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15日,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并决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报国务院审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住房和安居工程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仍按原规定报批。
1997年6月12日,根据中央文件和国家的规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全面部署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
1997年9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为按时完成广西各类非农业建设(包括各类开发区建设)以及农村宅基地用地的清查任务,妥善处理好1991年1月1日至1997年4月14日广西在非农业建设用地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1997年6月开始,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清查统计表的要求,更为详细地制定了15种47张统计表和登记表,要求各地、市、县通过查阅档案、现地查核,对1991年以来的每一宗非农业建设用地情况进行登记、统计。
1997年6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自治区清查非农业建设用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以自治区副主席为组长的清查建设用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自治区直机关11个单位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有18人组成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喻国忠担任。全自治区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成立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事机构,保证清查工作扎实开展。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共召开清查工作动员会、报告会、座谈会4004次,参加会议人员421660人次,各级领导就清查工作发表讲话3216次,报刊、电视台、电台刊播稿件8105篇,出动宣传车4446辆次,书写宣传标语389043条,出版专栏、墙报3152期,印发各种宣传材料929757份,有的县还组织剧团编演宣传中央文件的文艺节目到乡镇演出,为开展清查工作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1997年7月,为实现“查得清”的目标,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从自治区到地、市、县和乡镇,共组织一支5万人的清查专业队伍。大的县(市)达1000人以上,小的县(市、区)也有200人以上。桂林地区抽调3000人的专业队伍,深入农村的村屯和城镇的大街小巷,逐片逐宗地清查。柳州市柳江县发动村委干部、村民小组长参加清查工作,全县共有1566名村委干部、村民小组长参加清查工作,并将调查摸底的农民建房情况上墙张榜公布,让群众了解,公开讨论,互相监督。南宁市人民政府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按政府管地职能签订清查工作责任状;各区、县、市政府分别与各乡镇政府也签订责任状,土地管理局长与土地所长之间也签订责任状。
至1997年8月20日,各地、市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统计工作基本完成。8月25日至9月10日,自治区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南宁市组织对各地、市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情况登记、统计表进行审核、汇总。9月1日,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检查验收实施方案》,自治区统一组织对全自治区非农业建设用地大清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9月下旬至10月底,各地、市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对所属县、市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清查统计表、登记表的质量、按照“四查”要求的清查面、对清查出来的问题依法处理面等5个方面,进行交叉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结果是:全自治区92个县(市、区),达到优秀的52个县(市、区),占56.5%;良好的32个县(市、区),占34.8%;及格的8个县(市、区),占8.6%;没有不及格的。1997年11月10日至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组,分别对各地、市清查非农业建设用地工作进行抽检,全自治区14个地、市清查成果都达到优秀。获一等奖的有梧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桂林地区、贺州地区、桂林市、贵港市,获二等奖的有百色地区、南宁地区、钦州市、北海市,获三等奖的有柳州地区、柳州市、河池地区、南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清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和表彰,各地、市也表彰了本地区的清查工作先进单位。(www.xing528.com)
1997年10月21日,自治区印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经常听取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土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措施,重点从机制、体制、法制上研究解决强化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办法。
1997年12月19日,自治区土地管理局下发《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下一步工作意见》,进一步推动全自治区清查处理工作的深入进行,认真做好清查出来的问题处理工作,抓好建章立制,规范管地。1998年3月23日至24日,自治区清查办在灵山县召开自治区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工作经验交流会,灵山、浦北、宜州、平乐、桂平、博白等县(市)在会上作清查处理工作经验介绍。
1991年1月1日至1997年4月14日,通过清查,全自治区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958726宗,总面积73811.44公顷(耕地30027.09公顷),其中:经批准用地803802宗,面积48440.04公顷(耕地17651.18公顷);未批用地146841宗,面积24913.58公顷(耕地12312.38公顷);非法批地3231宗,面积365.44公顷(耕地40公顷);买卖土地4852宗,面积52.38公顷(耕地23.53公顷);闲置土地5197宗,面积12193.43公顷(耕地4837.33公顷);改变批准用途622宗,面积115.7公顷。此外,还清查出划拨土地使用权私自交易、未办土地变更登记25009宗,面积369.09公顷。1991年至1997年4月14日,全自治区共有788个成片开发区(含各类开发区、工商业小区、住宅小区等),其中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5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25个,其余758个中有70个是地、市批准的,73个是各县批准的各种开发小区及工商业、住宅小区,余下的615个属城镇建设规划安排的成片开发小区。上述788个成片开发区共规划面积62983.08公顷(耕地18548.47公顷),实际用地面积14127.68公顷(耕地8567.76公顷),其中经依法批准的用地9605.88公顷(耕地6419.63公顷),未批用地4521.98公顷(耕地2148.13公顷)。通过清查,依法处理了一批土地违法案件。据统计,截至1998年3月10日,全自治区对查出的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率为74.2%,其中对非法批地案已发处罚通知3137宗,撤销批文1053宗,写检讨688份。对非法用地案已发处罚通知142954宗,其中对单位违法用地已处罚39265宗,收罚没款2497.04万元,已补办用地手续40966宗,补交出让金1229.63万元;对城镇和农村个人违法用地拆除建筑物799宗,占地面积1138.72亩,没收建筑物32645宗,占地面积3925.95亩。
1997年,通过清查,撤销了地、市、县自行设立的开发区,闲置土地得到妥善处理。对1992年以来各地、市、县批准设立的143个开发区已全部下文撤销,做到“解散班子,摘掉牌子,上缴章子”,开发区内的闲置土地绝大多数已退地复耕,已建成的项目用地交由土地管理部门按项目用地进行管理。对清查出来的闲置土地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闲置的1202.05公顷可耕地已全部复耕。但在清查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违法用地较多。1991年到1997年4月14日,全自治区违法用地1549241宗,面积25371.40公顷(耕地12375.91公顷),占同期全自治区总用地面积的34.37%(耕地41.22%)。二是有的地方领导干部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法治观念淡薄,一些地方政府无视国家法律,越权批地,化整为零批地,随意占地搞开发。特别是1992年至1993年间,受“先上车、后补票”的影响,未批先用极为严重,使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遭到破坏。全自治区国家建设违法用地面积19815.29公顷(耕地10237.22公顷),占全自治区违法用地的78.10%(耕地82.72%)。三是土地开发利用程度低,闲置土地数量较大。各地在1992年、1993年不顾客观条件,盲目开发,争先上马设立各类开发区,后因资金和项目不到位,造成土地大量闲置。在闲置的土地中,国家建设用地占闲置土地总量的94.96%。四是农民违法用地案件数量比较多。全自治区农村个人违法用地136016宗,占总违法宗数的87.79%。这主要是因为自治区取消农民建房用地管理费后,农民认为政府不管建房用地了。因此,建房用地不报批的多,建房超面积多,加之取消农民建房用地管理费后乡镇土地管理所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开支难以为继,基层土地管理人员不稳定,放松了对农民建房用地的管理。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继续广泛持久地学习、宣传中央文件精神和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全民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土地国情、国策、国法教育活动,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持耕地治本之策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爱惜土地、保护耕地”的意识,转变观念,改革土地利用方式,节地挖潜、集约用地,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二是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加快土地管理地方性配套法规的制定步伐。按照1998年新修订土地管理法颁布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为依法管地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三是加强监督,强化土地执法。四是加强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土地管理体制。五是加强对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的管理。
1998年,广西按照1998年3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知》,自1998年4月15日起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后颁布施行之前,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管理仍按1997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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