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按以下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①工程项目的建安投资在30亿元及以下时,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安投资超过30亿元时,每增加20亿元应增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名。
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风险因素多、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招标前配备到位。工程项目筹建阶段应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前期工作。
(4)建设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安全、隧道、机械、化工、地质等专业人员。
(5)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一般应持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般应持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或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2.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应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总监办至少应配备1名持证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驻地办至少应配备1名持证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范围内施工合同总额在30亿元及以上时,监理单位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总监办至少应配备2名持证的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其中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
(2)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持(专业)监理工程师证或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安全监理员持安全生产培训证书,人员配备应满足监理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求。(www.xing528.com)
(3)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应在进场前配备到位,以文件形式报建设单位审查。审查时应提交人员基本信息表(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安全资格证书号)及相关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单位应按以下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①项目部及专业分包单位:年产值计划在5000万元及以下时,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产值计划超过5000万元时,每增加5000万元应增配1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安全、隧道、机械、化工、地质、机电等专业人员比例不少于80%。
②班组:应配备兼职安全协管员。
(3)施工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各人员对应持B/C证)或安全工程师证书。
(4)施工单位(含专业分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进场前配备到位,以文件形式报监理单位审查。审查时应提交人员基本信息表(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安全资格证书号)及相关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未经审查、审查未通过或现场核查不一致的人员不得进场。
(5)施工单位应建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台账,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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