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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国家大学章程中学生纪律的最终决定及通知

时间:2023-10-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八条由教务长依照上述第七条作出的决定应服从纪律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且是最终的和对学生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的通知和公开第十条教务部应视情况而定,将教务长所提起的任何简易处理,或者纪律委员会或纪律申诉委员会的决议通知相关的人。

东盟国家大学章程中学生纪律的最终决定及通知

第一条 校长有权制定以下规则:

(一)在提交纪律委员会决定之前的纪律处分程序;

(二)在提交纪律申诉委员会决定之前的纪律处分程序,以及为了向纪律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所必须支付的保证金规定;

(三)对可经学院院长、学术单位负责人和非学术单位负责人决定的过错(既定过错)进行分类的规定,以及为了对某既定过错的任何决定进行申诉而必须支付的保证金规定。

第二条 本章程的术语解释:

(一)“非学术单位”是指学校的所有非学术机构及组成该机构的系或部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中心、新加坡国立大学图书馆体育娱乐中心、公寓礼堂和其他学生宿舍的管理办公室。

(二)“既定过错”是指不涉及或不导致以下结果的任何过错:

1.恶作剧;

2.有损于或可能有损于学校声誉、尊严、权益或福利的行为;

3.犯罪活动

4.由教务长批准院长和负责人作出裁决定的其他过错(包括可能涉及或导致1项、2项或3项中所列举的任何过错)。

导致纪律处分的情形

第三条 被指控犯有以下过错或导致任何其他学生犯有以下过错的学生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

(一)违反《联合会章程》和学校制定的章程、规则、规定、政策、方针、行为规范或程序;

(二)涉及或导致犯罪活动的任何过错;

(三)与学校资金或财产相关的任何盗窃、欺诈或滥用;

(四)损害或损坏学校或其雇员、学生的任何财产;

(五)伪造或滥用学校文件或记录,包括与学位及其他学术资质相关的证书(不影响学校文件或记录的使用);

(六)在学生的学术成绩或经济奖励、学校的招生录取或与学校相关的其他方面,在校内或校外欺诈、撒谎、任何不守信用的行为,或者假冒他人的行为;

(七)违反与学生录取相关的规定或作出的承诺;

(八)诽谤、攻击或殴打学校的任何雇员或学生;

(九)对学校的任何雇员或学生进行性、种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骚扰;

(十)恶意和无合理缘由投诉学校的任何雇员或学生;

(十一)在不违背普遍性的前提下,包括以下故意行为的恶作剧:

1.羞辱其他学生或使得其他学生遭受嘲笑;

2.干扰其他学生对其权益或设施的正当享用;

(十二)剽窃,在学术工作上给予或接受未经授权的帮助,或其他形式的学术欺骗;

(十三)破坏或不正当干预:(www.xing528.com)

1.学校的学术活动或管理;

2.学校的任何雇员履行职责;

(十四)构成实际或潜在危害公众健康,包括但不限于不遵守或阻碍学校为控制传染病依照《传染病法》(第一百三十七章)所制定的任何措施;

(十五)在任何纪律调查或处分过程中,拒绝或未能亲自出庭,不能全面回答问题或出示任何可能被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虚假证词;

(十六)不遵守对学生的行政处分或其他要求;

(十七)有损于或可能有损于学校声誉、尊严、利益或福利的行为方式。

纪律处分权力

第四条 考虑到个人可能受到纪律处分的任何时间,下列纪律处分权力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可被行使:

(一)签发命令,包括遵守规定的适当要求,以及不遵守规定将被实施处罚的声明;

(二)发出申诉,这应是犯过错的学生的正式记录的组成部分;

(三)实行不超过10万新加坡元的罚款;

(四)发出公开谴责;

(五)撤销或终止任何学术上的或其他学校的优先权、利益、权利或设施使用(除参加课程教学或考试的权利之外);

(六)撤销或终止参加后续课程的课程教学或考试的权力;

(七)勒令退学;

(八)剥夺即将授予或之前已授予的任何学位、学历、证书或其他学术资质。

第五条 尽管可能属于纪律处分程序范围的人(简称“相关的人”)在依据纪律处分程序初次决定或申诉时已不再是学生,但只要引起纪律处分程序的事件是此人作为在校生发生的或与他被学校录取有关的,本章程所提供的任何纪律处分权力就可被行使。

第六条 在不影响行使其他纪律处分权力,或者任何其他在《联合会章程》、学校章程、规则、规定、政策、方针、行为规范或程序中规定的权力,本章程所规定的任何纪律处分权力均可被行使。

简易处理

第七条 除了本章程的前述规定,当教务长认为应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可通过书面通知简要告知中止或停止其任何优先权、利益、权利或设施使用,或者采取任何其他简单处理,如果教务长有理由相信这种处理是必要的:

(一)保护学校的权益,或者学校任何雇员或其他学生的权益;

(二)确保学校职能的正常履行。

第八条 由教务长依照上述第七条作出的决定应服从纪律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且是最终的和对学生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合 作

第九条 在任何纪律处分或申诉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全力配合教务长、纪律委员会、纪律申诉委员会,或者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可把任何纪律问题的决定或申诉委托给他们,并应根据他们的需要提供任何信息和文件。

决议的通知和公开

第十条 教务部应视情况而定,将教务长所提起的任何简易处理,或者纪律委员会或纪律申诉委员会的决议通知相关的人。此外,通知可能以各种途径被公开,包括媒体或其他方式,发送给所有学生或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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