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之初,工人在政治上翻了身,但旧社会的对工人歧视和虐待的流毒依然存在,一些私营企业侵犯工人权利,诸如随便解雇工人、任意加班加点、歧视女工、虐待童工等事还屡屡发生。记得,有个烟店里的学徒,三年未得分文工资;坯厂做针匙,男工每一升米工资做8筒,而女工却要做18筒;琢器业有个工人因为同老板的老婆辩了几句嘴,竟遭老板的毒打;铁器业有个老板,怨工人揭发了他的不法行为,竟开除工人……面对这些侵犯工人利益和权利的行为,市总工会、各产业工会的同志亲自上前,一方面,对广大工人进行“谁养活谁”“谁依靠谁”的教育,要他们本着“又团结又斗争,以斗争求团结”的原则,同侵犯工人权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另一方面,理直气壮地代表工人说话,按照《共同纲领》《工会法》《劳动保险条例》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资方进行教育,及时制止侵犯工人权利的不法行为。与此同时,工会还主动协助市政府劳动科,根据“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原则,调解与仲裁数以千计的劳资纠纷。单1950年,便调解、仲裁了劳资纠纷364件,其中工资236件(主要是拖欠工资)、解雇52件、违反劳动纪律7件、开工复工43件、其他5件、经调解无效交法院处理的21件。
调解劳资纠纷,处理劳资关系,最好的形式是以行业或基层工会为单位,由劳资双方派出代表(5~15名不等),组成“劳资协商会”,签订劳资集体合同。这项工作,多数是在1950年进行的。这一年全市共签劳资合同42个。到1951年上半年,全市各行各业建立了劳资协商会,并签订了劳资合同。
签订劳资合同的谈判,由市政府劳动科派员主持,市政府工商科和市总工会劳保部派代表参加,并坐在主持人的两旁,劳资双方代表则分边坐定,劳方坐在左边,资方坐在右边,形同两国代表会谈。双方依次发言,平等商讨,气氛相当严肃,态度极为认真。劳资合同,就是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诸如:开工复工、雇用解雇、工资福利、作息时间、同工同酬、劳动纪律、职工假期、学徒津贴、女工保健等,通过双方协商,用合同条文形式把它固定下来,并呈报市总工会、市劳动科、工商科备案。(www.xing528.com)
签订劳资合同,阻力来自资方。因为执行合同条款,就等于废除了“定事制度”(每年正月老板决定是否雇用),不许自由解雇工人,同时还要给工人假期工资、学徒津贴、女工产假工资等,这些,是历史上不曾有过的。对工人来说是“梦寐以求”的事;而对资方老板来说,则是“做梦也没想到的事”。为了向资方宣传政策法令,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一般在合同条文稿件形成后,允许有个“酝酿期”。经过一两个月,最长的是绸布业经过了5个月酝酿过程,双方代表进行几次接触,认识一致后再签字。合同期限很短,一般为6个月,短的是3个月。到期,双方可根据新的情况,再议再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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