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发生在清代乾隆年间的河南省某县。那时候的河南有一种很不好的习俗,就是给七八岁的小孩子,娶一个二十几岁的成年妇女做媳妇,一是为了照顾孩子,二是可以照顾公婆,更重要的还可以充当劳动力,操持家内外的各种劳作。大家想一想,一个青春正茂的女子,一进门就当保姆,还要承担繁重的劳动,名为夫妻,却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等到小丈夫长大了,自己的青春年华又不在了,更何况在那个时代,稍微有点钱的人,都要娶妾,所以当时有俗话说:“农夫若余五斗粮,一个小妾入土房。” 可见娶妾的现象相当普遍。小妾入房,已经成年的丈夫又怎样能够再看得上饱受劳累、历尽沧桑的老太婆呢?不知有多少青春貌美的女子身受其害。有人问了,为什么要嫁给小丈夫呢?一个字,穷!
清人曾经有《嫁女词》讲道:“富家嫁女易,罗列紫鸳鸯。贫家嫁女难,牵犬出东厢。” 富家女有大量的陪嫁,出嫁时风风光光;穷家女没有陪嫁,还要带走家中所养的狗。更有甚者,穷家女为了自己的家庭,用身体换取财礼。这种近似于买卖而没有爱情的婚姻,要是在现代,妇女早就告到法院,去寻找自己的幸福了。可是,在那个社会,妇女上哪里去告状?她们连登上县衙大堂的资格都没有,因为《大清律例·刑律·断狱·妇人犯罪》条规定:“妇女有犯奸盗、人命等重情,及别案牵连,身系正犯,仍行提审;其余小事牵连,提子、侄、兄弟代审。” 也就是说,妇女除了奸罪与强盗罪之外,是不能够上公堂的。那时候户婚、田土、钱债,被称为 “细事”,岂能够让妇女上堂?妇女有冤屈,只好往肚里咽,反抗是毫无前途的。然而,爱情是伟大的,有些妇女虽然明知反抗无望,但也不愿意逆来顺受,所以不顾一切地进行反抗。
此案的主人公名叫翠兰,因为家庭贫穷,拿不出陪嫁,都26岁了,还没有找到婆家,就在父母包办下,许配给一位姓唐的人家,讲明不要陪嫁,还给数目可观的彩礼。
不要陪嫁,又给彩礼,这应该是好事,可是许配的是唐家幼子,年纪还不满8 岁,这显然是不可能和谐的婚姻。翠兰家穷,人口又多,父母所指望的是用彩礼为翠兰的兄弟娶媳妇,哪里管翠兰的感受。翠兰再不愿意,也不能够违背父母的意志,只有以泪洗面了。
婚期到了,翠兰哭哭啼啼地上了花轿,来到婆家,与那8 岁的小丈夫拜了天地,进了洞房。按照当地的习俗,新婚次日,亲戚朋友都要前来祝贺,可是问题出现了。当亲戚朋友已经齐聚在一起的时候,新婚夫妇却迟迟不露面。但见新房的门紧闭,眼见到正午了,新房的门还是不开。公公婆婆等不及了,便来到门前呼唤儿子,却只听见儿子的声音,不见儿子的人影。唐家老两口急忙捅开窗户纸,往里一看,只见儿子被捆绑在床脚下,一身单衣,瑟瑟发抖。老两口吃惊地向儿子喊:“怎么了,是谁把你捆在那里?” 儿子回答:“昨天在夜深人静后,有一个彪形大汉从床下出来,把我绑在这里,他却搂着新媳妇睡觉。” 老两口说:“你为什么不喊叫呢?” 儿子说:“我要喊,他们就要杀我。”
儿子话音未落,床帐开启,从里面出来男女二人,其中那位彪形大汉说:“我与你们的新媳妇是自幼相好,青梅竹马,彼此情深,不想却嫁到你家,陪伴你们的乳臭儿,我心不甘。所以昨天趁你们办喜事忙乱之时,进入洞房。你们应该容我与你们的新媳妇重叙旧好,尽欢而别。如果谁敢破门而入……” 说着从衣袖内拿出一把刀,指着他们的儿子威胁道:“我就把他开膛破肚了!”
面对这种情况,唐家举家惊慌失措,不知如何是好。而那彪形大汉在新房中,不时地索要酒肉饭食,并威胁说:“你们不给我好吃的,便杀掉你们的儿子;给我吃的不丰盛,也杀掉你们的儿子!” 唐家人没有办法,只好按照彪形大汉的要求,一一满足,将食品送过来。彪形大汉并不开门,而让送食品的人从窗户缝隙把饭菜放在窗前的桌子上,用长绳拴着唐家的儿子,叫他到窗前去取。取回来之后,先命令唐家的儿子品尝,然后男女共食,吃剩下的再给唐家儿子果腹。吃完饭之后,叫唐家儿子将器皿放到窗口,让送饭食的人取走,而用绳再将唐家儿子拽回来,重新绑在床脚下。
好事不出门,恶事传千里。一时间左邻右舍、前村后镇的人都来围观,都担心会伤害那小儿子。人多口杂,谁也想不出什么好主意,更没有什么解救之方。就这样,相持了三天,才告到官府。县太爷闻知,也大吃一惊,便亲自前往观看,眼见为实,此时不得不承认现实。
既然是告到官府,官就不得不办理了。于是这位县太爷问:“新媳妇有父母吗?” 众人回答:“有。” 县太爷便派人将新媳妇的父母带到,叫他们呼喊他们的女儿。父母高呼:“翠兰,你快出来吧!千万不要干傻事!” 翠兰如何肯答应。县太爷看翠兰的父母呼叫不管用,就命令皂隶用竹板打翠兰父亲的屁股,用牛皮拍子打翠兰母亲的嘴巴。翠兰的父母负痛难忍,高声呼叫,其声甚惨。打完之后,再让翠兰父母呼喊女儿,翠兰仍然不回答。县太爷命令再打,打完了再呼喊,如此反复三次,翠兰母亲挨了一百个嘴巴,翠兰父亲挨了二百板子,老两口流血漉漉,跪在新房窗前哀求女儿快点开门,可是翠兰似乎听不见,不但不回答,连个头也不露。县太爷没办法了,只好派人把新房围住,带着翠兰的父母赶回县衙。
回到县衙门,县太爷思量对策,忽然想到自己办理的案件中有一个蟊贼,特别善于挖开人家的墙壁偷东西,现在正关在县衙的监狱中。于是县太爷传令该蟊贼到堂,命令他到新房去营救那位小丈夫。古代农家的房屋多是以黄土用干打垒的方式建造的,极容易挖开洞。相传夏代少康的母亲后缗,在寒浞围攻的情况下,因为怀有身孕,不能翻墙而出,便在墙上挖了个洞,钻出去逃往母家有仍氏(今河北任县),在那里生了少康。后来少康纠合同姓氏族,将寒浞灭掉,恢复夏王朝,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少康中兴” 之缘起。读过诗书的县太爷,不可能不知道这个典故,所以想出这个主意。
蟊贼来到新房,先埋伏在门外,静静地等候,约莫新房内两名男女睡熟,便来到屋后,挖开土墙进屋,悄悄地将捆绑小丈夫的绳索割开,从墙洞中将之救出。于是,埋伏在新房外面的衙役捕快,便合力撞开大门,将两名男女抹肩头、掳二臂地捆绑起来,天一亮便押送到县衙门。这件事全县都知道了,听说两名男女被捉获,谁都想前来看看,因此县衙门从大门到大堂,挤满了好奇的人们,等待县太爷升堂问案。
先是云板敲击五声,即是 “太爷起驾了!” 衙门外边随之回应两声梆子,则是 “知道”。梆子声过后,衙门内吏、户、礼、兵、刑、工等房的书吏一起前来点卯。皂、壮、快三班衙役集合,分班站立在各自的位置。所有的胥吏全部集合完毕,云板再敲击三声,即是 “升堂了”。衙门外边再随之回应三声梆子,重复 “升堂了”。于是专门主管捧印的那名书吏及两名门子,来到知县内宅门前伺候。云板又敲击一声,即是 “启”。把门皂隶用钥匙打开内宅大门,主管捧印的书吏进去将印箱捧出,两名门子进去将办理案件的卷宗匣子捧出。站堂皂隶高喊 “升堂”,县太爷一身官服在身,从内宅门出来,直奔大堂,来到那张高高的桌子后面,在大椅子上就座。县太爷审理一般户婚、田土、钱债案件,衙役不在大堂站立,仅有一名负责笔墨的书童和一名负责记录的书吏。这次是审理重大刑事案件,衙役当然要在大堂伺候,所以在公案前面的两边各站着六个衙役,有的拿着宝剑,有的则撑着打人的竹板。
所有人员各自按部就班之后,县太爷传令将人犯带上,两名男女被五花大绑地推到堂下跪倒。县太爷居高下望,但见那名男子,原来是名屠夫,名叫朱阿六, 一脸麻子,络腮胡须恰如一蓬乱草,其面目 “黑丑可憎”。又看翠兰,乃是其貌娟娟,皮肤白嫩,细腰小脚,“颇有风致”。于是县太爷呼令翠兰上前,指着她的鼻子厉声大骂之曰:“吾见人多矣,从未见无耻如尔,不孝若尔者,犬彘不若,非人类也。律载:妇女犯奸,去衣受杖,况尔岂可以人理论乎!” 当时下令,将翠兰的上下衣服全部剥去,“不留寸缕”,赤条条地跪在堂前。(www.xing528.com)
县太爷先让执刑皂隶用牛皮拍子打嘴巴,与其日前翠兰母亲所挨一百下的数目相同;再让执板皂隶用竹板笞臀,与日前翠兰父亲所挨二百板子数目相同。行刑完毕,当堂判决。按照《大清律·刑律·犯奸》条规定:“凡和奸,杖八十。” 本应男女同罪,但本案是以男子为主,朱阿六可以算是强奸,按律例规定:“强奸者,妇女不坐。” 因为翠兰也是知情人,虽是通奸,却似和奸,因此给予减等处置,“决大杖四十,命父母领去,而归聘礼于夫家”。大杖四十,是州县官权限范围内的,如果按律杖八十以上,州县官就要上报府道核准了。那么,有人要问,前面打翠兰及其父母的一百嘴巴、二百板子,这不是违反律例规定了吗?其实并没有违反,因为《大清律·刑律·断狱·故禁故勘平人》条规定:“依法拷讯者,虽致死伤,不坐。” 对于这类的案件,州县官是有刑讯权力的,此前所打的一百嘴巴、二百板子,算是刑讯,而后者所打大杖四十,算是断罪,也就是处罚。
翠兰被决杖之后,由她的父母搀扶着走出县衙门。见到女儿赤条条而一丝不挂,翠兰父母便各自脱下衣服给女儿穿上。殊不料围观者数千人,非但不加怜悯,却纷纷上前褫夺翠兰的衣服,竟使翠兰赤条条地行走数里回家。这样的羞辱,使翠兰的父母恼羞成怒,但又怎么能够奈何这数千人?于是在羞愤中相继去世。翠兰则命不该绝,不久所受刑伤便痊愈了,风采依然如旧。
与翠兰相比,那位屠夫朱阿六的命运便很悲惨了。县太爷先是命令打朱阿六两千板子,试图将朱阿六立毙杖下。不想朱阿六身体强壮,挨了两千板子,居然没有死。按照《大清律例》规定:一日之内不得二度用刑。于是,县太爷又命令次日再打两千板子,结果两千板子没有打完,朱阿六便一命呜呼了。
案件虽然审理完结了,但故事却还没有完结。过了几年,有人出游经过此县,在一家小酒馆里看到翠兰 “为人行酒”。翠兰不但 “风致如故”,而且热情待客,毫无羞涩之容。不过,翠兰的脸上却有因为挨嘴巴过多,而留下难以消失的伤痕。酒馆客人或有指着翠兰伤痕,问她因为什么留下此伤,翠兰则 “缕述前情不少讳,至公堂受辱情状,尤言之历历如绘”。讲这些事情,人们爱听,翠兰也藉此招徕许多客人光顾,为的是自己能够糊口。一名年轻美貌的女子,遭此变故,已经是廉耻全无,而将自己曾经受过的刑,当作 “光荣” 历史讲与人听,真不知《大清律》寓刑于教的意义何在?却只见人性的摧残。
案件讲完了,但这个案件的审理留给我们什么思考呢?那时的州县官是如何把握 “情、理、法”,并且能够有机地融入断案之中呢?在审判过程中又怎样掌握 “情、理、法” 的分寸?又是如何在不违国法的情况下,上不拂上司之美意,中不负自己之良心,下不逆属民之感情的呢?
本案涉及的男女两名案犯,事关纲常名教,当然不能原情,所以州县官在现有法律规定当中,运用自己的权力去追求所谓的“理”。本案适用的法律很多,前面我已经讲了一些,这里重点讲一讲 “立毙杖下” 的问题。
《大清律例·刑律·断狱·故禁故勘平人》条规定:“明立文案,依法拷讯,邂逅(偶然)致死者,勿论。” 已经给了承审官员以很大的权力,而条例规定:“内外法司,外而督抚、按察使、正印官,许酌用夹棍。”“若因公事干连人犯,依法拷讯,邂逅致死,或受刑之后,因他病而死者,均照邂逅致死律勿论。” 主要承审官可以使用律例规定之外的刑具,刑讯致死公事干连人犯都不受处分,那么对证据确凿的死刑犯立毙杖下,不但合法化,而且成为承审官的常用手段。
乾隆八年(1743 年),江西大庾、崇义等县发生聚众抢米事件,江西巡抚认为 “此风断不容长”,于是将为首者立毙杖下。按罪名,这些犯人仅能够判杖徒之罪,现在将他们毙于杖下,是明显违反法律的行为,因为律例规定:“如有将徒流人犯,拷讯致毙二命者,照决人不如法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三命以上,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江西巡抚重责杖徒之罪人犯,并立毙数名,已经触犯此条律例,却得到乾隆帝的夸奖:“甚好!执法办理,以靖刁风。”
有皇帝的支持,承审官们便可以为所欲为了,他们可以对犯有斩绞以上死刑的人犯实施立毙杖下,而且还不承担 “故勘” 的责任,因为 “故勘” 的罪名是基于勘问 “平人”,人犯则非属平人。这正是:
治狱非难断狱难,罪人生死寄毫端。(清·李化楠:《恤囚吟》)
此案的县太爷不能够说没有能力,他曾经希望用情打动翠兰,所以殴打翠兰父母。也能够想出深夜挖洞解救人质的计谋,顺利地营救人质。但他为了维护所谓的 “礼教”,在大庭广众面前将翠兰裸体刑讯,不按法律给屠夫朱阿六定罪,却钻法律的空子,将朱阿六活活打死,又显示出他残忍无情的一面。统治者口口声声说 “明刑弼教”,期望以惩罚来弘扬所谓的 “礼教”,完全不顾个人感受,以至于翠兰把自己裸体受辱当成光荣历史讲给众人听。本来嘛,不从根本上移风易俗,不去根除毁灭人性的婚姻习俗,与人类永恒的主题——爱情为敌,即便是能够操人生死,也会遭人唾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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