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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1997-2005年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措施

时间:2023-10-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确认的自发开垦耕地新增耕地指标由自治区统一管理,用于占补平衡,原则上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地的占补平衡。2005年7月19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工作的通知》,以全面掌握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及占补平衡的情况,加强占补平衡台账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的计划管理,开垦补充耕地必须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对非农业建设依法批

广西1997-2005年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措施

耕地占补政策和标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000年5月19日,自治区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国家要求,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2000年8月26日和27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和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耕地开垦和占补挂钩若干问题的通知》,就土地开发整理、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耕地开垦和占补挂钩的具体实施做出具体规定。土地整理项目立项方面,连片土地整理项目实施面积35公顷以上(含35公顷)或净增耕地3.5公顷以上(含3.5公顷)的,由自治区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连片土地整理项目实施面积在7公顷以上(含7公顷)35公顷以下或净增耕地面积0.7公顷以上(含0.7公顷)3.5公顷以下的,由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上报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连片土地整理项目实施面积7公顷以下或净增耕地0.7公顷以下以及零星土地开发整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制定开发整理方案,向有关单位下达开发整理任务,并上报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土地开发项目立项方面,土地开发(复垦)增加耕地3.5公顷以上(含3.5公顷)的项目,由自治区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土地开发(复垦)增加耕地0.7公顷以上(含0.7公顷)3.5公顷以下的项目,由地区和地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报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土地开发(复垦)增加耕地0.7公顷以下的项目或零星土地开发的,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或制订下达开发实施方案,并报地区、地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2000年开始要建立补充耕地的储备制度和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的计划管理。

《关于耕地开垦和占补挂钩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耕地开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耕地开垦方案的内容,耕地开垦项目立项材料、规划设计和验收等的要求,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补充耕地储备制度等。还明确新开垦耕地的类别划分和占补挂钩方式及占补平衡方法。

表5-1-6 2000年新开垦耕地的类型标准划分表

关于占补平衡的计算方法。新开垦耕地经验收合格的,其质量标准按所占同类耕地相当质量的70%起算,其余30%必须以经济补偿进行平衡。用新开耕地在当年进行占补平衡的,即视为达到同类耕地70%的质量标准,新开垦耕地作为储备使用的,自验收确认之日起,该耕地种植每满1年则提高5%的质量标准,以此推算,直至计算到耕种满4年为止;耕种满4年以上的,最高质量标准按4年计算;种植不满1年或新开垦的耕地撂荒在半年以上不得提高计算标准,撂荒满2年的视为非耕地,待耕种后再按新开耕地的质量标准进行平衡。

以新开垦耕地与所占的同类耕地质量进行平衡的,开垦后仍未耕种或耕种不满1年的,其质量标准按所占同类耕地的70%计算,耕种每满1年按提高5%的质量计算,直至平衡至耕种满4年为止。新开垦耕地储备4年以上才落实与具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挂钩的,该耕地的最高质量标准按耕种满4年的标准计算。

以新开垦的耕地与所占的不同类型耕地质量进行平衡的,按新开垦耕地类型划分及其与水田相当质量标准计算,耕种每满1年提高5%的质量标准,直至计算到耕种满4年的标准为止。

表5-1-7 2000年新开垦耕地与占用不同类型耕地的质量平衡标准

2000年8月27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新垦耕地验收标准》,规定了验收范围及组织形式、验收重点及方法、验收评定标准和要求。

表5-1-8 2000年新开垦耕地验收情况综合评定表(一)

表5-1-9 2000年新开垦耕地验收情况综合评定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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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6日,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实现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保国家和自治区重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工业项目的建设用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单位和个人自发开垦耕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开垦耕地工作的管理,贯彻落实2004年2月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控制开垦,严禁毁林开荒、破坏生态环境。凡是未经自治区立项的土地开垦项目,一律不得开垦。对已经自治区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垦项目,在实施开垦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新增耕地的质量,防止水土流失和丢荒。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不涉及退耕还林,集中连片开垦,单片面积在2公顷以上,坡度在15度以下,权属清楚、界址明确,基本达到新增耕地标准且一直种植农作物的耕地,但尚未变更为耕地的,可以补充完善土地开垦项目立项手续,报经自治区批准立项,由自治区统一建立自发开垦耕地项目库。经确认的自发开垦耕地新增耕地指标由自治区统一管理,用于占补平衡,原则上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地的占补平衡。经依法批准占补平衡的,从收取的耕地开垦费中,根据项目工程概算与决算,拨给项目所在地的市、县耕地开垦补助经费。

2005年4月14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易地补充耕地暂行办法》,该文共7条,明确易地补充耕地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及具体事项。

2005年7月19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工作的通知》,以全面掌握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及占补平衡的情况,加强占补平衡台账管理。通知要求,各市、县要对新修订土地管理法施行以来即1999年1月1日以来,经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获立项的所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及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并已落实新增耕地具体占补挂钩的项目逐一进行登记。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耕地占补台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耕地占补台账分自治区、市、县三级建立,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每月定期汇总、逐级上报。

各地要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的计划管理,开垦补充耕地必须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对非农业建设依法批准占用的耕地,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市、县进行自行补充,当年占用的耕地应在年内实现占补平衡。各市、县在本行政区内确无开垦条件或在规定的开垦补充期间内无法实现占补平衡的,必须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易地补充耕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耕地占补平衡检查考核 1999年2月4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土地管理局转发通知。各地接到通知后,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研究提出了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在3月30日自治区地市土地管理局长会议上专门传达了通知,强调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精心组织贯彻落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1999年12月13日,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对1999年度开垦的耕地进行检查的通知》,凡在1999年1月1日以后,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等途径新增加的耕地,都必须组织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核查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新增耕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数、质量;核定整理、复垦和开发前所属的地类,实施和竣工时间;新增耕地的位置、面积在图上标绘和文字表格的登记、统计及上报情况;档案资料和图件的整理归档情况。检查采取自治区、地(市)、县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对连片整理、复垦、开发的项目,其新增耕地3公顷以上,或项目所涉及的各类土地面积合计达7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和地、市共同组织检查;对连片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其新增耕地在0.3公顷以上至3公顷以下,或项目所涉及的各类土地面积合计达1公顷以上至7公顷以下的,由地、市组织检查,自治区随机抽检;对整理、复垦和开发项目新增耕地在0.3公顷以下,或项目所涉及的各类土地面积在1公顷以下的,由县组织检查,地、市随机抽检。经自治区、市、县(区、市)检查的单位全部合格,检查的各项内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要求。

2002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2002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根据文件要求在10月底制定了工作方案,连同国土资源部的通知精神印发各地、市,部署2002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考核范围:2001年11月1日至2002年10月31日期间,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按照补充耕地方案本年度内应该完成补充耕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违法占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在依法查处后,在本年度内依法补办用地手续且按照补充耕地方案本年度内应该完成补充耕地的建设用地。考核内容:补充耕地数量。补充耕地责任人必须遵循“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不少于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的面积。补充耕地质量。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有关技术规程,补充耕地达到规划设计确定的道路、渠系、林网和土层厚度及肥力等要求,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通过验收。补充耕地资金。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须在投资概算中列支补充耕地所需费用。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至是年12月中旬,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面完成对考核范围内各建设项目耕地占补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考核情况如下:2001年11月1日至2002年10月31日止,广西共上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10宗,其中:城市批次用地6宗,单独选址项目用地4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各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同期,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138宗,其中:城市批次用地101宗,单独选址项目用地37宗,自治区组织工作组对14个地、市进行现场抽查,每个地、市抽查2个至3个县(市)。

现场核查结果显示,大部分的耕地占补项目在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排灌设施、道路林网、耕作土层厚度和肥力等均符合要求。经统计,本年度检查考核的107宗城市批次建设用地中,有94宗合格,合格率达到87.9%(其中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城市批次6宗,有4宗合格,合格率为66.7%);单独选址建设项目41宗,有29宗合格,合格率70.7%(其中属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单独选址项目4宗,有3宗合格,合格率为75%)。

表5-1-10 2002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表

2004年5月至10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关于“清理检查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的情况,整顿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等问题”精神和国家统一工作部署,广西开展2003年以来耕地占补平衡清理检查工作。从检查工作的情况看,广西各地高度重视,每年都将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列入年度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中,自治区国土资源局长会议和自治区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会议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上来,切实把耕地占补平衡清查工作列入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六项重要内容之一,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力量对2003年以来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努力实现“占一补一”,达不到要求的,各地要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按建设项目完成耕地占补平衡。

建立制度,规范管理。一是建立自治区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预备项目库和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做到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与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相挂钩,建设项目边占边补与补充耕地预备项目库相挂钩,在建设用地项目报批的同时及时审查核减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从而实现占补情况清楚、占补数据真实、报批审查有据和补充耕地落实的目标。二是认真做好项目立项管理。各地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时,做到审查“三个结合”,即审查项目与本地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相结合,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相结合,与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立项。三是严格新增耕地验收确认。

据统计,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4月29日止,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各类建设用地项目689个,占用耕地10161.1089公顷(其中坡度大于25度和不改变原用途的耕地808.8699公顷,按有关规定不需补充),实际需补充耕地面积9352.39公顷(单独选址项目172个,占用耕地面积3756.7698公顷,批次用地453个,占用耕地面积5595.6202公顷)。补充耕地实现先补后占和实行边占边补或采取措施落实占补平衡项目625个,补充耕地9352.39公顷(实现先补后占项目485个,补充面积5394.5566公顷,其中:已经验收项目481个,面积5312.3581公顷,未经验收项目4个,面积82.1985公顷;实行边占边补项目140个,补充面积3957.8334公顷,其中:已经验收项目33个,面积630.819公顷,未经验收项目107个,面积3327.0144公顷),完成补充耕地质量达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要求项目514个,面积5943.089公顷,占应补充总数的63.55%。需完成补充耕地尚未验收项目111个,占用耕地面积3409.2129公顷(其中单独选址建设项目45个,占用耕地面积2355.2877公顷;批次建设项目66个,占用耕地面积1053.9252公顷)。2004年底均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表5-1-11 2004年耕地占补平衡专项检查汇总表

耕地质量按等别折算 2005年7月6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确保耕地占补平衡。2005年9月20日,广西按照国家的要求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审定。2006年3月22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成立以厅长黄方方为组长的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中的领导、监督、协调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和最终成果。2006年6月,按照国家的要求,广西完成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并申请国家预检。根据国土资源部预检组对广西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成果预检意见,广西按要求对折算基础工作成果进行修改和完善。2006年11月3日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工作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技术报告》等成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广西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1999年至2005年,全自治区共实施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项目(包括国家、自治区、市和县)2200多个,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累计补充耕地33183.95公顷,1999年至2005年全自治区连续7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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