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总之,转换层位置越高,对抗震越不利。因此,对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转换层设置高度,8度时不宜超过3层,7度时不宜超过5层,6度时可适当提高。当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中筒结构的外筒为由剪力墙组成的壁式框架时,其转换层上、下的刚度突变及内力传递途径突变的程度与框支剪力墙结构比较接近,其转换层设置高度的限制,宜与框支剪力墙结构相同。
【规范规定】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
10.2.2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在地面以上设置转换层的位置,8度时不宜超过3层,7度时不宜超过5层,6度时可适当提高;对托柱转换层结构,其转换层位置可适当提高。
【解析】(www.xing528.com)
上述规定将原规程条文中的底部带转换层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和外筒为密柱框架的筒中筒结构改为托柱转换层结构。
底部转换层位置越高,转换层上、下刚度突变越大,转换层上、下内力传递途径的突变越加剧;此外,转换层位置越高,落地剪力墙或筒体易出现受弯裂缝,从而使框支柱的内力增大,转换层上部附近的墙体易于破坏。总之,转换层位置越高,对抗震越不利。因此,对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转换层设置高度,8度时不宜超过3层,7度时不宜超过5层,6度时可适当提高。此外,对于底部带转换层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和外筒为密柱框架的筒中筒结构,由于其转换层上、下的刚度突变不明显,转换层上、下内力传递途径的突变程度也小于框支剪力墙结构,转换层设置高度对这两种结构虽有影响,但不如框支剪力墙结构严重。据此,对这两种结构,其转换层位置可比框支剪力墙结构适当提高。当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中筒结构的外筒为由剪力墙组成的壁式框架时,其转换层上、下的刚度突变及内力传递途径突变的程度与框支剪力墙结构比较接近,其转换层设置高度的限制,宜与框支剪力墙结构相同。
必须指出,当设计转换层位于3层或3层以上的带转换层高层建筑结构时,应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的各项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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