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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办高校教育创新实践调研成果

时间:2023-10-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虽规定了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地位、构成与职责等,但在董事会构成的规定上,由于没有亲属关系的限制,极有可能出现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全部或大部分为出资人及其亲属的状况。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至今,走的基本上是一条外延式的发展道路。但在我国学费收入占据绝对主体,经费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关键性问题。

我国民办高校教育创新实践调研成果

(一)发展过程的特殊性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在发展过程上所表现出来的特殊性主要是曲折性与中断性。我国具有悠久的私立高等教育历史,但是现今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与历史上的私学教育传统并没有直接的历史继承性。曲折性表现在民办高等教育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既有快速发展的时期,也有极度萧条的时期,发展过程表现出一定的波动性和复杂性。中断性表现在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高等教育管理体制随之变迁,私立高等学校收归国有或并入公立高等学校。

(二)发展环境的特殊性

社会转型与经济制度变迁的背景之下,我国私立高等教育开始重新获得发展,但是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这时的私立高等教育发展面临着特殊的发展环境:首先,在强大的公立高等教育系统背景下萌芽和发展。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与西方主要国家的私立高等教育发展不同,主要是因为它是在一个强大的公立高等教育系统背景下萌芽和发展起来的。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出现之时,公立高等教育的规模已经相当庞大,即使是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但不论是在发展规模还是在发展质量上,与公立高等教育比较起来仍然是相形见绌。其次,在艰难的外部竞争环境中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是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兴起和发展的,由于受到特定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人们的观念和对旧制度的路径依赖,导致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一直处在一种艰难的外部竞争环境中发展。第三,在相对不完善的政策法规制度环境中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这就意味着民办高校具备我国法律关于法人成立的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目前我国法律对法人的分类还不能囊括民办高校这类新出现的法人。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两大类,而民办高校无论是哪一类都难以定论,定位于所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一种不明确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没有按照民商法的原理设置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所有权,转投资、抵押担保等行为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这种不完全的法人财产权对于必须完全凭借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立足并谋求发展的民办高校来说,无疑是不利的,不仅会直接影响社会的教育捐赠以及政府公共财政经费投入,影响其他民间资本的投资行为预期,而且由于资产抵押的限制、转投资的限制,其办学经费来源也主要被局限在举办者投资和办学收入两条途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虽规定了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地位、构成与职责等,但在董事会构成的规定上,由于没有亲属关系的限制,极有可能出现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全部或大部分为出资人及其亲属的状况。另外,该法对董事会或理事会的监督也没有任何规定。这样也就在事实上形成了一种不完善的治理结构制度安排。

(三)发展方式的特殊性

第一,投资办学的发展模式。从世界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来看,捐资办学在许多国家占据主流地位。而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兴起和发展却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不同,在一开始走的就是投资办学的道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开始起步,由于受当时的经济背景和条件限制,属于捐资办学的极少甚至可以说是空白。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最初举办者绝大多数都是利用市场机制,以较少的资金投入,从举办培训班或开展自学考试助学等做起,再逐步过渡到学历教育的。第二,外延式的发展道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至今,走的基本上是一条外延式的发展道路。大多数的民办高校都是依靠滚动发展模式发展起来的,扩大办学规模、完成学校基本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成为众多民办高校在现阶段寻求的办学目标。由于学费成为现阶段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经费的主要来源,民办高校想要获取更多的发展资金,就必须扩大招生规模,以增加收入,除少量民办高校在短时间内实现规模扩张,已形成规模效应,学校得以良性循环,开始注重内涵建设,致力于建设高水平民办大学外,我国民办高校从整体上来看仍然处于靠扩大办学规模以求生存的发展阶段。第三,模仿公办高校的办学模式。前文述及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是在一个强大的公立高等教育系统中萌芽和发展的,可以说是“白手起家”,要想获得政府和社会承认,模仿公办高校的办学模式成为不二选择。加上民办高校的首批创建者多是从公办高校退休的人员,他们所聘请的办学者及教职人员也多是公办高校的教师,这也就使得民办高校很容易走上一条模仿公办高校办学模式的发展道路。

(四)发展资源的特殊性

第一,短缺的经费资源。从西方国家来看,学费、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社会服务与销售等共同构成支撑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的经费支柱。但在我国学费收入占据绝对主体,经费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关键性问题。以厦门8所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为例,学费、住宿费两项收入已占到全部收入的82%,举办者投入只占到8%,而这三项收入已占到总收入的90%以上。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私立高校主要依靠社会捐赠支撑办学的情况不同,我国民办高校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有限,地方政策对引导民间资金捐赠举办民办高等教育缺乏吸引力和操作性,因此,民办高校接受社会捐赠的机会和额度都非常有限。第二,频繁变更的校名资源。校名作为民办高校发展的重要资源,在我国特定的环境条件下,也具有其特殊性,即校名变更频繁。以南昌工学院为例,1988年建校时称赣江大学,1998年变更为赣江专修学院,后改为赣江职业大学,后又更名为赣江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又更名为南昌工学院。(www.xing528.com)

(五)发展能力的特殊性

发展能力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发展特色不彰和缺乏核心竞争力上。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兴起和发展三十年,历经几个发展阶段,已取得巨大的发展成就,也可以说正走着一条求生存发展的道路,也是一条逐步确立合法性并不断突破与发展的道路。民办高等教育的体制机制的优势尚未充分地发挥其优越性,并未给民办高校带来发展优势。民办高校要发展,必须掌握和拥有资源。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能力不足突出地表现在发展所需要的资源严重短缺上。首先,随着公立高等教育领域的改革持续推进,民办高校的原来所依仗的制度优势正逐步消失。其次,资金瓶颈在短时间内无法解决,学校发展缺乏充足的资金支持,缺乏发展后劲。第三,学术发展资源严重不足,缺乏人才吸引力。人力资源储备与建设、生源质量等与公办高校形成的巨大差距。第四,品牌积累不足,品牌效应缺失。民办高校除少量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已完成规模扩张,实现规模发展,开始注重内涵建设,形成了一定的办学品牌和声誉外,其他的要么由于未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机遇期内实现规模发展而处在生死挣扎的边缘;要么由于办学条件太差、办学品质不高或者办学行为不规范而处在平庸办学的阶段,根本谈不上品牌积累。

(六)内外部管理结构的特殊性

第一,“家族式”管理占据重要地位。在我国600余所民办普通高校中,60%左右属于家族式管理。从绝对的“家族式”管理模式逐步演变发展到一种扩大化的“家族式”管理模式。在这种管理模式下,民办高校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处于一种相对临界的状态,董事长与校长分设,主要或核心的控制权掌握在家族成员手中。同时,家族以外的人也掌握一定的权利,如教学及专业设置、招生、学生管理等。在产权制度和民办高校管理体制不进行颠覆性变革的前提下,“家族式”管理将在一定的时期内构成我国民办高校的主要管理模式。第二,内部管理呈现受利益集团控制特征。我国民办高校管理形式以“董事会或理事会制定决策”和“校长执行政策”为特征。这种管理形式主要代表投资者和办学者的经济利益,体现了民办高校由利益团体掌控的本质,其外在的表现形式是民办高校的公益性式微、寻利性趋强。第三,党团系统辅助确立政治合法性。首先,热衷于聘请政府部门及公办高校退休领导担任校长或核心领导,将这些人员置于战略位置,将其所掌握的社会资本或与政府部门的关系视为战略性资源,以期在政治上确立合法性。其次,建置党团系统,开展党建工作,从政治上确立正确性,与执政党和政府走在一边,以期获得政府认可。再次,热衷于创造条件让政府官员莅校视察或参访,以作为获得政府部门认可的标志性事件,借由政府权威寻求社会认同。

(七)发展结果的特殊性

发展结果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发展区域性特征显著、地位不高与影响相对有限等方面。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呈现出一定的非均衡性现象和区域性特征。总体来看,拥有发达民办高等教育的区域集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初期,地方政府在教育政策上从多方面给予支持与鼓励,随着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时间推移,地方政府从教育政策上对民办高校的发展加大了管理、保障与扶持力度,从而形成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所呈现出的显著的区域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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