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初建时期的联邦德国,随着经济体制的恢复,在教育领域也恢复了保持着19世纪末基本特征的学校教育体制。《基本法》还确保了各州文化自治的传统不变。按等级制度垂直分轨的教育体制进一步扩充和分化。
职业学校体制结构基本上采用1937年关于《职业学校和专科学校法定的统一名称》的公告中规定的划分方法。公告把职业教育学校归为三个集合名称:
1.职业学校。
其基本特征是:①部分时间制;②实施义务教育;③学校教学与青少年职业实践训练平行(或与他们所处的劳动关系平行,或与无业青年的待业过程平行)。
2.职业专科学校。
一切至少一年制的全时制学校均包括在内,系为某门职业作准备的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入学不以受过某种职业实践训练为先决条件。
3.专科学校。
为预先受过某种职业实践训练者实施职业继续教育的非义务教育学校,安排至少半年的全时制教学或相应延长期限的部分时间制教学。
1945年后,职业学校教师协会(Berufsschullehrerverbände)和职业教育代表者们为建立和扩充一个独立的职业教育学校体系作了巨大努力。他们工作的主要结果是设立了一个新的学校类型——职业补习学校。根据设想,职业补习学校应与同样是新设的全时制补习中学(Kolleg)一起构成所谓“第二条教育途径(der Zweite Bildungsweg)”的核心。以后又建立了另外两种新的学校形式——专科高中(Fachoberschule)和职业基础教育年(Berufsgrundbildungsjahr)。1975年12月8日文化教育部长会议关于《职业学校划分标志》的决议规定职业教育学校的名称共有五类,即:职业学校、职业专科学校、职业补习学校、专科高中和专科学校。
一、职业补习学校与“第二条教育途径”
职业补习学校最初是在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通过1949年公告规定设立的。在其他州是根据1959年文化教育部长会议协定规定设立的。职业补习学校的设立来源于专门为国民学校毕业生设立的普鲁士技术专科学校的“预备班”的传统。
根据文化教育部长会议1975年协定里的说明,职业补习学校招收正在受职业训练或已完成职业训练的正在职业学校学习或已完成职业学校义务教育的年轻人。它实施超出职业学校目标的普通教育和专业理论教育,达到与实科学校毕业同等价值的教育水平,即取得专科学校入学资格。职业补习学校包括全时制和部分时间制两种形式,前者修业期至少1年,后者相应延长。
学生在完成职业补习学校学业后所取得的专科学校入学资格(Fachschulreife)是中等教育第一阶段水平上的普通教育与企业实践训练及提高的职业理论训练的结合。这种资格使国民学校毕业生也有机会进入高级专科学校(工程师学校)或作为就业体系中高一档次的职业资格加以运用。但不久,原来的这种在取得中等教育第一阶段毕业的同时也提供深化的职业专业训练的目标,便朝着片面强调与实科学校性质相当的毕业资格的取得,相应地,普通教育部分在牺牲职业教育部分的情况下不断扩大。
由于工程师学校转变为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与此联系的入学条件的提高(由专科学校入学资格提高到高等专科学校入学资格),职业补习学校便失去了直接衔接的对象,专科学校入学资格也就失去了其意义。职业补习学校由于其提供的资格缺乏职业上应用的可能性并失去到达工程师职业的通道,便失去了其本身的重要性,因而其学生人数也日益减少。
目前职业补习学校把自己局限于完全为全时制补习中学和专科高中并在有限的程度上为经济完全中学等职业完全中学输送学生的职能上。
与职业补习学校一起构成“第二条教育途径”之核心部分的另一种教育机构全时制补习中学建立于1949年之后,修业期至少2. 5年,以提供高校入学资格为目的,以中等教育第一阶段毕业和完成一门职业训练并从事过职业活动为入学条件。为适应1972年改革后的完全中学高级阶段的要求,全时制补习中学在课程组织、课程内容等方面也作了相应的改革。
二、专科高中
根据1967年欧共体通过的工程师训练方针,相对于欧洲其他伙伴国家,德国的工程师教育明显落后。为摆脱工程师教育的危机,需要提高工程师教育的水平。于是根据1968年联邦各州之间签订的协定设立一种新的高等学校——高等专科学校(Fach-hochschule)。高等专科学校是原来的工程师学校和高级经济专科学校在提高其教育水平,并改变其内部组织结构使之接近于学术性高等学校后转变而成的。高级专科学校转变为高等专科学校后,在招生条件上也需作相应的改变,因此,协定要求设立一种专门提供高等专科学校入学资格(Fachhochschulreife)的学校类型,于是便产生了专科高中,作为学生进入高等专科学校之前接受预备教育的学校。(www.xing528.com)
专科高中的基本标志是:
①设第11和12两个年级,12年级终了时取得高等专科学校入学资格。
②实施专业实践训练和学术理论训练。专业实践训练在第11年级进行;其大部分内容的训练应作为有指导的实习生训练在企业里实现。必修课时为每周30个,其绝大部分用于德语、社会学、数学、自然科学、外语、体育等非职业性学科的教学。
③入学条件是受完10年普通教育。除此之外,凡能证明受过有关职业训练者,可被接纳到第12年级学习。
④专科高中按照高等专科学校的专业划分作相应的分化,其中工程技术和经济专业方向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
有人认为,随着高级专科学校转变为高等专科学校并设立专科高中,以前的使国民学校毕业生也能经过职业训练或职业实践活动到达高等学校的途径,即所谓职业途径或“第二条教育途径”,已失去了原有的性质,从而强化了专业工人训练的死胡同的性质。与以往不同的是,首先,在以往高级专科学校招生条件中要求有4年企业实践(包括学徒训练期在内)经历,而现在的专科高中只要求1年实践训练。与此同时,经济部门也缺乏提供必要的实习生位置的意愿。这种情况,使这条途径逐渐丧失接近实践的性质并导致专科高中向普通教育的完全中学高级阶段靠拢。
三、职业专科学校
职业专科学校形式多样,通常实行至少1年的全时制教学。新生入学不以职业训练或职业实践为先决条件。其任务是教授普通教学与专业教学内容;就其目标而言,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
①完成一门得到国家认可的训练职业的训练,即完全代替双重职业训练。
②其教学部分地算在一门得到国家认可的训练职业的训练时间里。
③引导学生达到一种只能在学校中获得的职业训练毕业的学历资格。
作为职业专科学校的入学条件,一般要求具备达第9年级的主体学校毕业的学历资格,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低于这样的学历而提早过渡(如巴伐利亚、黑森、萨尔等州),在另一些情况下要求具备达第10年级的中等教育学校(如实科学校)毕业的学历资格。
在独立承担某门职业训练的各种职业专科学校中,站住了脚跟的尚属少数。但正是这少数学校,几乎唯独在就受训者总数的分配而言处于边缘地位并且受训人数极少的那些训练职业(如弦乐器制造工等)中承担了独立提供毕业资格的任务。在有关大量受训人员的训练职业上,职业专科学校承担训练任务者十分稀少。
职业专科学校作为双重职业训练体系的替代者,其数量几乎是无足轻重的;其最重要的职能在于为过渡到高一级学校提供初级中学毕业程度的学历资格。
四、专科学校
如果说,1937年前“专科学校”的概念也包括职业专科学校在内,那么自1937年以后便基本上只包括职业继续教育学校。进这种学校原则上要以有关职业训练或相应的职业实践活动为先决条件。由于这种学校的组织形式、办学者和专业方向千差万别,便难以与教育体系的其他领域划分界线。
一般地说,在相应职业领域里通过职业教育取得的专科学校毕业是最易于达到的。专科学校毕业并不提供到达高等学校领域的可能性,只有在个别情况下,通过专科学校设立强调一般理论的附加课程或班级,使学生能够获得中等教育第一阶段教育毕业的学历资格或高等专科学校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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