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大学的成文法
(一)在符合本章程的规定下,以管理大学事务及执行大学职能为目的,理事会可不断订立大学的成文法。
(二)在不影响第(一)项的情况下,成文法可以规定下列的所有事项:
1.大学管理人员的权力和职责;
2.大学管理人员和雇员的任命方式、解雇和工作内容;
3.授予学位、文凭、证书和其他荣誉的决定和原则;
5.考试的次数和范围;
6.实施考试和主考人员的指派、权力、职责、薪酬及工作内容;
7.允许学生参加大学的考试,选修其他课程,申请学位和文凭;
8.图书馆、报告厅、实验室、研究所和宿舍的管理;
9.课程学习的费用、住宿费、参加考试的费用以及大学可能征收的其他费用;
10.本章程要求或成文法中允许的其他事项;
11.上述中附带或相应的事项。(www.xing528.com)
(三)理事会不能对学院院长或部门主任的权力和职责、教师的聘用方式及工作内容等制定规则或对相关规则进行修订或撤销,除非已将提案提交给学术委员会且学术委员会已向理事会递交了观察报告。
(四)除非学术委员会同意规章制度的条款,否则不得制定任何涉及第(二)项中第3小点和第8小点及学术委员会管辖范围内任何事项的法规。
第十九条 大学的规章制度
(一)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可就其议事规则制定规章制度。
(二)学术委员会可以为学院、部门或受学术委员会管辖的所有事务制定规章制度。
(三)学术委员会可以制定学习课程或考试大纲的规章制度。
(四)成文法可为各学院、部门(不隶属于任何学院)或大学管理人员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提供依据,在实施、执行制度或处理事务时有规可依。
第二十条 成文法和规章制度的出版
(一)当任何一条规章制度被订立、修订或撤销时,须在一个月内在公报上刊登,并在理事会指示的地方报纸上发布最新订立、修订或撤销的规章制度。
(二)在出版生效之前,大学成文法和规章制度应以电子版形式保存。纸质版应以合理的价格提供给公众购买。
(三)本条不适用于任何只对主考人或监考人订立的规章,亦不适用于理事会经校监批准而保留不公布的规章。
第二十一条 章程和成文法不一致
根据具体情况,本章程的规定在与成文法或规章制度不一致的范围内,不具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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