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我国放开社会力量办学以来,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学校竞相出现,呈现百花齐放的局面。比如有私人个体办学,多人合伙办学,企事业单位办学,协会、研究会和基金会等团体办学,民办公助、国有民办、一校两制、股份制办学,等等。1996年,全国民办普通高校只有21所,在校生人数1.4万人;到2004年4月,全国民办高校的数量达到194所,在校生有81万人,其中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教育学历文凭颁发资格的民办大学有122所,它们是所有民办高校中的佼佼者。这里必须要提到的是,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从20世纪末开始兴起,到2003年已经发展到300余所,目前部分独立学院已经转设为民办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已经成为民办本科层次院校的生力军,不仅抢夺了层次较低的传统民办高校的生源,同时也对公办专科院校带来严重的挤压。到2016年,全国民办高校的数量达到742所,在校生达616.2万人。这些民办高校每年向社会输送大批的人才,由于学校层次的问题,这些人才大部分都流向了企业单位。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狭义上的民办高等教育概念即指围绕民办高校而来的,民办高等教育运作的主体是民办高校。所以,在此主要对民办高校的含义进行分析。当前,学界对民办高等学校有着多元化的分类方式。
(一)按经费的来源分类
根据这种界定方法,凡是由国有资金所办的高等学校都称为公办高校,非国家出资办学的高校则为民办高校。但是如果按照这种方式来界定的话,则限制了民办高校的筹资渠道,并且也与国际惯例不符,因为国外许多私立大学同时也接受政府提供的经费资助。近几年,我国也加大了对民办高校的经费支持,包括奖学金、助学金、专项建设经费等。
(二)按产权分类(www.xing528.com)
以资产所有权归属作为标准,即产权属于政府的高校是公办高校,而产权属于某个体、企业、社会团体的则为民办高校。但是这种分类方法也有弊端,对于将来政府和社会共同资助的高校则难以准确地界定其产权归属。
(三)按办学主体和经费来源分类
即办学主体为非政府的个人、企业或社团组织,办学经费主要由学校自筹的高等学校,通称为民办高校。由于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初衷在于可以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提高竞争机制,从而来完善和补充现有的公办高校系统。学校产权归属也是制约或促进竞争的十分重要的因素。因此,应当以高校的产权归属、办学主体与主要办学经费来源三个指标来界定民办高等学校,即凡是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为主要办学经费来源、产权非各级政府所有、办学主体为非政府组织的高校就应当称之为民办高校。
民办高校具体可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民办高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纯粹公益性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学校办学结余进行分配,只能用于学校的再发展;营利性民办高校是指按照企业运行模式建立,学院的办学结余,在提取一定比例的再发展基金后可以给予投资者、办学者和经营者适当回报的民办高校。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各有利弊。2017年9月1日后,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民办高校面临出路的选择。但是无论民办高校的举办者选择哪种类型,民办高校都属于公益性事业,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补充,都为国家培养人才。不同的选择带来的只是分类管理后,国家不同政策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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