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发生在清代乾隆年间的直隶永平府乐亭县。有一天,知县陈金骏接到本县民人赵宗圣状告挑水夫刘四逼死人命,以致一家4 口同时上吊身亡,现已将刘四带到县衙,恳请县太爷将凶犯正法,以雪奇冤。
陈知县见是人命案件,当即提审挑水夫刘四。但见此人五短身材,三十来岁正当年。虽然四肢及脖子都短粗,但眼睛有神,面目慈善,如今被衙役带到堂上,跪在地上瑟瑟发抖,显然就是个老实巴交的村人。陈知县见状,也没有让衙役准备刑具,便开始审讯。
据刘四交代,自己是个挑水夫,每天给别人送水,挣几个钱养家糊口,并不是什么逼死人命的恶人,赵宗圣乃是诬告。那天照常去给他们家送水,叫门时没有人回答,便同往常一样,推门进去,来到厨房,把水倒进水缸,然后来到正房打招呼,只见正房大门紧闭,便从窗户张望,发现赵家4 个女人脖子上都带有绳索,知道大事不好,便喊来左邻右舍一起来营救,等与众人一起撞开房门,发现这4 个女人已经全身僵硬。等邻居把赵宗圣喊回来,见到这4 个女人已经上吊而死,又听说是刘四发现的,便不由分说地抓住他不放,说是他逼死她们,把他捆到县衙,实在是天大的冤枉,恳请青天大老爷为他做主,还他清白。
听完刘四的陈述,陈知县也难以辨别真伪,便决定带着相关的人证前往现场勘验。
陈知县率衙役、仵作一行来到案发现场,但见现场凌乱不堪,刘四挑来的水桶还放在那里,正屋的房门是被撞开的,而屋内有多人脚印,显然是有许多人进来,与刘四招供所讲喊来左邻右舍营救的情节吻合。尸体已经有移动的痕迹,但上吊的绳索依旧。
经过检验,确定死者乃是赵杨氏、杨王氏、张王氏、银姑。赵杨氏年纪30 多岁,上吊的绳索是系在窗棂之上,身上还盖着被子,死在土炕上,尸体并没有被移动。杨王氏年纪60 来岁,上吊的绳索在房梁上,绳索之下有被踢翻的炕桌,尸体已经被放在土炕上。张王氏年纪20 多岁,银姑也就十来岁,上吊的绳索拴在一把柳木椅子背上,一左一右坐地而死,尸体未经移动。
奇怪的是,这4 个女人都穿着新衣,张王氏和银姑还刻意化了浓妆。集体穿新衣、化浓妆自杀,陈知县有生以来第一次遇到。仵作验尸结果:4 具尸体均无外伤,家中没有被盗走财物。这证明不是谋杀,也不是盗杀,而刘四也不可能逼迫这4 个人同时上吊,因为门是从内锁定的,也可以证明刘四供词所讲没有威逼的真实性。
问题是这4 个女人因为什么上吊?而上吊的方式又那么蹊跷。陈知县以这几具尸体都没有伤痕,便肯定这不是谋杀;又因房屋没有男人留下来的痕迹,便断定不是奸杀;再查看屋内的物品,什么也没有丢失,又确定不是盗杀;更因为这几个女人身穿新衣,年轻的还梳妆打扮,便断定她们不是因为气愤而自杀的。陈知县排除各种他杀的可能之后,便认定是鬼神作祟,也就是中了邪气,想到极乐世界过全新生活,所以才集体自杀的。当下便裁断将挑水夫刘四释放,4 具尸体由赵宗圣自行掩埋,便打道回府了。
县太爷如此裁断,赵宗圣肯定不服,便跑到永平府继续控告。永平府知府听了此案后,认为乐亭县知县裁定此案合情合理,便维持了知县的原判。赵宗圣还是不服,便进京控诉。
按照《大清律例·刑律·诉讼·越诉》律规定:诉讼必须自下而上陈告,如果超越本管官司而赴上司称诉者,要笞50 板。要是本管官司不受理,或者受理而亏枉者,许赴上司处陈告,甚至可以到京控告,如果得实,可以免罪,不实则要杖一百;如果控告不实的事重,要以诬告罪论处。因此这个案子是否能够翻过来,既决定赵宗圣是否有罪,也决定省、府、县官是否要承担失出、失入的责任。按照《大清律例·刑律·断狱·官司出入人罪》律规定:如果官司故意出入人罪,要以全罪论;增轻作重,减重作轻,以所增减论,一般断罪失入者减三等,失出者减五等。所以这个案子如果翻案,省、府、县官都要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刑部也不想得罪人,只是提集相关人证来京会审,了解一些细节,以裁量地方官审判是否有误。
原来,赵宗圣是个商贩,家里虽不大富有,倒也生活安逸,赵杨氏是赵宗圣的妻子,多年来一直没有生养孩子,就从姐姐那里过继了一个女儿,就是银姑,母女俩感情很好。后来赵杨氏突患重病,因为银姑太小没能力照顾,赵杨氏便把母亲杨王氏请来伺候。杨王氏已经60 余岁,照顾了几天之后,自觉体力不支,便把22 岁的外甥女张王氏也请到家中,一起照顾病人,料理生活。所以,这4 个女人在一起相互帮助,相处得也很和谐,没有什么理由自杀,所谓向往极乐世界,确实有些牵强。可是现场勘验并没有他杀的痕迹,也没有目击证人,很难裁定是他杀。
刑部那些老爷,接到京控的案件多了,总认为京控者都是“刁民”,所以对待京控案件的审理往往是漠视。此案如果刑部要翻案,从乐亭知县到直隶总督,都会受到处分,刑部官员也会受到牵连,因此那些 “以官爵为性命,以钻刺为风俗,以贿赂为交际,以嘱托为当然,以循情为盛德,以请教为谦厚” 的官员们,又有谁肯为百姓的冤屈而丢掉自己的官爵,失去自己的既得利益呢?刑部的老爷们深明其中的利害关系,所以并不想翻案,于是便推断:赵杨氏是因为忍受不了病痛的折磨,所以自缢身死;其母杨王氏痛女,银姑痛母,张王氏亦痛其姨母死于非命,所以也一同自缢。
可以说,这个案件存在许多疑点,只是县太爷与刑部老爷没有细心去推敲。可以想象,一个人将绳索拴在窗棂上,又躺在床上,如何能够自杀呢?那时候北方的窗棂都是糊窗户纸,窗格稀疏而细小,根本承受不住一个人的重量。躺在床上,又身盖厚被,自己也很难用力。如果说是这样上吊,显然无法自圆其说。
在一个椅子背上,两人同时坐地上吊,这就更加难以解释。可以想象,只有一根绳索在椅子背上,两个人如果同时用力,绳索会偏向用力大的一方。死者一个是22 岁,一个才13 岁,力量肯定是悬殊的,为什么能够同时坐地上吊呢?
只有一个人可以确定是自杀,那就是吊在房梁上的人。但这个人已经60 多岁,年老体衰,是如何把绳索拴在房梁上的呢?即便是可以登高去拴,也可以想象一个60 多岁的人,又是小脚,如何站得稳呢?这具尸体是被解下来,放在土炕上,又怎么能够确定绳索下被踢翻的炕桌是死者踢翻的呢?再说了,北方的房屋都比较高,房梁至少距离地面3 米以上,而那时候的炕桌最高也就是50 厘米,死者蹬在上面,既够不到房梁,又很难踢翻炕桌,因为炕桌矮而腿短,不容易翻过来。
可以说,这4 个女人上吊都有疑点,县太爷不去推敲,便断定尸体没有伤痕就不是谋杀,没有男人痕迹就不是奸杀,物品没有丢失就不是盗杀,身穿新衣、梳妆打扮就不是气愤自杀。这完全是主观意识,完全没有根据。而刑部居然赞同,认为中邪有据。
刑部判决的结果,等于是维持乐亭知县的判决,赵宗圣无奈只得铩羽而归。到家里之后,看着空荡荡的屋子,觉得自己孤苦伶仃地活在世上,已没有任何意义,不如以死抗争,所以也跟着上吊自杀了。赵宗圣以死抗争的结果如何呢?就是此案彻底石沉大海,连个喊冤的人也没有了。这样此案就渐渐地被人遗忘了。(www.xing528.com)
几年以后,乐亭县发生了一件奸妇谋杀亲夫案,死者的侄子控告死者的妻子谋杀,知县率仵作前去验尸,结果没有发现致命伤痕,因为没有证据,知县便把奸妇释放了。死者的侄子不服,便到永平府上控,知府单煃带着仵作重新验尸,仵作报告尸体齐声无伤,应该是病死。既然是病死,死者侄子就应该承担诬告反坐的责任,所以死者侄子坚称是谋杀而死。单知府为官多年,看着控告人坚决的态度,想到可能是仵作故意漏检,所以决定亲自上阵验伤。
单知府先将死者周身仔细地排查了一遍,确实无任何外伤,便仔细检验最容易隐藏问题的人体七窍,发现死者右耳边有水迹,便命令仵作挖开右耳孔,结果仵作从右耳孔中取出半斤多水湿棉絮。
单知府此时感叹:“此奸夫淫妇之所以得志也。” 随即升堂问案,严刑拷问奸妇,供出这是与奸夫张从玉精心设计的谋杀。
单知府进士出身,有惊人的记忆力,当听到张从玉这个名字的时候,觉得这个名字似曾出现过。所以在捕役出去缉捕张从玉的同时,立即翻阅卷宗,很快就从结案的卷宗中找出了这个名字,此人正是赵宗圣一家4 口上吊身亡一案中死者张王氏的丈夫。
张从玉很快被带到大堂上,望着浑身血淋淋的奸妇没做任何狡辩,即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单知府这时出其不意地问道:“赵宗圣一家4 口上吊案,也是你所为吧?”
张从玉脸上露出一丝惊恐,随即回答道:“他们上吊,与我何干?要不是我的妻子死去,也不会有现在的谋杀!”
单知府从张从玉的神态,已经看出上吊案与他脱不了干系,就反复审问,张从玉知道此案早已结案,所以坚称不知道。
单知府说:“你也知道大清律法,凡是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都要凌迟处死,而奸夫也要处斩。再说了,你行贿仵作,检验无伤,也是证据确凿,二罪并发从重论,你是死定了。不过你就忍心让那吊死的4 命永远含冤于九泉吗?你如果能够交代新的罪行,或许能够免你一死。”
无论单知府如何软硬兼施,张从玉就是不肯招供。不久刑部核准斩刑,已经被押赴刑场的时候,张从玉怀着侥幸的心理,供出自己谋杀4 命的经过,期望对自己从宽处理。
原来,张从玉的妻子张王氏,曾经目睹丈夫与人通奸,威胁要告之奸妇的丈夫。清代法律规定:如果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如果妻子告诉奸妇的丈夫,要是在奸所把他们杀了,等于是白白送掉性命,张从玉能不害怕吗?
后来张王氏被赵家请去伺候病人,张从玉怕妻子把自己与人通奸的事情张扬出去,便偷偷地来到赵家,正好听到妻子将自己的丑事告诉那几个女人,脑子一热就冲进去,拿了根绳子先把妻子勒死了。这一下就不可收拾了,看到银姑要跑,一把抓回来,又把银姑勒死了。60 多岁的杨王氏,望着眼前突然发生的一切,在那里吓得发抖,张从玉往房梁上套了根绳子,没费力气就把60 余岁的杨王氏吊死了;赵杨氏本就病得剩下一口气,张从玉上炕勒死她以后,又把绳索拴在窗棂上,下炕时故意把炕桌碰到地上,然后把妻子和银姑的绳索放在椅子背上,分开左右。张从玉仔细地清理了现场之后,确认没有留下任何痕迹,便从窗户出去,这也是房门反锁的原因。
轰动一时的4 女同缢,共计5 人死亡的大案,至此真相大白。其实,既然是犯罪,必然会留下蛛丝马迹,遗憾的是陈知县在检验时,因为现场进来人多,已经遭到破坏,便没有细致查找,仅凭着自己主观判断,就裁定自杀,将一个4 命谋杀案变成一个普通自杀案,实属无能之辈。
张从玉因为招出4 命谋杀案,单知府没有杀他。将张从玉从刑场押回大牢之后,便急忙用禀文告知直隶总督。这可是事关重大的案件,如果严查下去,陈知县因为失出,弄不好就是死罪,而当时的知府、道台、藩臬两司,乃至总督,都会被革职。因此,直隶总督也不想把此事张扬出去,便把单知府单独召到总督府,好言劝慰,要他想办法息事宁人。单知府思前想后,也觉得清查下去对自己没有任何好处,便答应下来。回到永平府,单知府让狱卒用张从玉害死奸妇本夫的办法,将张从玉两耳都塞进棉絮,然后上报因病毙命,再把张从玉的家产抄没充公,当然单知府也乐得赚上一笔钱财,便将案件了结了。这正是:
可怜有冤不自直,口中石阙碑长衔。(清·黄安涛:《买输服》)
以貌似合理的揣度之情定案,以官官相护之心复审,以息事宁人之想问案,也就无怪乎出现冤假错案了。在君主专制政体下,无论是君主,还是官僚,他们都不难于政务,而是难于各种人际关系。这种关系犹如一张网,把他们联结在一起,使他们既有共同和不愿分让的利益,又有不同的和不与人共享利害的动机,还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在这种情况下,官僚之间的竞争和角逐是不可避免的,所产生的人际关系也是相当复杂的,激烈、残酷、奸诈、虚伪、苟且、曲从,无不混杂其间。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在本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人民有冤难申,全是因为这些贪官污吏,只顾自己的前程,不管人民死活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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