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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劳动者权益,模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

时间:2023-10-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在,我国越来越重视《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冯某认为某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提出仲裁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模型公司将上述情况提前告知刘某,并承诺提供班车住宿等条件,但刘某不同意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于是模型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

保障劳动者权益,模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

现在,我国越来越重视《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少企业因无视《劳动法》,而被员工告上了法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些关于《劳动法》内容有关的事例在我们身边发生。那我们应该如何认识劳动法律,学会《劳动法》呢?

案例导入

【案例3-1】裁人未征求工会意见,被裁定违法解除合同

冯某于2008年1月12日进某单位工作,担任后勤维修人员,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月4日该单位以冯某违反《设备定期检修巡查制度》为由,依据其《单位奖惩制度》,作出《关于对冯某违纪问题的处分决定》。同年5月10日,该单位向冯某送达《关于对冯某违纪事件的处理决定》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与冯某解除劳动合同。冯某认为某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提出仲裁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对其实行的规章制度是经民主程序产生及劳动者对该制度负有举证责任。尤其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征求工会的意见。而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征求工会意见。最终,结合本案情况对冯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3-2】办公场所迁至外地,单方解约未输官司

刘某于2012年8月13日到某模型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地点,实际履行地为北京市昌平区某村。2014年7月30日,模型公司厂房的租赁合同到期,未能继续签订租赁合同,也未在原址附近找到合适的办公场所,最终决定将厂址迁至河北。模型公司将上述情况提前告知刘某,并承诺提供班车住宿等条件,但刘某不同意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于是模型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刘某对此仍然不满意,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模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模型公司主张,变更地址的背景是公司经营地址的租赁合同到期,并不是主观上故意迁址,且作为变更地址的补救措施,公司给员工提供了班车、 住宿等条件,让员工继续履行合同实质上不存在障碍,但是刘某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公司不得已和他解除劳动合同,且已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模型公司因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将办公地点从北京昌平迁至河北,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情形。模型公司已经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刘某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于是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

案例思考

1.作为劳动员工应该如何维权?

2.除了熟悉《劳动法》外,我们还应怎么做?

预防措施

需注意:为何经常发生劳动纠纷?

在工作中为何易发生关于《劳动法》的冲突?造成劳动纠纷有以下一些原因: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学习:公司的规章制度跟新《劳动法》有冲突怎么办?

(1)法律对待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原则有三:一是订立程序合法,二是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三是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只要符合这三项条件,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就具有法律效力,企业与劳动者都应当严格遵守。

(2)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3)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单位没有相关的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带有强制性的规定,订立程序也不一定合法,也就是说,没有经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所以规章制度本身就不合法,劳动者就可以不执行。

所以当二者冲突时应以《劳动法》或者《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为准。(www.xing528.com)

补救措施

必掌握:如何通过劳动法维护权益?

1.常见劳动纠纷形式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等。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等。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劳动者自负等。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2.劳动纠纷主要解决途径

(1)协商程序。

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与其他纠纷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单位,一方为单位职工,因双方已经发生一定的劳动关系而使彼此之间相互有所了解。双方发生纠纷后最好先协商,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来消除隔阂。实践中,职工与单位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而解决纠纷的情况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协商程序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

(2)申请调解。

调解程序是指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仲裁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根据《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单位具体情况,有利于解决纠纷。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均可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但是,与协商程序一样,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且调解协议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该程序既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灵活、快捷的特点,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手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选择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要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诉讼程序。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讼程序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学以致用

1.当公司制度与《劳动法》产生冲突时,你该如何应对?

2.若遇劳动矛盾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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