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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志:土地志法规与规章的制定与修订

时间:2023-10-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年自治区土地管理局与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联合制定《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占用土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有犯罪嫌疑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查处。

广西通志:土地志法规与规章的制定与修订

1997年,为了配合全国非农业建设用地大清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大清查工作的通知》《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土地管理局还与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共同起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法律法规政纪党纪处分规定》。此外,广西各地也相应制定或起草一批规章和办法,如南宁市出台《南宁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玉林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若干规定》、北海市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等。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土地犯罪被列入了刑法,这是中国土地管理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

1998年,法规建设和执法监察力度进一步加大。自治区土地管理局积极协助国家土地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规修订工作。自治区土地管理局针对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用地方式的变化,结合广西实际,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工作意见》和《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并参加拟定《贫困地区人员异地开发用地管理办法》及《集体农地流转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新路子,促使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权属变更登记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此外,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广西土地转让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处理一批非法炒卖土地的案件。

当年自治区土地管理局与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联合制定《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的规定》。

是年,为了加大打击土地犯罪的力度,规范土地管理部门和公安、检察部门依法行政行为,自治区土地管理局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土地犯罪案件移送查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暂行规定中明确: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查处土地犯罪案件中,如发现行为人具有犯罪嫌疑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范围,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用地,占用土地的,或者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有犯罪嫌疑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机关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占用土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有犯罪嫌疑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查处。

暂行规定还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所需要移送的土地犯罪案件,应当制作土地犯罪案件移送意见书,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土地部门按规定移送的土地犯罪案件,均应在接到土地部门移送的材料后,15日内将审查予以立案侦查或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土地管理部门。(www.xing528.com)

暂行规定最后还要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的土地犯罪案件,要积极协助和配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经过立案查实的案件,认为不构成犯罪,应把案件材料移送同级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查处。

1999年,广西各地继续完善土地管理法规建设。自治区土地管理局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抓紧修订《广西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着手制定《广西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协助有关部门抓好配套法规政策的制定,起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于1999年9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印文下发各地执行。起草《贫困山区移民安置用地暂行规定》,同时,还协助有关部门清理、修改一批与新土地管理法不适应的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如《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方铁路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及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外商投资成片开发经营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广西城镇经济开发区土地征用开发管理办法》《广西土地监察条例》等。

1999年4月2日,自治区土地管理局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土地管理法与实施办法的衔接工作,确保土地管理法在广西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有必要出台在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过程中亟待解决问题的相关规定。通知是广西土地管理局结合实施办法修订的内容,适当参考外省(市)的经验和做法,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广西土地管理系统及广西区直有关部门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完全符合土地管理法和广西的实际。

2000年4月,成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和机制新旧交替取长补短,形成新的执法监察震慑力。

1997年至2002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治区土地管理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先后制定出台土地市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先后建立《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集体决策制度》《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举报和监察介入制度》等制度。

2002年9月27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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