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对剖切符号有如下规定:
(1)剖切符号宜优先选择国际通用方法(见图6-12)表示,也可采用常用方法(见图6-13)表示,同一套图纸应选用一种表示方法。
图6-12 剖视的剖切符号(国际通用方法)
图6-13 剖视的剖切符号(常用方法)
(2)剖切符号标注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构)筑物剖面图的剖切符号应注在±0.000标高的平面图或首层平面图上;
②局部剖面图(不含首层)、断面图的剖切符号应注在包含剖切部位的最下面一层的平面图上。
(3)采用国际通用剖视表示方法时,剖面及断面的剖切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剖面剖切索引符号应由直径为8~10 mm的圆和水平直径以及两条相互垂直且外切圆的线段组成,水平直径上方应为索引编号,下方应为图纸编号,详细规定与索引符号相同。线段与圆之间应填充黑色并形成箭头表示剖视方向。索引符号应位于剖切位置线两端。断面及剖视详图剖切符号处的索引符号应位于平面图外侧一端,另一端为剖视方向线。
②剖切线与符号线线宽应为0.25b。
③需要转折的剖切位置线应连续绘制。(www.xing528.com)
④剖切符号的编号宜由左至右、由下向上连续编排。
(4)采用常用方法表示时,剖面的剖切符号应由剖切位置线及剖视方向线组成,均应以粗实线绘制,线宽宜为b。剖面的剖切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剖切位置线的长度宜为6~10 mm;剖视方向线应垂直于剖切位置线,长度应短于剖切位置线,宜为4~6 mm。绘制时,剖视剖切符号不应与其他图线相接触。
②剖视剖切符号的编号宜采用阿拉伯数字按剖切顺序由左至右、由下向上连续编排,并应注写在剖视方向线的端部。
③需要转折的剖切位置线,应在转角的外侧加注与该符号相同的编号。
④断面的剖切符号(见图6-14)应仅用剖切位置线表示,其编号应注写在剖切位置线的一侧;编号所在的一侧应为该断面的剖视方向;其余规定同剖面的剖切符号。
⑤若与被剖切图样不在同一张图上,应在剖切位置线的另一侧注明其所在图纸的编号,也可在图上集中说明。
⑥索引剖视详图时,应在被剖切的部位绘制剖切位置线,并以引出线引出索引符号,引出线所在的一侧应为剖视方向,如图6-15所示。
图6-14 断面的剖切符号
图6-15 用于索引剖视详图的索引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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