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视书院为“群聚徒党”之所,采取抑制政策。雍正十一年(1733年),朝廷同意省城设立书院。乾隆元年(1736年),浮梁知县沈嘉徵,领头捐银120两,在县治东的义学旧址建昌江书院,拨官租充书院膏火(经费)。清朝廷正式同意府县设书院则是乾隆十年的事。昌江书院是清代在州县较早创设的书院。
沈嘉徵,浙江山阴人,是雍正六年至乾隆五年的浮梁县令,也是唐英在景德镇督陶的期间。他在浮梁任县令13年,政绩颇丰,教育尤佳。他“择文行素优者为掌教”,对学子提出许多具体要求。勉励学生勤奋攻读,说“十宝之邑,必有忠信”(孔子语)意思是只要肯努力,山城里必出国家栋梁。他还强调学生必须是品德第一。他除了亲自到书院讲课以外,还亲自过问学生的勤惰,勤者奖励,惰者惩罚。在他的重视下,浮梁教育出现了“党庠术序遍生徒”的盛况,于是逐渐形成“延请名宿训课生童”,“书声彻夜,不间暑雨祁寒”的风气,使浮梁科举纷纷传捷,“岁科两试,半夺前矛;乡会三场,频闻入彀”。沈县令这样为地方办教育,确实值得后人缅怀。
这里须说明清代办书院的情况。清代书院,其性质已不同于宋、元、明时期由名家讲学的书院。它从创办开始,政府就紧紧抓在手中。因为明末出现了“东林党事件”,生怕一放手就出事。所以一开办就一级一级由官办官管,所谓“大者属诸行台,小者属诸州府县之长”。对书院的掌教、生徒的选择,清廷都有明文规定。浮梁县治的书院,从沈县令创办昌江书院起,历任知县都亲自到书院督课,查掌教之优劣,查生徒之勤惰。书院的教学内容、要求、教学方法,清王朝有全套规定,基本上与县学相同。所谓县学,是从唐代起设于地方的教育机构,也是科举制度最基层的机构。县学生员,经县试、府试及格的,即中了秀才的,方称“入学”。每次每县入学都有名额限制,浮梁一般是10名左右。到省里参加举人考试的叫“乡试”,乡试科中即举人。参加乡试的人,必须取得秀才资格。县学同时管理孔庙活动。县学设学官,称教谕,由朝廷任免,官阶比知县低一品。一般知县为七品,教谕为八品。后来还设了副职,称训导。浮梁县治书院,每月设二课,一次官课,一次师课。官课由府、县(主要是县令或教谕)出题阅卷,师课由书院掌教(山长)主持。阅卷后,对学生功课评定等级,由官署和书院按等级发给少量银钱的奖赏。(www.xing528.com)
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县令黄泌倡浚莲荷塘。此举也反映了当时浮梁经济形势比较景气。昌江书院是建在县城里,地盘无法扩大。随着教育的发展,书院校舍不敷使用。在浚疏莲荷塘的同时,清理了双溪书院的旧址。黄知县圈定,在双溪旧址建一书院,取名“绍文”。黄泌说“绍文怀贤也”,就是继承先人的事业的意思。创办初期,绍文隶于昌江,即昌江书院的分部,“邑侯录课于昌江,生徒肄业于绍文”。随着绍文建筑的完善,昌江书院渐渐就停办了。五十六年(1791年),昌江书院改为考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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