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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国家大学章程及管理制度:新加坡国立大学的捐赠基金

时间:2023-10-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条新加坡国立大学的捐赠基金应按照下文所述进行管理和执行。基金第三条所有给学校的赠与都应归入基金,以构成基金的资本。解散第十条在征得董事会同意后,学校有权终止和取消基金。第三条除非另有说明,参加评议会常务委员会和理事会的所有评议会代表和评议会的其他成员均应通过选举产生,评议会常务委员会和理事会的所有任命应从每公历年的7月1日起执行。当选的成员可获得再次被选举的资格。

东盟国家大学章程及管理制度:新加坡国立大学的捐赠基金

第一条 新加坡国立大学的捐赠基金(定义见下文)应按照下文所述进行管理和执行。

第二条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在本章程中:

财政年度”是指当年4月1日到第二年3月31日的时间段;

“基金”或“新加坡国立大学的捐赠基金”是指已经设立的,并于1991年10月1日根据《新加坡国立大学法》(第204章,2002年修订版)开始运作,现根据《新加坡国立大学(法人化)法》(第204A章)被转移到学校的基金;

“基金收入”是指基金投资产生的所有收入;

“投资委员会”是指董事会的子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管理学校基金,以产生用于支持学校作为高等教育公共机构的相关活动的稳定收入来源。

基 金

第三条 所有给学校的赠与都应归入基金,以构成基金的资本。根据本章程,所有需支付的款项都应从基金的收入中支出。

管理和权力

第四条 学校具有管理和控制基金的唯一权力。

第五条 投资委员会被授权通过法律和符合学校的现行政策所允许的任何投资手段,用学校的名义投资基金,以获取收入。

第六条 学校应从基金的收入中支付所有管理基金的费用。根据以下的第七条和第八条,学校也可以向管理赠与的学院、学术单位、研究所、宿舍或非学术办公室等定期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并将其中的结余应用到学校基金的公共账号,以实现学校的全部或任何目的。

第七条 当需要保护基金资本的价值和抵消由于通货膨胀或其他因素导致的基金资本贬值时,学校可在任何时候分配基金收入中构成基金本金的部分,并应投资相应的款项。

第八条 在每个财政年度初期,每项赠与均应根据其预期的固定利率得到一个关于可支出收入的年度配额。校长应提出一个待董事会批准的固定利率。

账 户

第九条 学校应建立适当的账簿和基金记录,用以存档。

解 散

第十条 在征得董事会同意后,学校有权终止和取消基金。

规则一 评议会的会议程序以及评议会常务委员会和理事会

第一条 教务主任应是评议会和评议会常务委员会的秘书长。

第二条 不是评议会常务委员会成员的评议会成员有权作为观察员出席评议会常务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第三条 除非另有说明,参加评议会常务委员会和理事会的所有评议会代表和评议会的其他成员均应通过选举产生,评议会常务委员会和理事会的所有任命应从每公历年的7月1日起执行。

第四条 以下将适用于评议会、评议会常务委员会和理事会的所有会议:

(一)除非在《联合会章程》或规则中另有说明,否则应在任何会议召开前7日将会议通知和议程发送至有权投票的每位与会成员。在通知所要求的时间之前或之后,任何人均可放弃会议通知。任何人未出席该会议均构成对该会议通知的放弃,除非他出席会议是为了指出该会议的召集不符合《联合会章程》或规则。

(二)例会或特定会议,应符合《联合会章程》和规则的规定,依照通知中指明的地点和时间举行。除非在《联合会章程》或规则中另有说明,特定会议应在评议会三分之一成员的书面要求或评议会主席的酌情决定下,由秘书长召集。

(三)除非在《联合会章程》或规则中另有说明,评议会以及评议会常务委员会和理事会所举行的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达到十五位成员或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二者中较小数为准。会议应实行多数有效投票制。在几方票数持平时,评议会主席拥有决定性的一票。

(四)所有会议的流程记录应存放完好,并易于供评议会以及评议会常务委员会和理事会成员审查。

(五)如果有审核权的成员提出合理的措施,且在五天之内没有三分之一或更多的成员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可以执行任何被要求或被允许的措施,而无须通过会议决定。决定这种措施的文件应与会议流程的有关记录一并归档。

(六)只要所有与会成员能够互相听到,并且任何或所有成员均可通过电话会议或其他通信手段参加会议,这种参会形式就应构成此人出席会议。

(七)对于本条而言,“成员”是指在某次会议上有权投票的个人。

规则二 其他评议会委员会和理事会

学校教育政策委员会

第一条 在相关学院院长和学院理事会(或等同组织)以及有关学术单位负责人及其委员会给予建议的基础上,学校教育政策委员会应就建立、规划、制定、审查、修订和终止学术计划以及通过或修订教育政策,向评议会提出建议。

第二条 学校教育政策委员会应包括下列成员:

(一)自动获得委员资格的成员。

(二)负责教学的副教务长或副教务长候选人,由其担任委员会主席;每所学院的一名副院长作为各自学院的代表;每所特殊成立的学院依据其各自章程的规定推举一位代表。

(三)选举产生的成员:

由评议会成员选举产生的三位成员。

(四)指定成员:

由教务长指定的五位成员。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如下:

(一)自动获得委员资格的成员,其任期仅当他们担任职务时有效。

(二)选举产生的成员,其任期直到其被选举后的第二年年底,或评议会在某种情况下可能确定的日期才终止。当选的成员可获得再次被选举的资格。

(三)指定成员,其任期直到其被指定后的第二年年底,或教务长在可能的情况下确定的日期才终止。指定成员可获得再次被指定的资格。

荣誉学位和名誉教授提名委员会

第四条 荣誉学位和名誉教授提名委员会应对具有获得荣誉学位和名誉教授资格的候选人进行提名审议,并向评议会进行推荐。

第五条 委员会应包括下列人员:

(一)自动获得委员资格的成员:

教务长,或其任命者。

(二)选举产生的成员:

由评议会内部选举产生五名成员,并经其相互协商来确定委员会主席。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如下:

(一)自动获得委员资格的成员,其任期仅当他们担任职务时有效;

(二)选举产生的成员,其任期直到被选举后的第二年年底,或评议会在可能的情况下确定的日期才终止。当选的成员可获得再次被选举的资格。

纪律委员会

第七条 纪律委员会依据学校可能随时制定的章程、规则、规定、政策、方针、行为规范或程序,针对所有要求纪律处分的情况,行使纪律处分权力。

第八条 纪律委员会应由下列人员组成,而且任何与某种情况的处理结果有重大权益关系的个人都没有资格成为纪律委员会成员:

(一)主席:

负责学生事务的院长(或院长缺席时,由其副职代替)。

(二)成员:

在由评议会内部选举产生的最多十位成员所形成的小组中,由教务长指定的两位成员。

第九条 根据第八条第(二)项,由评议会选举产生的小组成员,其成员任期直到其被选举后的第二年年底,或评议会在可能的情况下所确定的日期才终止。当选的小组成员可获得再次被选举的资格。

纪律申诉委员会

第十条 纪律申诉委员会应是依据教务长对有关学生纪律事宜所采取的任何纲领性决定或纪律委员会所形成的任何决议,受理申诉的主体机构。纪律申诉委员会依据学校随时制定的章程、规则、规定、政策、方针、行为规范或程序,行使纪律处分权力。

第十一条 纪律申诉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并且任何与某种情况的处理结果有重大权益关系或已经参与先期决定的个人都没有资格成为纪律申诉委员会的成员:

(一)主席:

由董事会主席所任命的一名董事会成员。他将担任委员会主席。(二)成员:

在根据本规则第八条第(二)项,由评议会选举产生的小组成员之外,由校长随时任命的两位评议会成员。

规则三 通 知

第一条 校长有权制定规则,用于管理任何章程或规则中要求发布通知的规定。

第二条 除非在《联合会章程》或规则中另有说明,否则任何章程或规则中所要求发布的通知,均可以书面形式发送到人,或者以预付信函、商业信息传送服务、电子邮件或电子传真等方式发送给学校记录的指定收件人的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电子传真号码。如果通过预付信函向新加坡境内或境外的地址发送通知,通知发送时间应视为已预付邮资且信函被寄存在新加坡邮局的次日。如果以商业信息传送服务发送通知,通知发送时间应被视为传送的当天。当以电子化形式向指定收件人的电子邮件地址或传真号码传送通知后,如果没有产生传送的错误信息,通知应被视为已发送。

规则四 学院和学术单位

每所学院的学术单位包括:

(一)人文科学社会学院包括汉语研究系、经济学系、英语语言文学系、地理系、历史系、日语研究系、马来语研究系、哲学系、政治学系、心理学系、社会服务系、社会学系,以及通信和新媒体的语言研究和项目中心、东南亚和南亚研究中心。

(二)商学院包括会计系、商业政策系、决策科学系、金融系、市场学系、管理和组织学系。

(三)计算机学院包括计算机科学系和信息系统系。

(四)口腔医学院包括口腔与颌面外科系、预防口腔学系和修复口腔学系。

(五)设计与环境学院包括建筑学系、建造学系和房地产系。

(六)工学院包括化学与生物分子工程系、土木工程系、电子与计算机工程系、工业与系统工程系、材料科学与工程系、机械工程系,以及生物工程研究所、工程与技术管理研究所、环境科学与工程研究所。

(七)法学院包括法律系。

(八)杨潞龄医学院包括麻醉系、解剖学系、生物化学系、社区系、职业与家庭医学系、放射诊断学系、内科学系、微生物学系、护理学系、妇产学系、眼科学系、矫形外科学系、耳鼻喉科学系、儿科学系、病理学系、药理学系、生理学系、心理医学系和外科学系。

(九)理学院包括生物科学系、化学系、数学系、药学系、物理学系,以及统计与应用概率学系。

规则五 学院委员会

学院委员会或其等同组织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各学院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学院院长和可以由教务长指定的学院其他成员,其中院长担任学院委员会主席;

(二)各学院委员会或其等同组织应就学院的学术性事务对评议会负责,并随时向评议会提交报告;

(三)各学院委员会或其等同组织在每学年的每个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规则六 研究所

新加坡国立大学的研究所包括:亚洲研究所,国际法中心,海事研究中心,远程成像、遥感和处理中心,东亚研究所,能源研究所,数学科学研究所,房地产研究所,南亚研究所,交互和数字媒体研究所,中东研究所,新加坡国立大学环境研究所,新加坡国立大学生命科学研究所,新加坡国立大学纳米科学和纳米技术创新研究所,风险管理研究所,新加坡同步加速器光源研究所,新加坡太阳能研究所,淡马锡实验室,亚太物流研究所,热带海洋科学研究所。

规则七 学位和学历要求

入 学

第一条 申请者仅当满足相关学院、学术单位的条件和标准时,经评议会核准,可被允许纳入获取学位或学历的学习项目。

第二条 尽管存在第一条,但当申请者:

(一)在任何时候,被裁决违反法律;

(二)按学校的意见,曾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申请的资料信息;

学校可全权撤销对申请者的录取,或开除已接受本校录取但尚未注册入学的申请者。

评价和考核

第三条 对学生在本科、学位研究生和学历研究生阶段的表现,可通过考试和持续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所有的评估应由评议会任命的考试委员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对学生在研究型学位研究生阶段的表现,可通过考试、持续评估、书面论文和口试相结合的方式来评价他们的论文和相关课题。

第五条 只要学生满足相关学院或学术单位的要求,经评议会核准后,可继续其学位或学历学习项目。

第六条 如果学生:

(一)未满足相关学院或学术单位对申请者在考试或课程完成方面的特定要求;

(二)拖欠学校费用(除非获得学校明确的贷款);

(三)依据已有规则、政策和程序中所规定的纪律处分程序,被拒绝参加考试或得到课程成绩;

学生可能被禁止参加考试或得到课程成绩。

第七条 根据第六条,被禁止参加考试或得到课程成绩的学生应被视为考试不及格或课程成绩不及格。

第八条 在等待依据已有规则、政策和程序中所规定的纪律处分程序给出结果前,评议会可全权扣留学生考试或课程的全部成绩或任何部分成绩。

第九条 对法学博士、文学博士、理学博士研究生,应在其积累的已发表著作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对这些学位,也可依据已有的规则、政策和程序授予荣誉学位。

授予的学位或学历

第十条 学校可授予下列学位:

口腔学博士、法学博士、文学博士、医学博士、药学博士、哲学博士、理学博士、外科学博士、教育博士、公共行政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公共政策硕士、建筑学硕士、文学硕士、构造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临床胚胎学硕士、临床调查学硕士、比较法学硕士、计算机硕士、口腔学硕士、工程学硕士、风景园林硕士、法学硕士、内科学硕士、护理学硕士、药学硕士、哲学硕士、心理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理学硕士、社会专业学硕士、外科学硕士、工艺设计硕士、工艺学硕士、应用科学学士、建筑学学士、文学学士、构造学学士、工商管理学士、计算机学士、牙科学士、工程学学士、法律学士、内科学学士及外科学学士、音乐学士、房地产学士、理学学士、社会专业学学士、技术学学士。

第十一条 在授予以上学位时,学校可在所有正式文件中指明具体的学科或专业,或者区别性标志和学位的名称缩写。

第十二条 学校在授予准予毕业的学历时,可在所有正式文件中使用具体的学科或专业以及毕业学历的名称缩写。

第十三条 同一期间的学位、双学位、联合学位和联合学历应由评议会的决议批准,并且学校可将其授予完成一个学位或学历、不止一个学位或学历的所有要求的任何学生。

第十四条 除非明确授权,否则候选者为满足某个学位或学历要求而提交的成绩证明,绝不能被用来满足本校或其他学校另一学位或学历的要求。

第十五条 只有当候选者:

(一)已成功达到学位或学历的所有要求;

(二)未拖欠学校费用(除非得到学校明确的贷款)时;

方可被授予学位或学历。

第十六条 评议会可全权废止上述第十五条的任何要求。除非有正当的理由和评议会的决议,否则不得剥夺任何人的任何学位、学历或学术奖励。

规则八 荣誉学位和名誉教授

荣誉学位

第一条 荣誉学位应由评议会的决议批准,并且可由学校授予因推动学习、知识或其他进展而为学校或社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或者由于为人类获得更多财富而付出非凡努力或贡献而值得获得此学位的人。

名誉教授

第二条 评议会可授予学术卓著或为学校作出杰出而持续的贡献的,已退休或即将退休的教授以名誉教授称号。

第三条 名誉教授属于本校的正式教授等级,可以但无义务参加学校的常规学术活动及承担以下责任:

(一)教学:

1.从常规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到专门的研讨会或特定的课题,进行所有层次的教学;

2.促进课程的设计、开展和审查;

3.指导本科生研究课题。

(二)研究:

1.与人合作研究项目;

2.与人合作指导研究生;

3.作为学校代表,参加研讨会、会议、讨论班或发言。

(三)服务:

1.指导青年教师;

2.担任学术单位、学院或学校的评估委员会成员,进行项目审查、研究资助的提案审查和决议;

3.担任学术单位或学院战略评论的顾问

4.担任学校各级特殊学术创新组织的成员;

5.作为学校代表,参加相关的校外委员会或小组。

规则九 学生团体和活动

新加坡国立大学学生会

组成机构

第一条 学生会应包括下列组成机构,只要这些组成机构由不少于50名成员组成:

(一)学生文学和社会专业学俱乐部;

(二)学生科学俱乐部;

(三)学生医学俱乐部;

(四)学生口腔学俱乐部;

(五)学生法学俱乐部;

(六)学生商业俱乐部;

(七)学生设计与环境俱乐部;(www.xing528.com)

(八)学生工程学俱乐部;

(九)学生计算俱乐部;

(十)学生高校学者俱乐部;

(十一)学生体育俱乐部;

(十二)学生文化活动俱乐部;

(十三)学生社区服务俱乐部;

(十四)学生政治协会

第二条 除非经董事会决议,否则任何组成机构不得解散。

会员资格

第三条 学生会及其组成机构的成员应限于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他们的会员资格应是必需的。

第四条 当学生仅因完成本科课程学习而不再具有全日制注册学生资格时,经校长全权决定,可被视为保留其学生会成员资格,直至下届学生会常委会(定义见下文)选举之日或校长以书面形式指定的其他日期。

第五条 学生会成员应是其注册的相关学院的组成机构的成员。学生会成员可选择加入本规则第一条中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和第(十四)项中所列出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其他组成机构,然而学生政治协会仅限于新加坡公民加入。

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每个组成机构应由其成员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

第七条 每个管理委员会的规模应与相关组成机构的成员人数成比例。管理委员会成员数与成员总人数的比例应为1∶100或更低。尽管存在该比例限制,但是:

(一)不超过400名成员的组成机构应选出由5名成员组成的管理委员会;

(二)超过1500名成员的组成机构应选出由20名成员组成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为了更好地管理组成机构,将有权增选其他成员,但他们无投票权。

学生会常委会

第九条 “学生会常委会”应负责管理学生会,其组成如下:

(一)每个管理委员会内部选举产生“学生会代表”,学生会代表人数占管理委员会人数的比例为1∶5或更低。每个管理委员会的主席应是学生会代表。任何管理委员会的增选成员不计入该管理委员会选举代表的比例,并且不具有当选学生会常委会成员的资格。

(二)每个组成机构内部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管理委员会成员)。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依照每个组成机构的规模确定:当组成机构不超过1000人时,可选出1名执行委员会成员;当组成机构超过1000人时,可选出2名执行委员会成员。

第十条 如果学生会成员:

(一)根据学生纪律章程的规定,被发现违反纪律;

(二)在选举当年受到学术警告或留校察看(或非课程制学院的学生重修某门课程);

则不具有当选学生会常委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学校场地或设施的利用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可指定学生会使用学校的任何建筑物或房间,在使用期间,只要董事会认为必要,无须任何理由即可全权撤销任何指定。

第十二条 学生会及其任何组成机构在与校外人员签订涉及使用学校场地和设施的合同时,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此规定这不适用于合同价值低于10000新加坡元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非经负责学生事务的院长批准,否则作为非在校学生的一般公众被邀请参加的会议不得在学校场地举行。此规定不适用于非在校学生的校友参加的学校校友会会议。

财政

第十四条 会费和学生会的捐赠应由学校财务办公室或其等同机构对学生会及其组成机构各自的账户分别进行收缴和保存。

第十五条 在每学年初,学生会及其组成机构应向董事会提交与活动方案相符且在其财政资源限制内的预算,以获得批准。

第十六条 由学生会及其组成机构合理支出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学校财务办公室或其等同机构从相应的账户支付。

第十七条 所有对学生会及其组成机构的捐赠和增加的资金均应由学校财务办公室或其等同机构存入相应的账户。

其他

第十八条 未经校长批准,任何学校社团不得成立,或者如果批准被撤回,任何学校社团不得继续存在。

第十九条 未经校长批准,任何学校社团不得加入非学校的组织。

规则十 有关学生的纪律

院长和负责人的职责、权力和职能

第一条 学术单位负责人、非学术单位负责人、学院院长和负责学生事务的院长仅有权处理被指控的过错人是学生的违规行为。

第二条 当学术单位负责人和相应的学院院长由同一个人担任,或学院只包括一个学术单位时,学院院长应指定一名副院长负责全院学生纪律。只要满足院长认为合适的条件,学生纪律负责人将被赋予本规则所规定的学术单位负责人同期的所有可行使的权力。

第三条 学生有违规行为,应由相关学术单位或非学术单位的负责人处理。如果确认某个学生确实违规,相关学术单位或非学术单位的负责人应通知学生:

(一)他的违规行为;

(二)将实施的处罚;

(三)该学生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规则规定支付保证金,向相应的学院院长申诉(在学术单位负责人给其纪律处分的情况下)或向负责学生事务的院长申诉(在非学术单位负责人给其纪律处分的情况下);

(四)相关学院院长或负责学生事务的院长(视情况而定)可改变初次决定。

第四条 关于违规行为,负责人和院长应有权行使第六章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纪律处分权力。但是负责人和院长无权:

(一)对一种独立的违规行为施以超过1000新加坡元的罚款,或者为多种违规行为合计施以总计超过5000新加坡元的罚款;

(二)撤销或终止任何学术优先权、权益或设施使用超过一个月;(三)撤销或终止任何非学术的学校优先权、权益或设施使用超过一个学期。

第五条 在学生决定为对其违规行为所作出的任何决定进行申诉的情况下,必须支付50新加坡元的保证金。如果相关学院的院长或负责学生事务的院长(视情况而定)随后撤销或减轻初次决定,此笔保证金应返还学生;否则将被没收。

第六条 关于申诉,相关学院的院长或负责学生事务的院长(视情况而定)应负责对问题进行处理,并可撤销或减轻初次决定。

第七条 学院院长或负责学生事务的院长(视情况而定)依据本规则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应是对学生有约束力的最终决定。

纪律委员会的职责、权力和职能

第八条 纪律委员会有权处理需求采取纪律处分的所有情况,并行使本章程第六章中所规定的任何纪律处分权力。

第九条 当纪律问题被提交给纪律委员会时,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该纪律问题作出裁决。按照学校随时可能制定的章程、规则、规定、政策、方针、行为规范或程序,根据下列步骤,也可延期休会并以其他方式调整会议:

(一)如果纪律委员会主席认为有对违纪者实施纪律处分的理由,教务部应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违纪者确认形成这些理由是否属实。

(二)违纪者一旦收到有关通知,可在通知中所说明的时间段,就通知中所指出的问题向纪律委员会提交意见并提供书面证据。

(三)如果纪律委员会认为需要举行任何适当的书面或口头听证会,可随时要求出示相关材料。

(四)学校的法律顾问可为了向纪律委员会提供合理化建议而参加任何书面或口头听证会。

(五)在举行书面听证会时,纪律委员会应基于通知、所提交的意见或书面证据以及纪律委员会可能要求出示的任何其他文件来裁决纪律问题。

(六)在举行口头听证会时,纪律委员会应确定听证会的日期和时间,并至少提前14天通知违纪者。

(七)在举行任何口头听证会时,违纪者有权出席听证会并提交意见。只要违纪者在听证会举办当日前至少7天向纪律委员会提供律师资格和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其他资料,则违纪者可由律师陪同出席。

(八)如果纪律委员会认为在任何口头听证会中有需要出席的有关人员,可随时要求其出席。

(九)如果违纪者或纪律委员会要求出席口头听证会的任何其他有关人员缺席,且有通知已送达的证据,纪律委员会可以继续听证并确定其缺席程序。

(十)听证会上纪律委员会有权决定证据的可靠性和认可度。当纪律委员会认为向其出示的材料适当时,可附加这些材料的权重,尽管这些材料可能不被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所认可。

(十一)基于违纪者可能提供的任何进一步的意见或书面证据、纪律委员会要求出示的任何其他文件、参加口头听证会的人员应纪律委员会要求所提供的任何证据,纪律委员会将对通知中指出的问题进行裁决,并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依照第六章中的规定行使纪律处分权力。

纪律委员会在作出裁决后,应向教务部提交调查结果,说明有关人员将受到的处分。

第十条 只要违纪者不提出反对,教务长可任命一名观察员出席纪律委员会的会议。这名观察员不得被视作纪律委员会成员,且不得参与纪律问题的裁决。

第十一条 纪律委员会作出的任何决定,只要是符合本规则的规定所作出的,就应是对违纪者有约束力的最终决定。

申诉流程和纪律申诉委员会

第十二条 纪律申诉委员会应是受理对教务长按照章程第六章第七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和纪律委员会所作出的任何决定进行申诉的机构。纪律申诉委员会应有权行使第六章中规定的任何纪律处分权力。

第十三条 在教务长发出处分通知或纪律委员会作出任何决定后的14天内,有关人员根据规则规定支付保证金,可通过向教务部提交书面通知而向纪律委员会提出申诉。该申诉通知应陈述申诉理由和处分的所有细节。

第十四条 向纪律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必须支付保证金300新加坡元。如果纪律申诉委员随后撤销或减轻之前的任何处罚决定,此保证金应返还申诉人,否则将被没收。

第十五条 纪律申诉委员会依据学校随时可能制定的章程、规则、规定、政策、方针、行为规范或程序,可对申诉加以考虑,并延期休会或以其他方式调整会议:

(一)申诉听证不应是对问题的全面审查。纪律申诉委员会不应考虑任何新的证据,除非在教务长作出决定或纪律委员会开听证会(视情况而定)之前的任何时间,违纪者或教务长、纪律委员会无法合理获取某些证据。

(二)纪律申诉委员会应将书面听证会作为默认的申诉形式,除非违纪者要求申诉的形式为口头听证会。

(三)为了向纪律申诉委员会提供法律建议,学校的法律顾问可参加任何书面或口头听证会。

(四)在举行口头听证会的情况下,纪律申诉委员会应确定听证会的日期和时间,并至少提前14天通知违纪者。

(五)在任何口头听证会上,违纪者、教务长或纪律委员会的其他成员(视情况而定)应有权出席,并受到介绍前面所提到的提供证据的限制,有权提出基于申诉理由的意见。只要违纪者在听证会举办当日前至少7天向纪律申诉委员会提供律师资格和纪律申诉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其他资料,则违纪者可由律师陪同出席。

(六)如果纪律申诉委员会认为在任何口头听证会中有需要出席的相关人员,可随时要求其出席。

(七)如果违纪者或纪律申诉委员会要求出席的任何其他人员缺席,纪律申诉委员会可以该人已收到听证会通知为依据,继续申诉程序。

(八)纪律申诉委员会有权决定证据的可靠性和认可度。当纪律申诉委员会认为向其出示的材料适当时,可附加这些材料的权重,尽管这些材料可能不被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所认可。

(九)在任何书面或口头听证会上,依据本条第(一)项所表述的任何证据和依据本条第(六)项(如果可能的话)纪律申诉委员会要求出席的人员所提交的意见,纪律申诉委员会对申诉加以考虑,并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行使第六章中规定的任何纪律处分权力。

(十)纪律申诉委员会应告知教务部其所作出的决定:对申诉的驳回或受理;确认、更改或撤销由教务长或纪律委员会(视情况而定)作出的决定或违纪者的裁决,或者在纪律申诉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时候对违纪者施以额外处分。

第十六条 纪律申诉委员会可拒绝受理其认为无聊或毫无根据的任何申诉。

第十七条 对于任何申诉,在纪律申诉委员会没有裁决之前,该申诉所反对的决定[除非这种决定涉及第六章第四条第(六)项、第(七)项或第(八)项款所规定的纪律处分权力的实施]应具有效力,并对违纪者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纪律申诉委员会的决定应是决定性的且对违纪者具有约束力。

规则十一 学习阶段和节假日

第一条 校长有权确定学年、学期和学习阶段的开始和结束日期,并可对不同学院和学术单位规定不同的日期。

第二条 校长有权宣布任何公众假期为公休假期,并宣布任何时间作为全校或学校任何部门的节假日。

规则十二 给学校的赠与

第一条 如果不存在与上下文的冲突,在本规则中:

“延期赠与”是指将任何遗赠、遗嘱、慈善信托以及包括通过信托、退休计划寿险保单在内的保有生命财产等,作为给学校的赠与;

“指定赠与”是指任何经学校同意,捐赠者已经指定目的或收受人的赠与;

“一次性赠与”是指任何所有本金可被用于赠与目的的赠与;

“固定认捐赠与”是指任何捐赠者作出捐赠特定金额的承诺,该捐赠可通过一次性付款或在三年内分期付款完成;

“赠与收受人”是指接受或管理赠与的学校、学院、学术单位、研究所、宿舍和非学术办公室;

“非指定赠与”是指任何捐赠给学校且没有特别目的的赠与;

“认捐赠与”是指任何捐赠者作出捐赠的承诺,包括所有固定认捐赠与或重复认捐赠与;

“重复认捐赠与”是指任何捐赠者作出捐赠的承诺,定期履行捐赠的时间表而没有确定的截止日期。

第二条 除非在本规则中另有说明,否则校长有权撤销或修改本规则中的规定。

赠与的处理

第三条 学校可以接受:

(一)完全的现金赠与、有价证券、单位信托基金、房地产、礼品实物或其他有形个人财产,只要赠与支持学校的学术、研究和教学用途,以及一旦学校认为可行,可出售所有的非现金赠与;

(二)固定认捐赠与、重复认捐赠与和延期赠与;

(三)来自国际捐赠者的赠与。

第四条 所有赠与必须辅以记录文件,或者是捐献者的信件、赠与收受人的感谢信、由学校发展办公室规定的赠与形式,或者是至少包括以下信息的捐赠协议:

(一)捐赠者的姓名,以及捐赠者是否是个人、公司、有限公司、协会、基金会或其他实体;

(二)捐赠的金额;

(三)赠与的用途,以及该赠与是否是指定赠与、非指定赠与、资助或一次性赠与;

(四)捐赠履行的时间表(如果可行的话)。

第五条 对于筹款活动,例如比赛、研讨会、慈善拍卖和幸运抽奖,计算赠与金额应根据收到的总金额减去组织活动的成本(或依照法律可适用的其他公式)。筹款的费用不得超过接受总额度的30%(或依照法律可适用的其他比例)。赠与金额和筹款成本应各自独立记账。

第六条 收到赠与的日期应是赠与合法转移到学校之日。

政府的配套资助

第七条 政府提供的所有配套资助应被累加到新加坡国立大学捐赠基金中相关学校或学院的账户。

(一)当学校获得至少50万新加坡元的一次性赠与时,如果捐献者提出要求,学校的发展办公室将申请校长批准从政府经费中提取配套资助,根据赠与的相应用途,作为新加坡国立大学捐赠基金中新设捐赠基金的本金。

(二)当学校获得至少25万新加坡元时,如果捐赠者提出要求,学校的发展办公室将申请校长批准从政府经费中提取配套资助,添加到之前捐赠的本金上。

常规的命名机会

第八条 任何赠与(除延期赠与之外)可按最低标准要求获得在学校内命名机会的资格。当学校收到至少50%的捐赠总金额时,命名生效。

第九条 当命名机会涉及使用已故或精神不健全人士的姓名时,必须获得其近亲或指定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条 不可撤销的延期赠与可与其他赠与(非延期赠与)组合使用,以获得命名机会的资格,但延期赠与部分不应超过组合赠与金额的50%,且组合赠与金额的现值达到了相关命名机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 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内所有命名机会的最低标准(不论赠与是由校级管理,还是由学院、学术单位、研究所、宿舍或非学术办公室管理)为:一次性赠与的最低标准是15000新加坡元,捐赠的最低标准是75000新加坡元。

第十二条 如果本已获得命名机会的认捐赠与在协议认捐期间未能达到可行的最低标准,学校在协议认捐期间结束时所收到的资金将与其他具有类似捐赠目的的资金合并,并且所提供的命名机会将失效。

支持学术研究的命名机会

第十三条 下表给出了支持学校学术研究而获得命名机会的最低赠与标准。

第十四条 设立一个命名的教师研究基金、教学奖金、优秀研究员奖金、优秀教授奖金、杰出教授奖金的最低资助标准,如上表所示,是基于以下假设:如果得到政府1∶1的配套资金,则该配套资金将增加到此项资助的本金中。如果此项资助没有得到政府的配套资金,则设立支持学术研究的命名的最低捐赠标准应在上表中相应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倍。

设施、建筑物和场地的命名机会

第十五条 作为赠与可能的收受人的院长或负责人,经向学校发展办公室咨询,在校长批准的前提下,起草一份关于设施、建筑物和场地的命名机会的清单。该清单将包括设施的确定、可被命名的建筑物和场地,以及为每个设施、建筑物和场地进行命名所需的恰当的赠与金额和赠与目的。

第十六条 除非相关的记录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只要有关设施、建筑物和场地仍然存在,任何已经授予的与赠与相关的命名机会应继续适用。

第十七条 授予某设施或建筑物以命名机会,不妨碍学校将其下属子单位或子设施的命名机会提供给其他捐赠者。

学院、学术单位和研究所的命名机会

第十八条 在提供捐赠者以命名机会之前,作为赠与可能的收受人的院长或其他负责人,应向学校发展办公室咨询,在校长批准的前提下,提出对有关学院、学术单位、研究所或其子单位进行命名的方案。该方案应包括提供此命名机会的适当的赠与金额和赠与目的。涉及对学院进行命名的赠与,校长应征得董事会的批准。

第十九条 授予学院、学术单位或研究所的命名机会,不妨碍学校将其下属子单位的命名机会提供给其他捐赠者。

规则十三 历史赠与

第一条 下列条件应对本规则第二条列出的历史赠与有效:

(一)每项奖学金应只在被颁发的学年有效;

(二)每项奖学金每年颁发的金额应由评议会决定,且只使用原始赠与的收入;

(三)评议会可指定选举委员会负责颁发奖学金;

(四)如果评议会指定的选举委员会认为奖学金获得者的进展和行为不令人满意,则可在任何时候撤销奖学金的颁发;

(五)在学年期间撤销或延迟颁发的奖学金不得在本学年剩余时间内再行颁发,由剩余资金或因撤销、失效造成的资金总额应加至或计入相关奖学金的收入部分;

(六)未经评议会批准,奖学金获得者不得同时持有任何其他奖项;

(七)申请必须被制成表格,在任何规定的时间段提交给教务部,并且应对曾经的奖学金获得者公开。

第二条 本规则第一条中提到的历史赠与是指:

(一)John Anderson奖学金。为了纪念已故的John Anderson爵士——新加坡Messrs.Guthrie有限公司的创始人,于1928年设立,由其遗孀DameWinifred Ethel Dunbar Anderson向莱佛士学院捐赠,目前利息总计16000新加坡元。该奖学金由学校管理。学校应根据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或马来西亚公民的入学考试成绩来进行颁发,而不考虑学生的种族或性别。

(二)Cecil C.Smith奖学金。该奖学金在1940年被转移到莱佛士学院(参见政府批文第3242号,1940年),之前由当时的教育部进行管理,现在由学校管理。学校应根据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或马来西亚公民的入学考试成绩来进行颁发,而不考虑学生的种族或性别。

(三)Tan Jiak Chuan奖学金。由已故的Tan Jiak Chuan遗赠,目前利息总计1400新加坡元。该奖学金在1940年被转移到莱佛士学院(参见政府批文第3183号,1940年),之前由当时的教育部进行管理,现在由学校管理。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入学考试成绩来进行颁发,而不考虑他们的国籍、种族或性别。

(四)Ong Siang Song爵士信托奖学金。为永远地纪念Ong Siang Song先生,由Helen Song夫人于1950年左右向马来西亚大学捐赠7000新加坡元而设立的奖学金、奖项或其他合适的奖品。该奖学金由学校管理。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术记录来进行颁发,不考虑他们的国籍、种族或性别。

(文献来源:2009年8月3日《新加坡国立大学章程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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