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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志.土地管理局的组织变迁及职能演变

时间:2023-10-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地、市、县(市)土地管理局内部是否设科(股)或暂实行专人分工负责,由本级政府决定。1997年至2002年底,一直沿用市(县)土地管理局名称,各级土地管理机构逐步完善。2002年底至2005年,市(县)机构改革逐步改名为县(区)国土资源局,职能有较大变动。

广西通志.土地管理局的组织变迁及职能演变

1986年5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尽快建立和充实各级土地管理机构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县和防城港区管委会及柳州铁路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的通知》精神,尽快建立和充实土地管理机构;建制问题,要求地、市、县(市)的土地管理机构,统称土地管理局,作为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地、市局按处级建制,县(市)局按乡级建制,乡、镇一级配土地管理员;编制及干部来源,根据各地土地管理任务,结合本地情况,先在本级总编制内自行调剂解决,原则由原来民政、建委或农业部设有土地管理的编制及干部转移过来,调剂不足者适当增加事业编制人数。地、市、县(市)土地管理局内部是否设科(股)或暂实行专人分工负责,由本级政府决定。经费问题,可从本级财政或其他机动财力拨给一定数额的办公费,并提供办公、住宿设施和必要的交通车辆。交接问题,原由民政或农业、城建部门收下的土地管理费,有关土地管理的文书、档案、资料,以及用土地管理经费购置的车辆、器材等,均应进行清理登记,如数移交,不得借故分散或扣留。原从事土地管理的人员从农业部门拨给土地管理部门,以保证工作的连贯性和工作的开展。

1997年至2002年底,一直沿用市(县)土地管理局名称,各级土地管理机构逐步完善。2002年底至2005年,市(县)机构改革逐步改名为县(区)国土资源局,职能有较大变动。(www.xing528.com)

县(区)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办公室、政策法规调处股、规划耕保调控股、土地利用管理股地籍、测绘与审批股、矿产资源管理股、地质环境管理股、执法监察股人事教育股(纪检监察室)、财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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