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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国家大学章程及管理制度:执行条例、任期限制与校长选举

时间:2023-10-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十条根据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大学理事会主席和委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结束后可再次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二条大学理事会的会议和工作事宜应符合大学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按照大学相关规定设立评估团队,针对专家委员会、教师委员会和学术政策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估。第二十八条大学委员会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推选校长,校长由国王任命,推选校长的规则及选举方式需符合大学的相关规定。

东盟国家大学章程及管理制度:执行条例、任期限制与校长选举

第十九条 大学理事会人员构成:

(一)获得国王批准的大学理事会主席;

(二)获得国王批准的十五名校外专家成员;

(三)校长;

(四)教师委员会主席以及大学往届学生会主席;

(五)需从不低于主任级别或同等职位的人员中推选一人担任大学理事会成员;

(六)大学理事会的十名委员由教师委员会和各个职能部门中分别推选的五名人员担任;

大学理事会主席和专家委员的推选资格、标准及推选方式符合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大学理事会委员的推选需符合第十九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此外,在高等教育委员会名单中选出一名专家担任大学理事会委员职位。

从大学理事会委员中推选出一名副主席,当主席无法履行职责或主席人选未定时,副主席代替其履行职责;当副主席无法履行职责或副主席人选未定时,大学理事会推选一名成员代替其履行职责。大学理事会任命副校长担任秘书职务,同时可以设置大学理事会秘书助理职位。

第二十条 根据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大学理事会主席和委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结束后可再次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根据第十九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大学理事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若任期结束后再次被选,则可连任。

除了根据以上规定,依据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大学理事会主席和委员在发生以下情况时还可卸任:

(一)死亡;

(二)辞职;

(三)被大学理事会开除;

(四)资质欠缺;

(五)因违法被监禁;

(六)破产;

(七)能力不足。

若大学理事会主席或委员职位空缺时,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并且尚未任命新的大学理事会主席或委员时,则由在任的大学理事会成员协商处理事务

若大学理事会主席或委员在任期结束前辞职,则重新任命一名主席或委员以取代担任该职位的人。重新任命的主席或委员的任期为前任主席或委员的剩余任期。若其剩余任期不到九十天,则不必重新任命新主席或委员。

若大学理事会主席或委员在任期届满后离职,但尚未选举和任命新一届大学理事会主席或委员,需在任命新一届大学理事会主席及委员后,前任主席及委员方可离职。

第二十一条 大学理事会有权决策学校各项业务活动,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大学发展规划和指导方针,实现大学办学宗旨;

(二)颁布大学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大学的日常运作,大学相关职能部门可自主制定部门规章制度;

(三)制定大学人力资源管理章程;

(四)制定有关大学财务、物资和资产管理的章程;

(五)批准授予本校或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培养的各个层次毕业生的学位文凭,向毕业生颁发荣誉学位;

(六)根据第九条审批各级机构部门的合并或解散,包括各部门内部职能的划分;

(七)考核国王任命的大学理事会主席、大学理事会委员、院长、教授和特聘教授的工作,若不符合规定,可予以罢免;

(八)任命和罢免名誉教授、副教授、特聘副教授、助理教授和特聘助理教授;

(九)任命和罢免副校长、院长、主任及各级部门负责人;

(十)监督和评估校长及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

(十一)批准及取消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的教学合作,批准实施教学计划,包括调整和取消教学计划;

(十二)制定资金、资源和其他资产筹集的政策和方法;

(十三)根据第十三条第(四)项,批准贷款投资事务;

(十四)根据第十三条第(八)项,批准或取消单独设立或与其他个人合作建立独立法人组织;

(十五)审批大学的收支预算

(十六)审核大学的年度业务报告,并将报告上呈教育部部长;

(十七)委任下属机构或个人分别管理大学理事会中的具体事务,接受委任的下属机构或个人需向大学理事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十八)履行与大学事务有关但未指定专员负责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大学理事会的会议和工作事宜应符合大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设立学术委员会,由教授任主席和委员,负责为大学理事会提供学术咨询及建议。

学术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的人数、标准及管理办法,以及权力和职责、委员任期、委员会活动与会议的举办,都需要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设立教师委员会,人员构成如下:

(一)作为教授的普通教师;

(二)担任其他学术职务的普通教师。

根据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确定委员的数量,制定主席和成员任期及工作内容。

教师委员会具有以下权力和职责:

(一)为了大学的权益,向校长提供意见与建议;

(二)制定教师委员会工作准则,并提交大学理事会审批;

(三)汇集和评估学术研究情况,每年向大学委员会提交学术研究方面的意见;

(四)制定维护教师名誉的有效措施;

(五)大学理事会或校长委派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大学理事会设立一个学术政策委员会,其包括主席和成员,拥有以下权力和职责:

(一)提出发展目标、政策、指导方针和学术发展计划;

(二)在增设、调整或取消专业等方面向大学理事会呈送意见;

(三)在批准实行男女同校管理、联合或取消与高等教育机构或其他研究机构的合作方面向大学理事会呈送意见及建议。

学术政策委员会主席和成员的人数、资格、规则、评选方式,以及委员会的工作安排与会议举办,都需符合大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按照大学相关规定设立评估团队,针对专家委员会、教师委员会和学术政策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最高领导,负责大学行政管理,可任命副校长或校长助理,抑或同时任命副校长和校长助理,以履行校长委派的职责,人数根据大学理事会相关规定而定。(www.xing528.com)

第二十八条 大学委员会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推选校长,校长由国王任命,推选校长的规则及选举方式需符合大学的相关规定。

校长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从候选名单中推选副校长,副校长由大学委员会任命。

校长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从合格人选中推选校长助理,校长助理由校长任命。

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职务可由非大学工作人员担任,但非大学工作人员担任副校长或校长助理的人数不得超过职位数量的一半。

第二十九条 校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连任次数不得超过两届。

校长卸任时,副校长和校长助理一同卸任。

第三十条 除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任期届满自动卸任外,以下情况可解职或解聘校长:

(一)死亡;

(二)辞职;

(三)缺乏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资格,或品行不符合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四)校长工作没有按照大学理事会的标准通过评估时,大学理事会决议予以辞退;

(五)大学理事会的辞退决议若票数达三分之二以上,则予以辞退;

(六)因违法被判处监禁;

(七)破产;

(八)能力不足。

第三十一条 校长学历不得低于博士学位,或由大学理事会认可的大学、高等教育机构授予同等学力,或曾担任教授、名誉教授,或曾担任不少于一个任期的二级学院院长。

副校长和校长助理学历不得低于学士学位,或在大学理事会认可的大学、高等教育机构授予同等学力。

除了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条件,校长、副校长和校长助理不得有品行不端或道德败坏的行为。

担任校长一职期间,校长是大学教师,将免去其学术职责。

第三十二条 校长全面负责大学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目标和政策管理大学事务;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大学规定管理大学的财务和资产;

(三)决定聘任或解聘副院(系)长、副主任、各部门第二负责人以及特聘教师;

(四)拟订和执行纪律条款;

(五)解聘校内工作人员;

(六)根据大学的发展方针和计划,组织拟订大学发展战略规划,包括监督和评估大学各个方面的工作;

(七)为了实现大学的办学目标,从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和资源;

(八)拟订年度收入支出预算方案,呈交给大学理事会;

(九)向大学理事会提交关于大学各项活动的年度报告

(十)根据本章程规定、大学理事会委派以及大学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其他的工作职责。

第三十三条 校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副校长暂时主持大学日常工作;如有若干名副校长,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主持工作;如没有指定的副校长,则由资历最高的副校长主持工作。

在校长职位空缺的情况下,上述所提到代理校长的人员无法履行校长职责时,由学校理事会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任命有资历的人员代理校长。

第三十四条 学院(系)、学部、研究院(所、中心)设负责人主持本部门工作;除此之外,还将设置协助负责人工作的第二负责人或助理职位。

二级学院院长由大学理事会根据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第(一)项和第(二)项任命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

副院长由校长任命,根据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内容,由院长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

院长助理由院长根据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任命符合条件的人员。

副院长和院长助理可以在非学校内部工作人员中任命,但此种情况不能超过副院长和院长助理总人数的四分之一,视具体情况而定。

院长的选拔、权力和职责以及工作管理等按照大学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院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续任职,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当院长卸任后,副院长和院长助理也需一同离任。

代理院长适用于第三十三条,由大学理事任命,且必须在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条件的人员中任命。

第三十六条 院长应在大学教职工中任命,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不低于博士学位或者大学理事会认可的同等学力。

(二)学历不低于学士学位或大学理事会认可的同等学力;在大学理事会认可的学校或者高等教育机构任职不少于五年;职称不低于副教授。

副院长、院长助理必须是学士毕业或者大学理事会认可的同等学力。

除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条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和院长助理还必须品德高尚,并且没有大学章程中规定的不良表现。

第三十七条 大学在学院(系)、学部、研究院(所、中心)设常务委员会,由院长作为委员会主席,副院长、教职工代表和校外兼职专家组成委员。

在学部、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有学院(系)主任的情况下,该主任也将作为常务委员会成员。

委员的人数、资格、纪律、任期、离任,包括权力与职责,以及常务委员会的运作和会议,需根据大学章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大学理事会办公室、大学办公室、研究所或者各职能部门等,设置部门主任领导负责本部门工作;同时增设部门副主任分担部门主任委派的工作。

部门副主任根据部门主任的提议由校长任命。

部门主任的选拔条件、聘任方式、任期和离任,包括权力与职责,以及部门管理工作,需根据大学章程执行。

当部门主任离任后,部门副主任也需一同离任。

各职能部门代理主任适用于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主任职位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大学章程规定代理主持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担任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院长、副院长、各职能部门主任和副主任后,不能再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职位。

任何人担任一个领导职位后,还可以同时代理其他一个领导职位,但原则上不能超过九十天。

第四十条 为了学部、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和各职能部门的有效管理,校长下放部分权力,院长和各职能部门主任享有相应职务权力。

院长和各职能部门主任可以授予副院长和各职能部门副主任职责范围内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代理、授权临时代理以及兼职人员,需要严格遵守大学章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内阁任命的任何职位,代理人在代理职务期间同时享有同样的权力,并承担相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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