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在本章、第八章和任何规则中:
“捐赠者”是指向学校捐赠的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协会、基金会或其他实体;
“捐赠”是指给予学校的任何馈赠,其本金一直保持不变,只有可用的且经过批准的本金的投资获利可以支出用于学校日常或特定的用途;
“赠与”是指学校接受的捐献、赠与、遗嘱处置或其他的内容,以及捐赠者提供的财产和款项,学校除了提供命名机会和按照捐赠者可能指定的目的使用赠与,不对资源作出任何承诺或提供具有商业价值回报的服务;
“赠与目的”是指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赠与,可包括但不限于支持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育、研究、奖学金、奖教金、设备设施以及建筑物;
“历史赠与”是指于2007年7月24日前给予学校的所有赠与。
第二条 校长有权确定筹集资金的优先次序,审查并确定学校接受赠与的管理政策和程序。
接受赠与
第三条 学校应促进赠与的招标、接受和管理,以确保这些资源将有助于推动学校在教学、学习和研究上的优先权和义务。
第四条 学校不得接受排斥本校接受其他捐赠者给予的任何赠与,不得接受任何违反现行法律或规则的赠与,并有权拒绝接受任何赠与。
第五条 当给学校的赠与和赠与目的将被纳入学校现行政策和程序时,该赠与行为不能撤销。
第六条 在识别捐赠者的赠与时,学校可向捐赠者提供一个校内的命名机会。校长有权随时设置可提供命名机会的最低赠与标准。
第七条 如果获得学校命名机会的捐赠者声誉败坏,学校将保留停止使用相关名称的权利。
第八条 所有与赠与相关的命名机会应由校长批准。对于学院的与赠与相关的命名机会,应根据校长的推荐经董事会批准。(www.xing528.com)
捐赠者的权利
第九条 依照下文第十四条,所有赠与的使用应符合赠与目的。所有与捐赠者及其赠与有关的资料应得到认真处理,并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被保密。
第十条 学校应依据规则所规定的标准,适当地答谢和认可捐赠者及其赠与。
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具有管理赠与目的的唯一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具有对赠与进行投资的唯一权利,且所有捐赠都应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对管理赠与或与赠与目的相关的基金中产生的合理的费用和开支收取管理费。
赠与目的
第十四条 当依据赠与的目的已全部或部分无法找到合适、有效的使用方式时,在校长建议的基础上,且当向捐赠者进行合理咨询后,董事会有权更改赠与目的。当赠与价值在100万新加坡元或更低时,校长可行使此权力。学校应尽可能按照赠与的原始目的来使用赠品。
历史赠与
第十五条 适用2007年7月24日之前的历史赠与的所有现行规定将继续有效,除非这些规定不符合本章程第八章和其他根据这些章程随时修改的规则。
第十六条 任何关于历史赠与管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赠与目的)不符合或逐渐不符合本章程第八章和其他根据这些章程随时修改的规则,在校长建议的基础上,董事会均有权对其进行变更或修订。当赠与价值在100万新加坡元或更低时,校长可行使此权力。在这种变更或修订生效前,学校应尽量把这些变更或修订通知相关捐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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