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权限的分配
德国职业教育的管理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分级与政府和企业分类管理,从双重制职业训练体系角度看,又可分为企业管理与职业学校管理两个部分。
自1969年的《联邦职业教育法》公布以来,从联邦到州直至乡镇政府以及各企业与团体,都有各自明确的管理权限与任务。
从联邦一级的职业教育管理看,联邦议会和联邦政府负责制订、颁布与实施全国性职业教育法规并执行监督任务,负责提出全国性的培训计划,分配联邦职业教育经费,指导与协调各州职业教育工作等等。政府下属各部分别负责各自领域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教育与科学部负责审订与批准各职能部提出的职业培训与教育的规定与培训大纲。
此外,在联邦一级还设一个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协调、咨询与研究机构——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它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是直属联邦的行政机构,但受联邦教育与科学部部门的监督。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是1969年设立的,1981年发布、1986年修订的《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对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的任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1.根据联邦主管部的指示参加各种职业教育法规、培训条例、职业教育报告、职业教育统计、调查及试验的准备与实施工作;2.根据联邦主管部的一般行政管理规定,支持跨企业职业教育机构的规划、组建与发展工作;3.向联邦政府提供职业教育问题咨询;4.从事职业教育研究工作并公布研究报告;5.登记认可的培训职业,并予以公布;6.参加函授教育工作。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中设主管委员会、秘书长、州际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及残疾人问题委员会等机构与职位,以开展各方面的工作。
从州一级的职业教育管理看,各州议会根据各自州的具体情况制订职业教育法规与条例,各州政府委托文化教育部或科学教育部与经济部等职能部制订有关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的行政条例,负责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的实施。
从政府与企业的分类管理角度看,联邦与州的议会与政府各主管部以及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是分类管理的一方,企业是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管理的另一方,两方是各有分工又相互协作的。
从双重制职业训练体系角度看,全联邦的企业和企业联合会(行会、协会)及其下属的职业教育委员会是管理的一方,各州的文化教育部及其管理下的职业学校是另一方,在这两者中间又有一个州职业教育委员会作为中间机构予以协调,它受州劳工部或经济部领导。
训练章程:
训练章程是由联邦经济部或其他有关专业部根据《联邦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及《手工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的规定。它是职业培训部门工作的基础。根据《联邦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得到认可的培训职业只能按照训练章程进行培训。每个得到认可的培训职业都有一个训练章程。训练章程对与企业培训工作有关的所有人员和机构具有约束力。
训练章程是本世纪二十年代由德国学校技术教育委员会开始制订的。当时主要规定了工业培训职业每个职业的界定范围。后来,在工业部门除了职业界定之外还规定了职业培训计划及考试要求;在手工部门规定了专业知识范围和考试。现在,训练章程由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协同有关部拟出草案,由联邦政府发布。
训练章程主要规定以下内容:培训职业的名称;该培训职业的培训期限,培训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也不得少于两年;培训的技能和知识范围,也就是所说的培训职业的界定;培训总体计划,即对培训内容作出时间安排。
训练章程共分三类,即单职业训练章程、专门化职业训练章程和分级培训职业的训练章程。单职业训练章程是指受同一职业培训的受训者都须遵守的,在形式和内容上不加区别;专门化职业训练章程是指在同一大职业中又进行细分后对专业方向的规定,如车辆机械师职业又分一般车辆机械师和马达机械师。分级培训是指几个培训职业具有共同的基础知识,因此在初级培训中,这几个职业的学生共同接受培训,然后再分具体职业进行培训。(www.xing528.com)
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拟定训练章程时分四步进行:一、研究所要解决的问题,并提出一定的假设;二、研究个案,逐一考察和补充所提出的假设,研究调查个案的方法;三、在分析中明确这个职业所应具有的要求;四、对这些要求作出评价,在充分考虑到教育政策的基础上拟定训练章程草案。章程发布前,须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职业培训咨询
职业培训咨询包括双重制职业培训中的咨询和监督两部分。职业培训咨询是主管部门的一项服务措施,也是联结教育与就业的一项关键工作。不仅在培训过程中,而且在培训开始前就要提供培训咨询。《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咨询工作是“主管单位”的一项工作。主管单位是指如工商业协会、手工业协会等。
从历史来看,培训咨询是针对上世纪末手工业学徒制训练中的种种弊端而作为一种手工业自我保护措施发展而来的。1953年发布的手工业条例把对培训工作的监督看成是手工业自我管理的一项任务,并聘任一些人员专门监督职业培训工作。1965年商业协会发布了工商业协会学徒监督人工作的准则,引进了“培训咨询”的概念。1969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法》采用了这一概念。由有关主管单位指定培训咨询员来监督培训工作,并通过对训练员和受训者的咨询来促进职业培训。并在改行培训中也提供这种咨询。
培训咨询员由有关主管单位聘任。1973年,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颁布《培训咨询员对培训工场提供咨询和监督的几项原则》,规定培训的任务范围主要有四个方面:监督,协调,为培训师傅、训练员和受训者提供咨询。根据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的建议,培训咨询员的任务是:访问培训场所,为训练员、培训师傅和受训者安排接待时间及接待日,进行个别咨询和集体咨询,举办咨询活动等。
对培训咨询员的培养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提出,培训咨询员必须达到培训师傅的资格条件并具有多年的职业经验。从1972年起,手工业部门集中举办培训咨询员研讨班和进修班,培训内容是法律知识,教育学和心理学的新发展,咨询技术和咨询分析。
三、培训职业的认可
1969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法把培训职业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加以引用,把培训职业视为进行有组织的统一的职业教育及其适应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根本基础。在《联邦职业教育法》发布前,培训职业的认可和取消由联邦经济部在取得联邦劳动与社会福利部同意的情况下决定,且由当时设立的企业职业培训工作组担任此项工作。《联邦职业教育法》颁布后,这项工作由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担任。十八岁以下的青年人只允许选择得到认可的培训职业。
培训职业的认可,主要根据如下原则进行:
1.社会长期、广泛需要的职业;2.培训后的就业面广,质量有保证;3.培训的内容具有实效性,不受受训者就业时的年龄限制;4.有职业基础教育;5.有组成培训班的可能性;6.与其他的培训职业有明显的区别;7.培训的目的具有可实现性;8.培训期限在2至3年之间;9.具有进修提高和职业升迁的基本条件;10.能培养学生在应用技能和知识时独立思考、独立工作的能力。
设立培训职业,一个很重要的作用是可以把职业培训列入政府的教育政策范围。像联邦和州的职业培训主管权问题,培训条例和总纲教学计划的协调问题,培训组织问题,培训内容的职责分配问题,培训学历与普通学历的平等和认可问题,都可以作通盘考虑。因为在解决这些问题时要考虑到,企业培训与学校职业教育这两者所具条件是不一样的,而且,学校职业教育和企业培训的一些决策会相互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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