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毕业典礼
(一)授予毕业生学位的集会可每年举行一次,或按校监指示,在他批准的日期举行。
(二)校监无法出席时,由校监授权副校监出席毕业典礼,校长应主持毕业典礼。
第三十一条 遴选委员会
(一)大学教师应由理事会在考虑人员遴选委员会的意见后再聘用。
(二)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和权力应根据成文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研究会
(一)研究会在学术委员会授权下,处理与各学院或部门有关的事宜,或审议学术委员会向其提交的关于建立新学院或部门的建议。在学术委员会的指示下,向学术委员会或其他学术部门报告。
(二)研究会的组成、权力和职责应由学术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
(一)应设立一个名为南洋理工大学学生会的学生组织,学生会应根据成文法规定的目的和组成机构组建。
(二)南洋理工大学学生会的章程、会员职能及其他相关事宜和各组成机构应由成文法规定。
(三)理事会可为南洋理工大学学生会及其成员的开销而向学生或班级征收一定的费用,该费用需用在理事会认为适宜并实现学生会及其成员的目的方面。
(四)下列学生有资格成为南洋理工大学学生会成员:
1.任何被录取读全日制研究生课程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www.xing528.com)
2.任何未获得学士学位,但正在读全日制课程,且就读时间不少于两个学年的本科生。
第三十四条 管理人员权力的转授
(一)管理人员根据本章程、成文法或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可随时就某一特定事项向他人书面转授,允许其行使该管理人员的权力和履行职责。
(二)根据本条作出的转授,可在转授文书中规定约束和限制条款,也可由作出转授的人员随时撤销该授权。
(三)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权力或职责的转授,不能影响作出转授的人员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名册
(一)大学教务处应保存毕业生登记册,其中应包括:
1.本大学所有毕业生的姓名,及所有新加坡国立大学毕业且被本大学研究院录取的学生姓名;
2.1980年8月7日成立的前南洋大学校友会成员的姓名,以及根据《新加坡国立大学法案》第二百零四章第十八条,获得大学学位的学生姓名。
(二)毕业生名册的形式可由大学理事会决定,但必须分为以下两部分:
1.第一部分须包含第(一)项的第1小点中指定的所有人员的姓名;
2.第二部分须包括第(一)项的第2小点中指定的所有人员的姓名。
(三)所有名列毕业生名册的人士,均可不时收到大学理事会公布决策时的文件。
(四)大学教务处须备存一份学生注册记录册,根据《南洋大学法案(1970版)》第一百七十八第十条备存规定,记录1980年8月7日名列前南洋大学注册记录册上的学生名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