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路建设市场的主体
公路建设市场的主体分为业主、承包商(施工企业)、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勘察设计、造价、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监理等)。
(1)业主单位
业主单位即建设发包单位,也是投资者,是公路建设项目的法人,在公路建设市场交易行为中处于买方地位。我国《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由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负总责。”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法人,可独立享有批准的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权,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项目法人如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建设管理,必须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分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①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性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依法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建设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全过程负责。
②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非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为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应明确或组建项目法人,由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对建设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等过程负责。
(2)承包商
承包商是指公路建设中参与投标获得承包权的工程施工单位,在公路建设交易中处于卖方地位。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业主单位与承包商进入工程建设市场,应该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从而达到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3)工程咨询服务单位
工程咨询服务单位主要有勘察设计、造价、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监理单位等,在工程建设市场中处于服务地位。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组织招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投标单位资格预审、编制并审定标底、代理业主实施项目管理、计量支付管理、解决合同纠纷、办理竣工决算等。
公路建设市场主体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通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构成合同关系;业主与监理咨询单位通过签订委托合同构成委托合同关系;而监理与承包人之间通过各自与业主签订合同构成监理与被监理关系。政府管理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与各主体之间构成监督与被监督关系。(www.xing528.com)
2)公路建设市场的客体
公路建设市场的客体,即公路建设市场的“商品”,包括有形公路产品和无形产品。
(1)有形公路产品
有形公路产品即平常所说的基本建设项目,如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
①基本建设项目。即建设项目,是按照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的各个工程项目的总和,建成后达到设计要求的生产能力或效益。一般把一个独立工程,如一条公路、一条铁路等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②单项工程。单项工程又称工程项目,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它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是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如独立的大桥工程、独立的隧道工程等。
③单位工程。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具有独立设计与施工的条件,建成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如某公路上的路线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涵洞工程等。
④分部工程。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按照单位工程的部位和工种,将某些性质相近、工种用料基本相同的工程划分在一起。例如,路线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是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材料采集加工工程,桥梁工程的分部工程是上部结构工程、下部结构工程等。
⑤分项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将分部工程按照结构构造、施工方法、材料、规格、标准等分为若干分项工程。例如,砌筑工程分为浆砌片石和浆砌块石,路面工程分为沥青路面、混凝土路面、级配砾石路面,桥梁基础工程分为桩基础、扩大基础、沉井基础、组合式基础等。
(2)无形产品
无形产品是指各类相关服务,如技术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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