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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土地有偿使用费,1997-2005数据

时间:2023-10-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规定,县、市人民政府上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自治区财政。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厅在本级基金预算中按缴入本级金库土地有偿使用费金额的4%比例安排。征收等别调整是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对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的等别进行的必要调整,与等别相对应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广西土地有偿使用费,1997-2005数据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1999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0年4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征土地有偿使用费。但由于文件下发较迟,实际执行是从2000年开始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土地有偿使用费采取“先缴后批,足额收缴”的办法,即先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再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是各县、市人民政府,具体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纳;缴纳标准参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并定期公布的标准执行;各县、市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资金来源,主要从土地出让金等财政性资金中解决。对于在城市用地规模之外单独选址且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建设项目,不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表4-2-3 2000—2005年广西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统计表

注:数据来源于广西财政厅。

按规定,县、市人民政府上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自治区财政。

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扣除上缴中央和自治区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土地补偿和开发成本后,余额全部留县、市财政。

各县、市人民政府上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资金来源,由各县、市财政在自有财力中安排,也可采取向申请用地单位预收的办法来解决。

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

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缴纳。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应上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自治区金库。填制“一般缴款书”和具体缴库手续,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土地有偿使用费在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具体缴纳环节是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不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只需办理征用土地审批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转用前缴纳。

上缴自治区财政及中央财政补助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由自治区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和自治区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及经自治区批准对县、市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补助等。耕地开发支出的范围包括项目前期勘查、立项、项目投资计划与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组织实施、验收及土地开发整理必要设施购置、耕地信息系统建设等。

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自治区本级项目经费下达计划,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情况审定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本级项目经费下达计划,并据此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预算后,共同下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及核拨本级项目经费。

自治区财政部门依据共同下达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负责办理预算追加和经费拨款,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土地开发项目的审查,负责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自治区土地行政部门的财务管理机构协助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组织开发项目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参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的审查,办理申领与拨付自治区本级开发项目经费。(www.xing528.com)

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厅在本级基金预算中按缴入本级金库土地有偿使用费金额的4%比例安排。其中2%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年终决算后视各县、市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上缴情况,对各县、市财政部门的征收经费和业务培训费给予补助,各县、市财政部门不再提取该项业务经费。2%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使用。

原有存量土地(即1998年底前已征未出让的土地)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上缴比例仍按自治区原有规定执行(即自治区与市县四、六分成)。

表4-2-4 2000年广西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及等别划分表

注:“—”表示无等别划分。

2000年7月24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精神,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厅在本级基金预算中按缴入本级金库土地有偿使用费金额的4%比例安排。具体做法为:对自治区拨补地、市的2%,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按现行预算管理的办法办理;对拨付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的2%,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在下一年度通过支出办理。

2003年5月,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决定部分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征收等别调整是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对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的等别进行的必要调整,与等别相对应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为减少等别调整对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工作的影响,征收等别调整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03年1月1日前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前的征收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200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后的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除征收等别调整内容外,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仍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表4-2-5 2003年广西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及等别划分表

注:“—”表示无等别划分。

2004年9月,根据国土资源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在全国开展清理检查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和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的清理检查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财政厅布置了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并及时组织对全自治区2003年至2004年4月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和统计。2003年至2004年4月,全自治区应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7312.2196公顷,应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103439.17万元,已经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83091.71万元,欠费20347.46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精神,规定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费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2004年4月14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召开部分欠费市、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国土资源局局长座谈会,对做出书面承诺分期缴纳用地有关规费的市、县人民政府,可先行发放用地批准文件,随后各欠费市、县人民政府分别做出了分期缴纳欠费的书面承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先行发放了用地批准文件。经对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的清理检查,全自治区没有发现随意减免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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