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预审的方法有合格制法和有限数量法两种(表3.1、表3.2)。无特殊情况,招标人一般采用合格制法。审查委员会根据资格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对所有已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依据。
1)合格制法
资格预审合格制法是一种符合性审查的方法,凡符合表3.1中“初步审查标准”和“详细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
(1)初步审查
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近年财务状况和今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表3.1 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
①此处“第二章”是指“《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8年版)第二章”,下同。
(2)详细审查
审查委员会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除应满足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
①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②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③为本标段的监理人、代建人提供招标代理机构服务的;
④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⑤与本标段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⑥与本标段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⑦被责令停业的;
⑧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⑨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www.xing528.com)
⑩在最近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⑪在资格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且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2)有限数量制法
在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标准满足的前提下,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再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超过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数量。具体步骤如下:
该方法第①—③步骤同合格制法。第4步为评分。情况一: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且没有超过表3.2规定资格预审的人数,均为通过资格预审,不再进行评分;情况二: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超过表3.2规定资格预审的人数,审查委员会会依据表3.2中2.3项评分内容和标准(人员、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初步施工组织计划)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
表3.2 资格预审办法(有限数量制)
续表
①此处“第二章”是指“《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8年版)第二章”,下同。
②此处“本章”是指“《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8年版)第三章”。
续表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各评分因素及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并对各评分因素进行细分(如有),确定各评分因素细分项的分值,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合计应为100分。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审查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审查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招标人应列明各评分因素或各评分因素细分项(如有)的评分标准,并作为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分的依据。
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可以将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如项目副经理、专业工程师等)以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列为评分因素进行评分,并适当调整本标准文件规定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范围。
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范围如下:拟投入本标段的项目经理(包括备选人)和项目总工(包括备选人)资历、信誉为25~40分;类似工程施工经验为25~35分;履约信誉为10~25分;财务能力为10~20分;技术能力为0~10分。
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信用评级,对其履约信用进行评分,但不得任意设置歧视性条款并不得任意设立行政许可。
“技术能力”指申请人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包括申请人获得的与项目施工有关的国家级工法、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主编或参编过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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