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公路建设因其特殊性和重要性,我国对其一直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②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③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市场动态管理,并依法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④建立公路建设行业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⑤发布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息;
⑥指导和监督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⑦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管理制度;
②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③建立本地区公路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④发布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信息;
⑤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⑥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②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③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④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实行严格的计划性,按程序建设和管理
公路工程的建设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2019年颁布的最新国家《公路法》明确规定“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交通运输部2006年6月颁布的《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同时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路建设应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①根据规划,进行预可行性研究,通过工程现场踏勘和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调查,进行必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提出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编制项目建议书,作为投资立项的依据。
②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通过必要的工程勘测、交通调查及预测,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议方案进行经济、技术综合论证,提出推荐方案和投资估算。经审批后作为编制设计(计划)任务书的依据。
③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下达的编制设计(计划)任务书,对批准的方案进行初步工程测量,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并列入国家建设计划。(www.xing528.com)
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进行详细测量,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
⑤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进行招标准备和资格预审。
⑥根据批准的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公路建设计划,组织项目招标投标。
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开工报告。
⑧根据批准的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施工。
⑨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办理项目交工验收,方可投入运营。
⑩缺陷责任期满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3)实行市场准入管理
为了保护市场主体各方的利益,促进我国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对公路建设市场主体和特殊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1)项目法人的资格标准
交通运输部2018年发布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分甲、乙两级。甲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能承担各级公路(含各类桥梁和隧道)工程的项目管理,负责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和建设实施。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还应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乙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能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含大桥和长隧道)工程的项目管理,负责资金筹措和建设实施。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还应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两级资格标准不同之处在于对主要人员资格和数量的要求。
(2)公路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与国际并轨,建设部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于2018年颁布了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2018年12月22日起实施),按照规定,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自治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除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补充性的实施细则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和地方不得自行制定或修改资质标准,不另外再搞诸如资信登记、专项许可等市场准入限制。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3个序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按照规定条件又可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4个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置、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交通运输部是全国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监理单位的资质实行分级管理。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3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和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获得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监理业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破产或者倒闭的监理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4)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标准、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标准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4个序列。其中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工程、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和公路行业可设立工程设计丙级。
(5)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分31个专业。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7)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8)从(执)业人员资格准入规定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作出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根据“交通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和尽量不与其他部门颁布的职业资格制度冲突”的原则,参照国务院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职业资格制度,对交通行业重要岗位和职业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目前已有建造师、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项目管理师和部分特殊工种等实行资格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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