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女性”?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却并不简单的问题。尝试为女性定义已有悠久的历史,众多知识领域都试图就“女性是什么”、“女性如何成为这样的”下过定义。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由生物性来定义“女性”
这是一个大家都普遍认可的定义,即“女性是人类种系中一个能受孕、怀孕、分娩、哺乳的群体”[58]。这个定义充分表达了女性是由生理特征、生物因素决定的无可变更的群体。而且这样一个“生物体”还是一个“心智尚未驯化的生物性躯体”,“是一个比男人器官低下的复制品”[59]。在众多关于女性的表达里,都是以此作为前提假设的。在这一未被证实的假设下,生理因素在事实上已决定了她们的命运,这一命运也就为社会文化中两性不平等提供了“合理性”的解释。
在广为人知的弗洛伊德的心理分析理论中,明显地表现出这种“性别生物决定论”。他强调,“‘男性’和‘女性’可以有三种含义,一种表示主动与被动,一种表示生物学含义,一种表示社会学含义,第一种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当‘原欲’被说成是男性的时候,指的便是他永远是主动的,这与男性的生物学相关”[60]。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个生物学上的定义不仅仅在于揭示了女性作为生产者、哺育者的事实,更令人关注的是由这个生物事实所引发的结论。基于这样一个生物事实,社会对男性和女性所限制的角色都要依据这个定义,并且这个定义又被用来做解释,于是循环的推理就这样产生了。
这真是一个无须质疑的定义吗?女性主义者提出的反驳是“我们是完整复杂的人,而不仅仅是‘会走路的子宫’”[61]。这样一个完整复杂的人还包括思想、灵魂、情感、行为,而不仅仅是身体的某一部分能代表和定义的。人类学家玛格丽特·米德通过对三个新几内亚社会的考察指出,性别并非由生物事实决定,“性别之间标准化的人格差异是由‘文化监制的’,每一代男性或女性都要在文化机制的作用下,适应他们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62]。存在主义哲学家西蒙娜·德·波伏娃则把存在主义的自由观直接应用于性别分析,她认为,女性不是生就的,是由社会来定义的身份形式。她指出,“生物学意义上的女性部分特征并不能构成完整意义女性的定义,不能构成女性确定的不可改变的命运,更不足以建立等级制度,宣判女性永远处于从属地位。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不是一个自然物种,而是一个历史概念、文化概念”[63]。有研究者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以生物学来定义女性和解释人类的社会行为本身就过于意识形态化及政治化”[64],“这些科学的基本假设本身即是一种意识形态上的信奉”[65]。
女性主义认为,以生物性来定义女性并把生物性作为性别的决定因素,即使从严格的科学意义来说,它也是建立在隐蔽的假设、有缺陷的方法论、不充分的证据以及未成立的一般性概括之上的,这体现了一种简单化、片面化的生物还原主义。因此,与其说是生物学为定义女性提供了科学依据,不如说是文化中的性别偏见解释了生物基础。通过对生物决定论的批判,女性主义已经认识到,“女性的生理不仅不是命运,而且常常不是生理”,“因为我们的生物学不是由天父创造的,而是由他的人类儿子们创造的”,结果它不可避免地“包含一系列支撑性别主义的社会实践方面的神话”[66]。
(二)由与男性的对比来定义“女性”
关于这一点,西蒙娜·德·波伏娃从哲学的视角予以了解释,通过考察“生物学的依据”、“精神分析学的女性观”、“历史唯物主义的女性观”等对女性“他者”性质的分析,她认为,在历史与现实中,在理论与实践上,女性总是通过与男性的比较被定义。女性是他者,因为她不是男性,男性是自由的、自我决定的存在,“他”给自己的存在下定义;而女性是他者,是对象,“她”作为对象的意义是被决定的。在传统二元对立的关系中,“她”是“客体”,与作为“主体”的男性相对立,应该说,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作为男性对照物出现的女性从未成为过主体。一旦男性声称自己是“主体和自由的存在,他者的概念就产生了”,特别是女性作为他者的概念就产生了[67]。在对比中获得定义的女性总是显得非正统、无关紧要,相比于男性,她们感性多、理性少,更贴近自然、更细腻,总之,男性被认为是标准的,女性却是相对于标准而言的变异。这样男性的特征就被视为理想的而赋予较高的价值与地位。相对而言,女性是有缺陷的、不完善的、非理想化的,从而其就被贬低了。如果女性要成为自我、主体,她就必须像男性一样超越所有限制她存在的定义、标签和本质而重新定义自己。
(三)由关系来定义“女性”
在关于“女性”的定义中,还有一种认识也颇受人关注。那就是“女性”由一系列关系来定义,如丈夫的妻子、儿子的母亲、父母的女儿、公婆的媳妇以及董事长的秘书等。在这里,“女性”自身是隐而不见的,她只是某种关系的成员,只有在某种关系中才得以存在。
女性主义学者盖尔·卢宾借鉴马克思分析工人和资本的方法指出,在讨论性别和妇女概念时,“关系”是个关键词,女人只有在某些关系中才会变成仆人、妻子、秘书、奴婢、色情女招待、妓女或打字秘书等,才会有性别歧视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定义方式?盖尔·卢宾给予的解释是,“一个社会的‘性(社会性别制度)’是该社会将生物的性转化为人类活动的产品的一整套组织安排,这些转变的性需求在这套组织安排中得到满足”[68]。这就是说,女性处于某种关系的系统中并非出自自然,而是社会组织安排的结果。美国心理学家卡洛尔·吉利根则从心理发展的角度对此进行了研究,她主要关注的问题是两性区别和道德发展。通过这一研究她发现,人际关系,特别是涉及依附的问题,男性与女性的经历是不同的。对于男性,分离和独立与男性特征息息相关,因为与母亲分离是男性特征建立的关键。而对于女性,女性问题或女性特征并不依赖与母亲分离或独立而建立,亲密对男性是一种威胁,而分离对女性是一种威胁。吉利根进一步发现,“女性不仅在人际关系中定位自身,而且通过是否具有给予爱的能力来评价自身。女性在男性生活圈中的角色是抚育者、照护者和助手,是她自己赖以生存的人际关系网的编织者”[69]。在这里,女性只存在于关系中,没有了关系,她也就无可归依了。这样定义的结果是导致意识层面上女性的消失、实际上的依附。(www.xing528.com)
(四)由文学形象来定义“女性”
在文学艺术中,女性形象的“男性臆想”与“自我”的空洞化一直是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家所关注的主要论题。玛丽·埃尔曼曾在其《思考妇女》一书中对西方文化中各个层次上充斥着的一种“性别类推”的思维习惯进行了深刻分析,她从男性作家笔下的女性形象和男性批评家笔下的女性作品中总结出十种女性模式:无形、被动、不稳定、封闭、贞洁、物质性、非理智性、依从,以及两种难以改变的形象——悍妇与巫婆。她认为这些模式充分表现了菲勒斯批评中性别类推的思维习惯[70]。中国学者刘慧英也曾以女性主义视角对中国文学中的女性形象进行了分析,她把中国文学中出现的女性形象归为三类:(1)才子佳人程式:女性对男性的物质和精神依附;(2)诱奸故事程式:女性自我的迷失;(3)社会解放程式:对女性自我的回避与否定[71]。在女性主义研究者看来,这些文艺作品中的女性形象都非女性的真实所指,而是被男权文化所构造和赋予的。真实的女性在其间已被妖魔化与空洞化。
所以,有研究者指出,在关于“女性”的定义中,不同的学科之间虽然各有侧重,但它们却有基本的相同之处,如心理学植根于哲学、生理学和生物学,人类学家不断运用心理学方面的理论来阐释其发现。研究者常常既探讨生理因素对行为和情感的影响,又研究其中心理因素对身体的影响的情况。文学艺术作品中呈现的象征符号与意象在不同的领域都会再现。而且,从一个学科领域得出的结论会影响另一个学科领域的研究假设和研究方法。因此我们会看到很多重叠的研究假设和观点[72]。问题是这些知识信息以及理论观点是建立在一种先验事实的基础之上的,而这种先验事实本身却蕴含着偏见与歧视,正是这种偏见和歧视造成了对女性的伤害,但是研究者基本上对此视而不见。
那么,对于这种先验的事实,其潜在的假设源于何处呢?它们来自不同学科领域的人们所受的教育和个体经验。而这些人基本上是男性,大体有相似的教育背景,并被灌输了同样的对女性的态度和见解。但是,事实上却是在所有的文化中,男性的经历都与女性不同,然而却总是男性在为女性定义,结果女性也学会了用男性的定义来看待自己。显而易见,我们缺少的是女性的自我定义。随着女性主义者不断地进入不同的研究领域,他们对这些领域内潜在的假设和定义提出质疑,揭露以往观念解释中的错误逻辑,试图利用女性主义的新视角展现一幅包括女性真实生活、真实体验的完整画面。
(五)“女性”的自我定义
现在,大多数女性主义者已经摒弃了那种把女性看成某个生理局部的定义,但是,他们也不因此否认女性的确具有某个或某些特征,拥有各种亲密的、适宜的关系,但是他们都认为这并不能决定她们真实的存在,她们作为“女性”这一社会性别是社会文化的产物,是“社会的手稿”。
“女性”的自我定义随着“社会性别”这一概念的出现和广泛使用而更加明确、丰满。它已超越了生物范畴、关系范畴、对比的范畴、文学想象的范畴而成为一个社会、文化、政治和历史的范畴,它原本的被认为普遍的、本质的、一成不变的内涵也因社会性别这一概念的出现而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因此,关于女性这样的“自我定义”也更具有理论的解释力。
女性主义认为“女性”这个概念本身是以人的生物性别为基础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过程中被人为地建构起来的,既然是人为建构起来的,与此相关的一切联系、认识都是可以改变的,如男女在社会、家庭中的地位、相互关系乃至角色分工。另外,与“女性”概念相联系的所有的一切被视为天然合理而赋予女性的特质和群体特征、行为方式都是社会发展的产物,而不是一成不变的。社会性别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权力关系深刻地解释了男性对女性的统治与支配,在这样一个视角下,我们可以发现男女之间的生理差异不足以直接导致作为群体的男女两性在社会地位上的差异和等级关系。所以“女性”这个概念中所包含的劣等、弱者、被统治、被支配都是不确定和非决定性的,是可以改变乃至消除的,强调“女性”作为一个社会性别的存在,实际上就已经摆脱了生物决定论,从而动摇了男尊女卑、男性至上的哲学基础。这也为解释高等教育中呈现的性别歧视、性别差异提供了理论武器。女性通过这样的被定义再来解释她们与高等教育之间的关系必然另有一番情境,因为此“女性”已非彼“女性”了。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女性主义在用社会性别这个范畴定义“女性”时,遭到了来自后现代女性主义者的挑战。首先,他们对“女性”这一身份的统一性提出了质疑,有色人种女性和后殖民地女性针对欧洲中心的、中产阶级的女性主义的批评已经使女性主义者们清醒地认识到他们的话语所具有的规范性、政治性地位,所谓的统一的女性身份只是一个政治上或理论上的神话,在现实生活中它实际上是“支离破碎的”。其次,后现代女性主义者认为,对统一“女性”身份的确认和定义无意之中助长了传统性别秩序的复制和存续,而这一切恰恰又落入了男性的话语霸权和规范性之中,因为历史与现实中任何关于女性的知识都已受到性别歧视的污染,人类文化中到处都充斥着厌女主义的话语,所以,他们致力于解构“女性”这个“虚构”的身份范畴。法国女性主义学者朱莉亚·克里斯蒂娃曾明确宣告:女性不能被界定。她说:“若一个人以为自己是一个地道的女性,那几乎和以为自己是一个男性一样荒诞不经而且莫名其妙。因此我以为,所谓‘女性’即是那不可再现的、不可言说的,存在于称谓之外、意识形态之上的非实体。”[73]虽然如此,绝大多数后现代女性主义者还是留有余地的,朱迪斯·巴特勒认为,解构“女性”这个身份范畴,并不意味着取消“女性”概念,而是使这种范畴永久地向争论开放。“我认为……作为出发点的‘身份’永远不能成为女性主义者政治运动的坚固基础。各种身份范畴始终是……规范性的,因此也是排他的……这并不是说‘妇女’这个术语不应该被使用……相反,如果女性主义假定‘妇女’标示了一个无法标示的各种差异的领域,一个无法由描述性的身份范畴来概括的领域,那么正是这一术语成为永久的开放所在……对女性主义的主体进行解构,并没有废弃它的使用,反而使这个术语进入一个具有多重意义的未来天地……使它成为承载可能出现的未曾预期的意义的场所所在。”[74]
应该说,20余年来,西方女性主义学者在对“女性”的定义和范畴的界定方面遇到了理论上的重重困境,但这也正是女性主义深入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此呈现出女性主义者内部关于女性自我定义的分歧将有助于我们从多角度、多层面深刻地认识和解释女性与高等教育之间的复杂关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