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2.1 斜井
1.斜井开挖的钻爆作业钻眼方向宜与斜井的倾角一致,底眼应比井底高程略低,避免出现台阶。每个循环进尺都应检测其高程并控制井身的斜度,每隔10~20m应复核其中线、高程,确保斜井的位置正确。
2.当斜井综合坡率i<10%时,宜采用自卸汽车、装载机或挖掘机配合的无轨运输方式;当10%≤i≤27%时,宜选用轨道矿车或皮带运输方式;当27%<i≤47%时,宜采用轨道矿车提升;当47%<i≤70%时,宜采用大型箕斗提升。
3.斜井施工期间,视出水量大小设水仓或临时集水坑储水,开挖工作面的积水用潜水泵先排到水仓(或临时集水坑),再用抽水机排出洞外;正洞施工期间,斜井的出水沿水沟顺坡排到斜井底的水仓,与正洞排水汇集一起,用抽水机排出洞外,必要时斜井中间再设接力水仓。
4.斜井采用有轨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有轨运输时,斜井应按要求设置井底平坡车场;井口平车场或卸渣栈桥,有斜坡条件可以利用时,也可采用甩车场;井身纵断面不宜变坡。
(2)井身每隔30~50m可设一个躲避洞,井底停车场应设避车洞,斜井底附近的固定机械电气设备与操作人员,均应设置在专用洞室内。
(3)井口和井底变坡点应设竖曲线,有轨运输的竖曲线半径宜采用12~20m。
(4)斜井口必须设置挡车器,并设立专人管理,挡车器必须经常处于正位关闭状态,放车时方可打开。车辆在井内行驶过程中(含途中停留),井内严禁人员通行与作业。
(5)井口、井下、卷提升机房应有联系信号,箕斗提升应采用直发式信号。提升、下放与停留,各有明确的色灯和音响、视频等信号规定。设专职信号员,负责接发车工作。提升机司机未得到井口信号员发给信号,不得开动。
(6)严禁人员乘坐斗车、矿车。当斜井的垂直深度大于50m时,应设运送人员的专门设施。
(7)提升钢丝绳必须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对易损坏、断丝或锈蚀较多的部位,应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在检查时剪下,检查结果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中。专项安全检查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8)提升装置应装设保险装置。
5.斜井采用无轨运输时,要强化人员、车辆环境、道路、技术措施等方面的管理,最大限度降低斜井无轨运输的安全风险,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车辆安全检查,尤其是制动系统要定期检查。
(2)单车道斜井应按要求设置会车道。每隔一定距离设置由砂袋和废旧轮胎组成的防溜墩。
(3)确保斜井内施工环境,运输道路应硬化并作防滑处理,保证铺底施工质量。
(4)斜井运输车辆应限速行驶,进洞重车不得大于8km/h,轻车不得大于15km/h,出洞爬坡不得大于20km/h。严禁工程车装载施工人员进出洞。
(5)所有洞内施工人员必须穿反光背心,洞内、外应设置各种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并应符合有关规定。
4.8.2.2 竖井
1.竖井的施工方法主要有全断面开挖法、反井钻机法、反井吊罐法、反井爬罐法和反井深孔分段爆破法。竖井施工应根据竖井深度、地质水文条件及各施工方法的特点选择适宜的施工方法(各施工方法的特点及施工程序如表4-1所示)。推荐采用施工安全条件较好的反井钻机法。竖井深度较大的宜采用滑模施工二次衬砌混凝土,有利于保证混凝土施工质量、避免施工缝。
表4-1 竖井施工方法及其适用范围、特点及施工程序表
2.井口的锁口圈应高出地面至少0.25m或浇筑环形挡墙,并做好井口场地排水设施;锁口圈应和下部井颈、井壁连成整体,当其作为井架基础时,应与井架结构连成整体;井口的锁口圈应在井身掘进前完成,并配备井盖,四周设围挡及警示标志,在升降人员或物料时,井盖方可开启。
3.扩挖钻爆作业除应符合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www.xing528.com)
(1)井身开挖宜采用直眼掏槽,当岩层倾斜较大且裂隙明显时,可用楔形或其他形式掏槽,有地下水时可采用立式梯台超前掏槽法。
(2)钻眼前应将开挖工作面的石渣清除干净并排除积水,炮眼钻完后,应将孔口临时堵塞。
(3)每次爆破后应检测断面,不得有欠挖。每掘进5~10m应核对一次中线,及时纠正偏斜。
4.全断面一次开挖时装渣宜用抓岩机;井架吊桶或罐笼出渣时,宜采用三脚架、帐幕式井架或龙门架;必要时应设稳绳装置和其他施工安全措施。
5.竖井井架结构的荷载应按下列两种组合进行计算;井架的设计应满足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的要求,并应设置防雷设施。
(1)正常荷载:井架自重+附属设备重+提升悬吊钢丝绳的工作荷载。
(2)特殊荷载:提升钢丝绳的断绳荷载+共轭钢丝绳的2倍工作荷载+50%的风荷载。
6.竖井提升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提升机械不得超负荷运行,并应有深度指示器和防止过卷、过速等保护装置以及限速器和松绳信号等。
(2)吊桶提升所用的钩头连接装置应牢固,不得自动脱钩,并应有缓转器。罐笼提升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坠器。吊桶沿稳绳升降时,其最大加速度值不应大于0.5m/s2。吊桶在无稳绳段升降的最大加速度值不应大于0.3m/s2。
(3)工作吊盘的载重不应大于吊盘的设计载重能力。
(4)提升用的钢丝绳和各种悬挂使用的钩、链、环、螺栓等连接装置,应具有规定的安全系数,使用前应进行拉力试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中应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
(5)井口应设安全栅栏和安全门,通向井口的轨道应设阻车器。
7.施工中竖井口井底、绞车房和工作吊盘间均应有联系信号或直通电话。
4.8.2.3 信号和通信
1.斜井、竖井提升必须有提升信号。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水仓、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洞室等主要机电设备和开挖工作面,应安装电话,能与工地调度室直接联系。
2.信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一台提升绞车,均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
(2)井口与绞车房之间,应采用数码显示的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并设置直通电话。
(3)信号电源要独立可靠,并有电源指示灯。
(4)信号系统应简单、可靠,系统上应做到联锁严密,每台提升机应有独立的提升信号,提升信号不得多机共用。
(5)信号系统的各种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6)所有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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