但在公职人员和雇员有权升职这一事项上,根据第(一)项,按财政部有关公职人员和雇员相关条例来约束。
(三)在高等教育机构在职人员相关条例或财务部有关政府雇员的相关条例与本章程相违背或不适用的情况下,应由大学委员会来处理与本章程不相符或不适用的部分。
第七十二条 根据本章程允许玛希隆大学用收入雇用的职工,在有效期内成为学校正式职工。
第七十三条 在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的约束下,根据第七十一条,从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政府公职人员或雇员想要根据本章程正式成为学校职工,应在一年内表明想成为学校职工的意图,经过学校同意成为学校职工。上述事项应按照大学委员会会规则和程序,通过学校发布的公告来确定。
根据第七十一条,政府公职人员或雇员在第一款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后,表示想要成为学校职工的意图,学校应根据规定的规则和程序来评估上述人员,通过评估后即可正式成为学校职工。上述事项应按照大学委员会的规则和程序,通过学校发布的公告来确定。
根据第一款或第二款成为学校职工,领取工资、福利及其他报酬,将不低于根据本章程成为学校职工前所得到的工资、福利及其他报酬。依照第七十一条所述的公职人员以及学校用收入雇用的职工,若其职位不是按照本章程规定分配,则仍然保留其原来职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里所有空余的公务员岗位以及空余的雇员岗位或在本章程正式生效后减少的相关空余岗位,都将被取消,并将调整岗位指标和预算,包括月薪制职工的工资预算以及学校根据特定岗位订立的工资预算。以上的预算调整是对预算的合理调整,符合有关预算使用办法的法律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正式生效后,玛希隆大学职工将根据1987版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直至有按照本章程第十一条设立或取消相关岗位的声明公布。
第七十六条 按照1987年章程规定就任的玛希隆大学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大学委员会成员,将在本章程正式生效后继续履行其职责直至产生新的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大学委员会,新的大学委员会应在本章程生效后的一百八十天内组织完成。
第七十七条(www.xing528.com)
(一)按照1987年章程规定就任的玛希隆大学校长将在本章程正式生效后继续担任校长职务,直至任期结束。
(二)按照本章程规定,校长按照第(一)项从学校公职人员变为学校职工。本条第(一)款及第(二)项规定的内容对副校长以及校长助理同样适用。
(三)若按照本条第(一)项和第(三)项所述学校公职人员变为学校职工,将视作依照公务员养老金法案或公务员养老基金法案规定公职结束或者职务被废除,从而退出公职,具体措施视情况而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正式生效六十天内,系主任、学科主任以及与学院具有同等地位的各部门主任将依照1987年章程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在本章程正式生效后六十天内若上述职务者有意向从玛希隆大学公职人员变为大学职工,则允许其在原来岗位继续任职,直至任期结束。
系副主任、学科副主任以及与学院具有同等地位的各部门副主任将继续任职,直至上述职务者离任。
本条第二款所述的学校的公职人员变为学校职工,将视作依照公务员养老金法案或公务员养老基金法案规定公职结束或者职务被废除,从而退出公职,具体办法视情况而定。
第七十九条 根据本章程第七十一条分配成为学校职工的高等教育机构文职公务员,从被分配成为校职工那天起就被视作依照公务员养老金法或公务员养老基金法案规定公职结束或者职务被废除,从而退出公职。
本章程第七十一条所述的学校雇用的职工将被视作由于官方取消职位而辞去职务,离职雇员可以通过财政部公布的退职金手续获得退职金。
按本章程第四条所述的学校职工,其养老基金资格将按照公务员养老基金法案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依照1987年章程规定就任的校长、系主任、学科主任以及与学院或者学部具有同等地位的各部门主任的任期,将根据本章程进行计算。
第八十一条 依照1987年章程设立的二级学院委员会、研究生院委员会、专科学院委员会、研究院委员会、中心委员会、办事处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以及通过选举产生的各委员会委员,在本章程正式生效后一百八十天内可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根据本章程设立新的委员会或者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委员。
第八十二条 依照1987年章程任职的教职工委员会主席及其成员,在本章程正式生效以后可以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本章程正式生效后一百八十天内产生新的教职工委员会及其成员。
第八十三条 1987年玛希隆大学章程曾设立以下职位: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副教授、特聘副教授、助理教授、特聘助理教授、教师。在本章程正式生效后上述职位将变成:教授、特聘教授、荣誉教授、副教授、特聘副教授、助理教授、特聘助理教授、教师。
依照1987年玛希隆大学章程设立的特聘教师职位,将在本章程正式生效后,可以继续任职特聘教师,直至任期结束。
第八十四条 为了实施本章程而发布的相关规章制度或者声明,须在本章程正式生效的三年内发布完毕。
在没有发布任何规章制度或者声明之前,为了保证本章程的执行,需要引用按照1987年玛希隆大学章程出台的条例、政府规定、高等教育部声明发布的规章制度,以上规定不得违背本章程的规定。
签署人:素拉育·朱拉暖上将
注:本章程的制定旨在使高等教育教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国立大学向政府管理的非国立大学发展,实现高校管理自由化、便利化;通过坚持学术自由、学术卓越的办学理念,实现办高质量、高效率的高等教育的目的。本章程的制定是为了调整玛希隆大学管理方式与上述理念相契合。
(文献来源:https://www.eg.mahidol.ac.th/office/hr/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5&Itemid=3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