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最有权威的中国条约集是海关总税务司所出版的Treaties,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2 vols. (Shanghai)。书中所载之《尼布楚条约》有中文、法文及英文三种。其法文稿录自张诚的日记,中文稿录自《通商约章类纂》。按《类纂》所录者即《平定罗刹文略》所记的界碑碑文,此碑文原用汉、满、蒙、俄及拉丁五种文字,但所刊的并非条约全文,不过其撮要而已;且界碑并非中、俄两国共同设立,乃中国单独设立,其无权威可知。旧外务部所刊的备朝条约有碑文,亦有条约全文,碑文录自《罗刹方略》,约文系录自《黑龙江外记》。著者西清明说(卷一页十一)他得着条约的满文稿,再由满译汉,所以中文的《尼布楚条约》仅有这《外记》所录的。以《外记》的条文来比张诚日记的条文,不符之处颇多。原来《尼布楚条约》以拉丁文本为正本,是两国代表所同签字的。这拉丁文本是张诚撰稿的,日记的法文本是张诚自己所译的,所以最有权威的是拉丁文本,其次要算日记的法文本。兹特从这法文本译汉如下:
大皇帝钦派领侍卫、议政大臣、内大臣萨额图,内大臣、一等公、都统、国舅佟国纲,都统郎坦,都统班达尔善,镇守黑龙江等处将军萨布素,护军统领玛喇,理藩院侍郎温达,于康熙二十八年七月,在尼市楚城附近会同俄国全权大臣果罗文,为要禁绝那般越界捕猎及抢掠杀人滋事的不法之徒,并要确实划清中华及马斯哥两帝国的边界,更要建立永久的和平及谅解,双方一意的议定下列诸款:
第一款 自北流入黑龙江的绰尔纳河(Chorra,Shorra)即满文的乌鲁木河最毗近的额尔必齐河即作为两国的边界,处于额尔必齐河河源之上的而且绵延至海滨的山脉亦作为两国的边界;从这山脉之南流到黑龙江的一切大小溪河及山脉峰脊之南的一切土地皆归中华帝国所有;山脉之北的一切土地溪河皆归马斯哥帝国所有。但这山脉及乌将河之间的土地暂不划分,等到两国大使返国,得了决定此事的必须知识,然后或由大使、或由函札再行决定。
此外流入黑龙江的额尔古纳河也作为两帝国的边界:这额尔古纳河以南的一切土地均属中华帝国;以北的一切土地均属马斯哥帝国。在眉勒尔甘河(Meritken)流入额尔古纳河之处,在南岸已有的房舍均应迁至北岸。
第二款 马斯哥人在雅克萨所建的城垣应尽毁灭。马斯哥帝国的臣民在雅克萨居住的,连同他们的财物应撤回至马斯哥王的领土。
两国猎户,无论因何事故,均不得超越上面的疆界。
如有一二小人越界游行,或为捕猎,成为窃盗,应即行擒拿,送交两国边境的巡抚或武官。该巡抚审知罪情后,应给以相当的惩处。(www.xing528.com)
如十人或十五人以上聚群携械,越界去捕猎,或抢掠,或杀地方的人民,应奏报两国的皇帝。所有犯这类的罪的人,审明属实,应处以死刑。但不得因私人的暴行引起战争,更不得因此而致大流血。
第三款 以往所有的争执,无论其性质如何,今以后忘记不计。
第四款 自两国宣誓成立本永久知约之日起,两国绝不收纳对方的逋逃。如有人从一国逃到对方国去,应即擒拿送回。
第五款 马斯哥臣民现在中国者及中国臣民现在马斯哥国内者,概仍留如旧。
第六款 两国之间既已成立本和好友谊条约,一切人民均可完全自由的从一国到对方国,惟必须携带执照,证明他们是得允许而来的,他们并可完全自由交易。两国边境的争执既已如此结束,再两国之间既已成立忠诚的和平及永久的友谊,如双方切实遵守本约明文所定的各款,以后不应发生任何争执。
两国大使将本约盖印后,互换两本。并且两国应将此约用满文、汉文、俄文、拉丁文刻上石碑,在边界上树立,以作永久纪念,俾不忘两国间现有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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