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买方先提出要约邀请(招标),卖方再提出要约(投标),买方再承诺(定标)的一种商品交易方式。其实质是买方通过询价的方式形成交易价格,签订交易合同。招投标制度是国际通用的、成熟的、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
公路行业是我国推行招投标最早的行业之一,在“七五”期间,随着外资引进,招投标制度被引进国内。目前,我国公路建设招投标基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模式和管理办法,特别是原交通部于1994年、1999年、2003年先后3次发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和交通运输部在2009年、2018年发布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规范招投标市场、招投标程序、招投标文件编制和评标办法起了重要作用,为我国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快速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特点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公路招投标工作逐步得到规范和完善,对促进我国公路建设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相对于其他承发包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①程序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和条件由招标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事先拟定,在招标投标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按既定程序和条件进行招投标活动。可以说,招投标工作就是一项法律性、程序性很强的经济工作。
②开放透明。招标的目的是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寻找符合要求的中标人,一般情况下,邀请参与的投标人是无限制的。为此,招标人一般要在指定或选定的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提供给承包商的招标文件必须对拟招标的工程作出详细的说明,使承包商有共同的依据来编写投标文件;招标人事先要向承包商明确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以及选定中标者的标准;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最后截止日按规定的程序公开地开标;严格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单独谈判。这样,招标投标活动置于公开的社会监督之下,可以防止不正当的交易行为。
③公平客观。招投标全过程是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任何有能力或资格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有任何歧视性规定。同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必须公正、客观,其在组织评标时也必须公平、客观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中标人的确定或推荐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这样就能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发生。
④监管有效。依法进行强制招标的项目必须在有关部门规定的统一程序框架内进行,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机构均要介入整个招投标的过程。
(2)实施公路工程招投标的效益
建设市场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招投标工作的开展促进了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加快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建设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了建设市场的统一和开放,有利于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规范建设市场,自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有利于规范业主行为,促进其严格按程序办事。实行招投标制度,招标人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掌握着选择投标人与工程投资决策等大权。但是招标人必须做好前期的工程规划、落实资金来源、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编制等一系列工程前期的准备工作,才能进行招标工作,这就保证了工程前期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从而使工程招标后能顺利地按合同进行施工。
②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实行招投标制度以后,为了在竞争中中标,参加投标的承包商都会主动降低标价,从而以报价的优惠条件中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商本身的工程成本控制,提高生产效率和加强工程管理,还可再降低生产成本。只要工程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减少工程进展中不必要的环节,可大大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据统计,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一般可节约投资10%~15%。
③有利于提高工效,缩短工期,保证工程质量。招投标制度改变了过去企业向上级要任务的计划管理模式。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提高其竞争能力、提高中标率、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自身信誉。这就要求企业不仅要加速自身经营管理体制和方式的改革,而且还要抓企业内部的技术进步,提高施工队伍的人员素质,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实践证明,只有那些不断改善经营方式,注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自身技术优势的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由于招标文件有详细的技术规范,明确提出了各项工程的验收办法和应达到的质量标准,投标人不仅要满足规范要求,有时为了获得投标竞争的胜利,还主动提出提高质量标准的措施。在中标后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承包人也要重视质量。因为,首先,各工程项目都配有监理工程师,专职负责抓质量,承包人为避免因质量不合格返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必须重视质量。其次,招投标资格审查的内容中就包括承包商最近几年内已建工程和在建工程的质量情况,建立良好的信誉可为今后投标竞争的获胜奠定基础。因此,招投标制的实施能促使施工企业提高施工质量。并且招投标制度规定,建设单位不具备一定条件(资金、征地拆迁、图纸等)不能进行招标,当然更谈不上开工了。同时,在投标书中把建设工期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承包人若延误工期将受罚,提前完成可得奖,这将促使承包人按时或提前完工。据统计,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一般可缩短工期10%。
④有利于减少工程纠纷,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在没有普遍实行招投标制度以前,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经常存在因工程结算、预算、材料、工期、质量等问题上的相互扯皮,有时甚至影响到工程的按期投入使用,从而造成了一些不应有的损失。实行招投标制度后,由于有了法律依据,标价和工程款的支付方法均按招标文件规定办理,从而大大简化了双方的工程预算和决算手续。招标制度也对工期、质量和材料的采购供应方式等作了明确规定,双方职责权利清楚,矛盾、纠纷明显减少。
总之,招标投标对于促进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使参与投标的承包商获得公平、公正的待遇,以及提高建设领域的透明度和规范化,促进投资节约和项目效益的最大化,减少腐败、滥用职权、行政干预等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我国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资格审查中存在的问题(www.xing528.com)
在资格预审中强调业绩、人员、设备,却对财务状况重视不够。为了顺利通过资格审查,许多企业在施工业绩、人员履历、设备数量等方面弄虚作假,尽管业主采用多种方法控制,在一些地方仍然出现了一些合同符合资格预审标准的承包人超过30家,甚至60家。国内目前拥有公路工程施工一、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已有5000余家,每次高速公路招标,大部分有资格的单位都会报名。这一方面说明施工企业较多,工程供不应求;另一方面,按目前我国公路招标评标办法,基本上中标后一般都能获得一定利润。在利润驱使下,不管工程的具体情况适合自己与否,本企业是否有足够的工程,施工企业都积极投标。另外,在资格审核中,普遍要求企业具有公路工程施工一级资质,这对保证进入公路施工市场的企业具有合格的素质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从长远来看,对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公路工程招投标机制不利。首先,在资格审批中,要经过许多行政主管部门,过多的行政审批极容易造成权力腐败;在审批过程中,有些无法达标的企业会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蒙混过关。其次,在审批标准中规定必须有一定数量高速公路修建业绩,没有修过高速公路就批不下资质,而没有资质就没有资格修建高速公路,这样新生企业不管多有实力也批不下资质,而一些老企业即使是资不抵债,只要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照样有资格参与市场竞争。不能给新生有活力的企业机会,不能让落后的企业淘汰是审批制存在的一大缺陷。另一方面,在公路工程建设领域拥有一级资质的基本为国有独资企业,股份制尤其是民营等其他所有制企业少,形成了国有企业垄断的局面。这不利于市场主体在公路建设市场中公平竞争,也不利于促使国有企业改善管理。
(2)业主标底是否合理的问题
我国公路工程评标与国际通用的FIDIC 模式最大的区别是:在国内,业主的标底一般是按照部颁定额结合项目的单价、取费标准编制的,除材料按现行价格随行就市外,定额和取费都是按规定实施。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一般不会及时修订,层出不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部颁定额中无法及时体现,尤其是随着施工企业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原来的定额消耗水平已不能反映实际水平。预算编制办法还可以用来对项目进行宏观控制,但用来反映现在的市场价格却显得非常滞后。不同的项目,不同的业主水平高低不同,编制标底的水平也不一样,致使有些标底编制得不合理。那么,由此计算的“复合标底”的合理性同样值得我们探讨。
(3)评标中的暗箱操作问题
评标办法中与业主标底配套的其他规定,给暗箱操作带来了一定空间。复合标底中业主标底占有较大的比重、复合标底下降百分之几为最优报价等规定对投标者确定最终报价都非常重要,但是这些规定往往在投标者送交投标文件后才公布,那些预先知道这些信息的投标者无疑占有很大优势,而对其他投标者则是不公正的。对于这些规定的制定者、操作者,则有机会徇私舞弊,进行暗箱操作,给权力寻租提供了便利。
(4)合理标价定标存在的问题
合理标价并不能起到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这是违背价值规律的。目前,大多数的合理标价工程也就是国内公路工程招标项目都是有利润的,因为要保证标价能满足工程成本。这也是每个项目参加资格审查的承包商都非常多的原因之一,致使资格审查变得非常复杂。在市场经济中,商业行为必须遵循价值规律,公路工程建设也不例外。公路工程项目在这里是“商品”,投标竞争就是市场交易。工程项目的承包价是由投标者竞价而产生的,而不应该由业主主观制定,因此业主的合理标价带有严重的计划经济烙印。
3)公路建设市场招投标的发展趋势
对于今后公路工程建设市场和招投标体制,有关专家认为应该有如下变化:
①带有计划经济烙印的资质、准入证等行政手段规范市场的方式逐渐弱化,更多地以市场监督、宏观指导为主。
②各级公路主管部门转变职能、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公路施工企业逐步走向市场,彻底脱离与主管部门的联系。
③公路建设市场向各种所有制施工企业开放,国有公路施工企业加快改革、改组、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以适应市场竞争。
④高水平、专业化、技术实力雄厚的工程技术咨询、监理及仲裁机构不断涌现和发展壮大,并作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替代原来行政部门的某些职能,使招投标和工程管理更加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
⑤与国际接轨,全面推行FIDIC 模式管理公路工程建设。
⑥逐步形成以合理的最低标价法为核心的招投标评定标机制,统一的概预算编制办法和定额逐渐由指令性的执行标准变为指导性的标准。业主不能以自定的标底为标准来评定标价的合理性,只能作为投资控制和评标参考。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建立起各种具有本企业特色的工程造价核算系统。
总之,21世纪经济突飞猛进,交通基础建设高速发展,改革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机制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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