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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大学章程及管理制度-第三章

时间:2023-10-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使根据本章程或其他成文法等授予其机构和管理人员的相关职能和权力。根据本章程、成文法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学术委员会应管理和指导教学研究和考试,并有权授予学位、文凭和证书。学院和部门第十七条学院和部门(一)大学应根据成文法规定的数量和名称成立相应的学院和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学院和部门可行使成文法或规章制度赋予的职能。

东盟大学章程及管理制度-第三章

第八条 理事会

(一)大学设有理事会,理事会应由下列成员组成:

1.校长;

2.根据校长推荐,由校监任命的四名学术委员会代表;其中至少两名是大学教授,一名是全职教师,该教师既不能是教授,也不能是研究所主任;

3.由校监任命的四名代表;

4.由政府任命的四名代表;

5.由理事会任命的三名代表;其中一名必须是新加坡国立大学或该大学的毕业生,一名必须是根据本章程第三十五条备存注册信息并登记在案的往届毕业生。

(二)每名获委任的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四年一届,在其任期届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任。

(三)理事会应不时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

(四)理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为三年一届,除非他辞去该职务或辞去理事会成员的职务。

(五)大学理事会成员如果属于该校的管理人员、教师或全职雇员,就无资格当选为大学理事会主席或副主席。

第九条 理事会临时空缺

(一)理事会中的成员出现以下情况:

1.死亡;

2.亲笔签署辞呈并递交给教务主管;

3.根据第八条第(一)项的第2小点,获委任成为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终止其委任;

4.根据治疗法案中精神障碍的定义,被认定具有精神障碍;

5.被判定破产;

6.被判处两年以上的监禁;

7.未经理事会许可,连续三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其理事会位置将会空缺出来,这种空缺被视为理事会临时空缺。

(二)理事会委任成员职位的临时空缺,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由一名成员按照第八条第(一)项的要求委任合适人选,以代替离任会员。被委任代替临时空缺的成员只能在其前任任期的剩余时间内任职。

第十条 理事会权力

(一)理事会是大学的执行机构。行使根据本章程或其他成文法等授予其机构和管理人员的相关职能和权力。但理事会不能直接决定学术委员会权力范围内的任何事宜,除非学术委员会先提交相关事宜记录并向理事会传达对此事宜的意见。

(二)理事会可决定委任其认为合适的委员,提供意见,以协助理事会执行其职能并行使其权力。

(三)根据第(二)项任命的委员,应拥有并行使理事会对权力、权威、职责和职能认定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会应在其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会议。

(二)理事会的任何会议,需六名理事会成员出席才构成法定人数。

(三)校监须主持其出席的所有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第(三)项,理事会主席应主持理事会的所有会议,在他缺席时,由副主席主持。在主席和副主席均缺席的情况下,出席会议的成员应选出一人主持会议。

(五)理事会会议上讨论的问题,应由出席理事会会议并有权就该问题投票的成员的多数票决定。(www.xing528.com)

(六)理事会会议主持人具有审议表决权,为了投票的公平,主持人拥有决定性一票。

第十二条 不受空缺等影响的理事会议事程序

理事会或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不会因成员缺席或个人原因而变动。

学术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

(一)大学应设立一个学术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1.校长,应是学术委员会的主席;

2.各学院的院长;

3.大学里的教授;

4.成文法里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学术委员会是大学的学术机构。根据本章程、成文法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学术委员会应管理和指导教学研究和考试,并有权授予学位、文凭和证书。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任命委员

(一)学术委员会可不定期地委任常务委员和特别委员。

(二)学术委员会可将其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任何一个委员或其他任何人。而该委员或该人可在没有得到学术委员会确认的情况下,以和学术委员会同样的方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三)一般在不损害第(二)项的情况下,学术委员会可将其授予文凭和证书的权力转授予大学中任何学院或研究所的委员。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

(一)学术委员会应在其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会议。

(二)在任何学术委员会会议上,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学术委员会成员出席才能构成法定人数。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的每个问题,都应由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有权就该问题投票的成员的多数票决定。

(四)校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派一名副校长或学院院长主持会议。

(五)学术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具有审议表决权,为了投票的公平,主持人拥有决定性一票。

第十六条 不受空缺等影响的学术委员会程序

学术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不得因学术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或受委任的成员的任何缺点而宣布无效。

学院和部门

第十七条 学院和部门

(一)大学应根据成文法规定的数量和名称成立相应的学院和部门。

(二)学院或部门(不隶属于任何学院)应对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该学院或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学科教学。根据具体情况,学院和部门可行使成文法或规章制度赋予的职能。

(三)校长应在与学院成员咨询意见后,从中委任一名学院院长。院长为该学院的主席,须行使成文法或规章制度赋予他的职能。

(四)根据成文法规定,校长有部门主任任命权。如果由于休假或其他原因,部门主任无法履行其职责,除非成文法另有规定,否则校长可指定一人在此期间继续履行主任职责。

(五)作为学院一个部门的负责人,部门主任应对其所在学院负责,组织教学和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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