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东盟大学管理制度第二章

东盟大学管理制度第二章

时间:2023-10-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条教务主任、财务主管和图书馆馆长(一)应设一个教务主任、财务主管和图书馆馆长,他们应是大学的专职管理人员,并应具有成文法规定的权力和职责。第七条其他管理人员大学可以根据成文法中的规定任命其他管理人员。

东盟大学管理制度第二章

第三条 校监

(一)大学的校监应是新加坡共和国的总统

(二)校监为大学的校务会议主席,应出席并主持理事会会议和所有的评议会,并有权在任何评议会上颁授学位、文凭及证书,行使本章程或其他成文法授予他的其他权利,履行职责。

第四条 副校监

(一)校监可任命他认为合适的人选成为副校监。

(二)如果由于某些原因,校监不能行使其在本章程或其他成文法中的职能时,可授权任何一名副校监代表其行使这些职能。

(三)每名副校监须在校监任期内任职。

第五条 校长和副校长

(一)大学应设校长一名,由理事会在征询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后任命。

(二)校长应是大学的主要行政和学术管理官员,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对大学的教学、研究、财务管理、福利和学科安排进行全面监督,行使根据本章程和其他成文法赋予他的权力,履行职责,有权出席学术委员会和理事会的任何会议并在会议上发言。

(三)校长的任期和职责应由理事会决定,并应体现在合同中,须加盖大学的公章。(www.xing528.com)

(四)应设立一名或多名副校长,由理事会与校长协商后任命。副校长任期由理事会决定或由成文法规定。

(五)副校长的职责可以由成文法规定。

(六)如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校长因生病、休假或其他原因不能行使任何职能,如果只有一名副校长,副校长应行使这些职能,如果副校长缺席或不能履行职能,理事会须作出其认为适合行使该职能的临时安排。

(七)如果有多名副校长,则由校长提名。如果校长无法提名,则根据第(六)项,由理事会提名一名副校长,行使校长的职能。

第六条 教务主任、财务主管和图书馆馆长

(一)应设一个教务主任、财务主管和图书馆馆长,他们应是大学的专职管理人员,并应具有成文法规定的权力和职责。

(二)教务主任、财务主管和图书馆馆长应由理事会在征询校长的意见后任命。

(三)教务主任、财务主管和图书馆馆长的任期和职责应由理事会决定,并应体现在合同中,须加盖大学的公章。

第七条 其他管理人员

大学可以根据成文法中的规定任命其他管理人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