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就业形势与政策:了解并维护合法权益,助力毕业生实现人生理想

就业形势与政策:了解并维护合法权益,助力毕业生实现人生理想

时间:2023-10-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面对复杂的就业形势,中央及地方政府已逐步制定有关就业的政策和法规。毕业生应了解当前就业制度的相关政策,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人生理想,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更好地服务社会。到目前为止,已经逐步形成了职责明确、条块结合的毕业生就业管理制度。

就业形势与政策:了解并维护合法权益,助力毕业生实现人生理想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就业制度的改革步伐也逐步加快,政府机关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毕业生执行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制度。这一系列就业制度和政策的形成,造就了当前就业形势的多元化。面对复杂的就业形势,中央及地方政府已逐步制定有关就业的政策和法规。毕业生应了解当前就业制度的相关政策,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人生理想,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更好地服务社会。

中国国家信息中心博士高辉清曾在2006年指出,中国的第三次失业高峰正在到来,第一次失业高峰是20世纪70年代末知青返城,带来巨大的就业压力;第二次失业高峰是指20世纪90年代大批国企工人下岗。我国经济面临的产能过剩问题导致的第三次失业高峰已经到来。

从20世纪末开始,高等学校的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加。由于经济体制转型、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国家机关精简机构等原因,大量人员下岗分流,使原来接收毕业生主渠道的接收能力降低。而新增长的就业点,如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其接纳能力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因此国家非常重视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并出台了系列意见和政策措施。

国家根据每年毕业生资源情况和社会对毕业生的需求情况,制定当年的大学生就业方针、政策或指导性就业方案。高等院校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学校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组织毕业生离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下达的接收方案接收毕业生。到目前为止,已经逐步形成了职责明确、条块结合的毕业生就业管理制度。

就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自愿的原则,随着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社会各行各业各部门基本确定了毕业生招聘录用的方式和管理办法,就业形势比较稳定。

政府机关按照公务员的要求录用毕业生;企事业单位按照新的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录用毕业生;独资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采取人事代理制度录用毕业生,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为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企业聘用后,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对其档案、技术职务评审等方面的管理以及职业流动中的有关手续转移等工作。

就业工作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已经成为高职教育战线的共识和自觉行动,并取得成效。

就业乃民生之本,安国之策。积极促进大学生充分就业,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对学生的职业生涯发展,解除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后顾之忧,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1.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政策

目前,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就业基本实现了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模式。2000年教育部将毕业生就业的“派遣证”改为“报到证”,这从性质上表明了毕业生的就业自主地位得到了确立。

现行的毕业生就业政策,是近三十多年来逐渐形成的。1983年首次实行“供需见面”试点,当时的试点单位为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原山东海洋学院,1984年又新增加了四川大学。在实行“供需见面”试点的同时,教育部还提出应扩大高等学校分配毕业生的权限。

2007年8月30日,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切实有效和积极的就业政策措施升格为法律规范,使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法制化,这样有利于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保障我国积极的就业政策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

2.特殊情况毕业就业政策

(1)经学校推荐、单位选择,确属无单位接收的毕业生(www.xing528.com)

经学校推荐、单位选择,确属无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原则上回家庭所在地过渡就业,在当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国家负责派遣。

(2)申请自费出国不参加分配的毕业生

申请自费出国不参加分配的毕业生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省、市、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减员处理,不列入分配计划,原则上不再负责派遣。集中派遣时间内未办妥签证手续的毕业生,原则上应将其户口转到其家庭所在地。

(3)派遣前学生因病不能坚持8小时工作的毕业生

派遣前学生因病不能坚持8小时工作的毕业生不得进行派遣,让其回家休养,1年内病愈者,列入下一届毕业生计划派遣。1年内仍未病愈的,不再享受公费医疗,将其户口转到家庭所在地,病愈后按社会行业人员自谋职业。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处理。

(4)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结业生

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结业生由学校负责就业手续,并注明结业;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学校将其档案等关系转到家庭所在地(家庭农村的保留非农户口),并应自谋职业。

(5)对来自边远省区的毕业生

边远省区是指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来自边远省区的毕业生,若所学专业为本省区(含国务院各部委在这些地区的直属单位)所需的,原则上要安排回去就业。

(6)对违约和不服从就业派遣的毕业生

毕业生经供需见面或双向选择后,都要签订就业协议,每人在选择用人单位后只能签订一份协议。国家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维护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严肃性,就业计划一经形成,用人单位不准拒收毕业生;同样,毕业生也不能违约或随意更换用人单位。如果毕业生单方面违约则应由毕业生向学校和用人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7)毕业生见习期的规定

学校的本科、专科毕业生就业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学习,见习期为1年。对入学前已从事1年以上该专业实际工作的,经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当见习期满后,由毕业生本人写出总结,经过民主评议,由单位做出考核鉴定,填写考核鉴定表,并将鉴定材料载入个人档案。毕业生由于本人原因达不到见习要求的,经所在单位评议报主管部门批准,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延长期结束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另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对表现特别不好的,经批准后,予以辞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