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土系统(即土地管理局、国土资源厅)领导十分重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把承办任务作为办公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之一,主管办公室工作的副厅长对办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答复代表委员的每份公函都认真审阅,或作了修改。厅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承办工作,认真做好登记、呈批、交办、督办、复函、归档各个环节工作,从而确保办理时限和办理质量。自1997年至2005年,自治区国土系统共办理人大议案80余件,办理政协提案90余件。
1997年,九三学社广西区委依据自治区土地管理局针对广西存在问题向国家土地管理局汇报时披露以下情况:部分地区、县(市)对开发区的管理不力,开发区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机制不灵活。有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为临时性,有的开发区由政府某一职能部门代管,有的开发区已是名存实亡(如龙胜温泉旅游度假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西经济开发区等);部分开发区发展缓慢,造成一些土地闲置,个别开发区多年来无开发实绩,有的只有1至2个内资项目进区,还有的开发区仅以城市规模的简单外延为开发目标,以房地产业为主;部分开发区规模过大,建设资金短缺,进区项目少,资金来源主要是以土地出让、境内外客商投资以及金融机构贷款等。
因此,九三学社广西区委提出“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我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提案。为此,自治区土地管理局于1997年6月23日予以答复,采取了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1年,冻结县改市,实施建设用地大清查等坚决措施。
1998年,自治区政协八届一次会议期间,李毅、吴霞、蔡耀坤、潘楚华、魏少卿、潘小龙、潘少玲、黄炳华、梁百坚委员提出的“建议自治区对我市特困中、小型改制企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上缴部分给予优惠政策”的提案,自治区政协转提案由自治区土地管理局答复。
1998年4月27日,自治区土地管理局答复如下: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作价入股、出让、租赁、保留划拨等方式进行处置,国有企业改革为股份合作制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务院规定,属于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其土地收益可全额留给企业,用于安置企业职工以及偿还企业债务,属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企业破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首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破产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应按《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方面,可采取适当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你市中小型特困改制企业国有土地按出让方式办现有关手续是符合有关规定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按规定收取后再由政府根据情况决定返还。
卢湖山提出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土地资产流失”的提案,自治区政协转提案由自治区土地管理局答复。1998年4月27日,自治区土地管理局答复:国有企业土地资产是企业重要的固定资产,其正确处置,是企业改制成败的关键,也是当前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点。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比较重视,为规范土地市场,加强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了《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17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了《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确保企业改制中国有土地资产的正确处置,保证政府作为国有土地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经济上得以实现,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应当说,对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是有法可依的,造成当前部分国有企业土地资产流失,既有历史原因,即由于长期以来土地的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使用制度,导致人们忽视土地的价值的原因,也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不到位,在企业改制中,违规处置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等原因。为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土地资产流失,必须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的土地法律意识,强化土地既是资源又是国家重要资产的观念,从土地管理的法制、机制、体制入手,全面加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的力度;建立严密的地价评估制度,处置企业国有土地,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对土地资产进行评估,并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方能处置。要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研究切实可行的处置方式,切忌长官意志或搞“一刀切”。加强资产管理,特别是加强改制企业土地管理是全自治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现在,全区各地正在研究制定具体措施,以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确保国有企业土地资产不流失。
1999年,自治区人大华侨委对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情况进行检查。1999年3月24日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汇报如下: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安置归难侨农林场土地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积极协调解决农场土地纠纷,做好农林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根据要求,认真开展农林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为搞好该项工作,自治区土地管理局首先与自治区华侨企业局、自治区农垦局的有关领导到所属农场进行调研,并于1998年3月在合浦县召开了全区地籍管理工作研讨会,邀请自治区华侨企业局、农垦局、监狱管理局等单位的领导参加会议,专题研究了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随后,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农垦局、华侨企业局、监狱管理局联合以桂土字〔1998〕14号文件下发了关于抓紧完成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接着开展试点工作,自治区土地管理局着重抓了隆安浪湾华侨农场、邕宁明阳农场、贵港西江农场等农场的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为做好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制定了农场土地登记发证三种技术方案,满足不同件的农场土地登记发证的要求,并及时总结经验,于1998年2月在贵港市召开了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现场会,参观试点农场登记发证成果,介绍试点单位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经验,为下一步全面开展农场土地登记发证打下了良好的基础。1999年计划全面开展并完成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为搞好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自治区土地管理局要求各地、市、县成立土地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积极调处农林场的土地权属纠纷,并在发证经费上给予优惠政策。各地、市、县为做好该项工作成立了农场土地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积极参与调处农林场土地纠纷、核定土地权属界线,测定界址坐标,核发土地用证工作。如隆安县测绘隆安浪湾华侨农场地籍图49幅,面积0.81平方公里;核定周边权属线,解决土地纠纷17处,面积20多公顷,颁发了土地使用证159.23公顷;柳城县土地局解决柳城华侨农场土地纠纷6处,面积213.33公顷,登记发证5579.94公顷,占发证面积的82.3%。但由于大部分农场土地纠纷较多,经费缺乏,使土地发证工作进展缓慢。
2001年,自治区九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郭园君、卢光明等10位人大代表要求落实解决八届、九届人大代表提出的国有伏虎华侨农场土地被占问题的建议。(www.xing528.com)
2001年11月21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答复如下:经了解,伏虎华侨农场与融水苗族自治县和睦镇巷口、山麻两村屯存在土地纠纷,在1997年至2000年期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调处办、自治区华侨企业管理局、柳州地区调处办、柳州市调处办及柳城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等都做了大量调处工作,多次组织争议双方协商,但因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至今仍得不到解决。为最终解决纠纷,柳州地区行政公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了《关于请求调处马鹿山一带土地权属纠纷的请示》,提出纠纷处理意见,并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200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此案列为当年自治区“三大纠纷”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点案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的一个督察小组负责调处。督察小组于当年进行了几次协调,补充调查有关情况和收集证据。近期督察组将再次组织协调,如达不成协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根据补充调查取得的情况及原来调查情况进行裁决。
2002年,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对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及时办理,讲求时效。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中,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不仅是满足于答复,而且对当时生产、工作有影响以及群众意见较大的问题,重在抓紧解决,一些好的建议有针对性且时效性很强,更是及时办理,发挥它的时效作用。例如第8.4.493号提案中,刘森庆委员反映了一个很重要的情况,近郊一些农民趁郊区政府撤销、城区暂时管不住的空子,占地建房成风,不少土地、农田被非法侵占。针对这一情况,刘森庆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对此非常重视,并通过其他渠道了解掌握更详实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很快,市委、市政府作出了清理整治近郊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决定。从2002年3月到6月,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五城区政府、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采取多批次行动,拆除违法建筑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同年,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加强了督办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办理工作的人员,不但做好登记、呈批、交办等工作,而且负起督办的责任,在办理过程中,不时地督促经办部门抓紧办理,如经办部门的答复文件有不当之处或不合规格,该人员直接与经办人交流,共同研究、办文的具体问题,既保证了办理质量,又确保了按期限办结。由于督办工作做得好,措施到位,2002年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经办的20件建议和提案基本上做到按时保质办理。2002年,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承办市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7件、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委员提案5件,城区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8件,共20件建议、提案,全部办理完毕。
2003年2月20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光明(左二)率代表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调研
2004年2月17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就自治区政协常委会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建议案给予答复:近年来,广西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已成为制约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为此,2003年12月10日至12日,自治区政协九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专题讨论了农民增收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农民收入是三农问题的核心。要从根本上解决广西农民增收缓慢问题,不能就农业抓农业,就农村讲农村,必须认真贯彻中共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改变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统筹城乡发展,就是要坚持农内农外相结合,把发展现代农业同加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把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结合起来。为此,必须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加速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努力提高农村人力资本水平,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推进农村体制创新。常委们还认为,广西是农业省(区),一定要按照中央提出的,把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把促进农民增收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会上,常委们还提出许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综合整理为:①大力扶持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②尽快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规定》。③加强农民外出务工的组织领导工作。④加大财政金融对农业的投入力度。⑤尽快免除农业特产税,免掉贫困县农业税。⑥增加财政对农村教育的投入。⑦加大扶贫力度。⑧尽快制定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协会组织条例。⑨撤并部分乡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