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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志土地志:耕地占用税及征收规定

时间:2023-10-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7年9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税额根据人均占用耕地情况来确定。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对耕地占用税的征管,主要采取财政部门先预收税款或先收税,土地管理部门后审批土地或再发证的办法。土地管理部门未成立前,经政府其他部门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按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广西通志土地志:耕地占用税及征收规定

广西依据198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于1987年4月1日起开征耕地占用税。1987年9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税额根据人均占用耕地情况来确定。以县(市)为单位,人均占有耕地多的地方税额定得低些,人均占有耕地少的地方,税额定得高些。广西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为3个等级,每个等级分水田和旱地两个档次,等级和档次的划分均以县(市)为单位,按上年末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划定。税额最高的每平方米7元,最低的为每平方米2元。第一等级,人均在1亩以下的(含1亩),水田(包括菜地、鱼塘、藕塘、下同)每平方米7元,旱地(包括园地和其他农业用地,下同)每平方米5元;第二等级,人均耕地1亩以上至2亩的(含2亩),水田每平方米5元,旱地每平方米3元;第三等级,人均耕地2亩以上,水田每平方米4元,旱地每平方米2元。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对耕地占用税的征管,主要采取财政部门先预收税款或先收税,土地管理部门后审批土地或再发证的办法。规定凡需要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之前,要按照申请占用耕地面积,估算出应交的耕地占用税,预交给当地财政征收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凭财政征收机关出具的预交税款凭证或免税证明办理申请用地手续。申请用地批准后,用地单位和个人先到财政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结算手续,多退少补,取得完税凭证后,再到土地管理部门领取批地文件,未能得到批准用地的,预交税款全额退还。未实行预交税款的地方,则实行“先税后证”,即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要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办理,无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受理办证手续。

实施办法强调水田、旱地、菜地、鱼塘、藕塘、园地(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以及其他农用地(指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前3年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属于耕地范围。

实施办法明确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或个人占用耕地时,批准文件应同时抄送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征(拨)用或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当地财政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税票(或减免证明书)以及征(拨)用或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划拨土地。所有单位或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所征税款,除提取5%作征收经费(中央、自治区各1%,县3%)外,其余用来建立发展农业专项资金,用于开荒、复垦、改造中低产田等,专款专用。1987年至1988年,征用的耕地占用税50%以上交中央,20%以上交自治区,30%留县(市);1989年至1993年,调整为中央30%,县(市)50%,自治区20%。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耕地占用税列为县(市)固定收入,中央、自治区不再参与分成。

自开征耕地占用税以来,在具体征管工作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少数地方没有坚持不交耕地占用税不批地的原则;有些地方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不及时抄送财政部门;一些地方漏、欠耕地占用税现象严重。为了彻底改变这种状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199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先交税后发批地文件,不交税不发批地文件的原则,没有财政部出具的纳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土地管理部门一律不发给用地批文。

1998年10月,执行《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凡按照土地管理政策规定1987年4月1日后需补办用地手续的,一律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追缴税款的期限以土地管理部门规定需要补办用地手续的占地追溯期限为准。土地管理部门未成立前,经政府其他部门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按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随着城市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加上私人建房有所增多,占用耕地面积呈上升趋势。

“九五”计划时期(1996年至2000年),1998年、1999年、2000年的实征税额为40864万元左右,唯有1997年征税额达到18442万元,是“九五”计划时期实征税额最多的一年,主要是1997年7月至12月,全自治区对1991年以来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理,仅应税未税用地就清出5600多公顷,收上应收的税款达2040万元。

2004年4月,为改善边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条件,降低工程造价,确保边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各项目的顺利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边境建设大会战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就边境公路建设中有关征地拆迁税收等问题提出要求:边境公路建设用地比照县县通二级公路建设、国道、省道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十五”计划时期前四年(2001年至2004年),实征税额67710万元,年均16928万元。在这期间,2001年和2003年实征税额分别为11665万元和13740万元,收入比较正常。2002年进一步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同时按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修建的二级以上等级公路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因此,这一年实征税额仅为9019万元,是1993年以来耕地占用税收入最少的一年。2004年实征税额为33286万元,是1992年以来耕地占用税收入最多的一年,比上年的13740万元增加19546万元,增长1.4倍。当年有3个不可比因素:一是钦州市沿海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8000多万元;二是河池市征收龙滩电站耕地占用税4000多万元;三是百色市征收德保铝矿用地耕地占用税2000多万元。1992年至2004年,耕地占用税实征税额191218万元,占农业四税实征税额的9.46%,年平均增长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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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6 1997—2005年广西耕地占用税征收统计图

表4-1-5 1997—2005年广西地级市耕地占用税征收统计表

注:1.数据来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提供的资料;2.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于2002年建市;3.“—”表示无数据。

表4-1-6 广西部分市、县耕地占用税征收税额统计表

续表

注:数据来源各市、县土地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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