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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土地管理法》,广西通志书摘要,1997-2005

时间:2023-10-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9年10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坚决杜绝未批先用土地行为。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贯彻《土地管理法》,广西通志书摘要,1997-2005

1998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核心是保护耕地,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耕地占补平衡、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以及征收耕地开垦费和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1999年10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坚决杜绝未批先用土地行为。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用地,杜绝计划外用地和盲目用地现象。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分批次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征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手续的审批,按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1999年第3号令)规定的程序办理。在申报建设用地时,须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等有关税费。(www.xing528.com)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有8章,68条。第一章总则6条,第三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第四条、第五条明确“自治区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自治区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四章耕地保护10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耕地保有量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考核。第二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规定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耕地的,应当按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和开垦期限开垦耕地,并在办理批准手续时预缴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预缴耕地开垦费的退还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严格保护和管理;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第三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田、水、路、林、村土地整理方案,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验收合格后,其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也可以将补偿指标有偿转让给其他需要履行耕地补偿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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