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各层板柱和框架部分应能承担不少于本层地震剪力的20%。抗震设计时,按多道设防的原则,对板柱-剪力墙结构中的板柱和剪力墙均应进行水平地震剪力的调整。《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还规定了房屋高度不大于12m时水平地震剪力的调整方法。
【规范规定】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
8.1.10 抗风设计时,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各层筒体或剪力墙应能承担不小于80%相应方向该层承担的风荷载作用下的剪力;抗震设计时,应能承担各层全部相应方向该层承担的地震剪力,而各层板柱部分尚应能承担不小于20%相应方向该层承担的地震剪力,且应符合有关抗震构造要求。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6.6.3 房屋高度大于12m时,抗震墙应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房屋高度不大于12m时,抗震墙宜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各层板柱和框架部分应能承担不少于本层地震剪力的20%。
【解析】(www.xing528.com)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8.1.10条在原规程的基础上增加了抗风设计时的要求。
抗震设计时,按多道设防的原则,对板柱-剪力墙结构中的板柱和剪力墙均应进行水平地震剪力的调整。考虑到板柱部分的承载能力差,故不但板柱部分要调整,剪力墙部分也要调整。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还规定了房屋高度不大于12m时水平地震剪力的调整方法。
考虑到板柱部分的承载能力差,《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还规定了抗风设计时风荷载作用下水平剪力的调整方法。对板柱部分、剪力墙部分风荷载作用下水平剪力均适当放大,以提高板柱-剪力墙结构在适用高度提高后抵抗水平力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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